祝桥镇关于扶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试行)

索引号 SY-310115-2022-68454 发布机构 祝桥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1-04-12
祝桥镇关于扶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试行)
 
    各单位:
    为扎实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提升农业产业化、组织化、规模化、现代化程度,调动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根据区农委、区财政局制定的支农惠农政策,结合本镇实际,对扶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制定如下意见:
    一、主要扶持内容:
    (一)务农农民直补政策
    1、补贴对象、条件、范围:
    具有本镇农业户籍、年龄从18周岁至60周岁且从事涉农领域工作的农民(新区关于务农农民直补政策实施办法中规定不列入补贴对象除外)。
    2、补贴标准:
    经审核认定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在享受区务农农民直补政策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补贴15元,全年180元。
    (二)土地流转补贴政策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充分尊重流出方(农户)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引导流出方(农户)通过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流转,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农户应享有的权利。
    1、补贴对象:
    (1)、流出方(农户):本镇范围内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流转给镇属农业企业,或流转给经经发办审核同意的农业经济组织的流出方。
    (2)、流入方:从本镇范围内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处流入土地且支付给流出方的土地流转费不低于新区指导价,并从事一定规模粮食生产的流入方。
    2、补贴标准:
    (1)、流出方将土地流转给经经发办审核具备合法条件农业经济组织,并在本镇农业规划之内实施规模化生产(连片种植50亩以上)且符合当前农业产业导向,在享受区土地流转补贴基础上,给予流出方、流入方分别按7:3的比例每年每亩150元的补贴。
    (2)、经审核具备条件的农业企业从本镇范围内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处流入土地且支付土地流转价格不低于1000元每年每亩(不含各级财政补贴),并从事一定规模的粮食生产(连片种植30亩以上),在享受区土地流转补贴基础上,给予流入方每年每亩100元的补贴。
    (三)涉农企业用工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
    本镇范围内的各类涉农企业和生产工人。
    2、补贴标准:
    凡录用本镇范围内符合就业年龄段的农民且符合新区关于涉农企业用工补贴政策基本条件的各类涉农企业,企业申请用工补贴,经镇促进农民增收工作办公室审核,并对补贴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岗位,确认实际在岗予以核准后,在享受区涉农企业用工补贴补贴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130元的奖励,其中工资性补贴(工人)100元,企业用工补贴30元。
    (四)品牌建设补贴政策
    本镇区域内的农业经济组织生产、加工的产品凡被评为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上海市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参加国际和国内农业会展,获得有关奖项的,给予一定补贴;通过农产品有机、绿色和无公害认证,通过生产加工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的,给予相关农业经济组织一定补贴。
    1、补贴对象:
    本镇区域内的农业经济组织。
    2、补贴标准:
     (1)、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凡评为国家级品牌(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在享受区品牌建设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认证奖励10万元,凡评为市级品牌(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在享受区品牌建设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认证奖励5万元。
    (2)、农产品认证:通过无公害认证的,在享受区品牌建设补贴的基础上,给予每个2000元一次性认证费用补贴,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在享受区品牌建设补贴的基础上,给予每个5000元一次性认证费用补贴。
    (3)、体系认证:通过HACCP、ISO14000、GMP、ISO9001认证,在享受区品牌建设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认证费用补贴5000元。
    (五)农业组织化建设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
    本镇区域内年内创建的为本镇农业生产、农民增收提供公益性、社会化服务的,新农业经济组织。
    2、补贴标准:
    一次性奖励创业补贴10万元。
    二、本发展扶持政策的对象是本镇的农户、农业新经济组织。
    三、若与之前政策发生冲突,以本意见为准。
    四、执行程序要求:上级有相关政策的,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涉及本镇政策执行,需经基层单位上报,相关部门核准,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并实行年度专项审计。
    五、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六、本意见实施解释权为祝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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