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浦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索引号 | SY-310115-2022-68809 | 发布机构 | 周浦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03-01 |
浦周府规〔2021〕1号
周浦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周浦镇建设工程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浦东新区政府采购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周浦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周浦镇作为实施主体的工程类项目和工程相关的服务类项目,涵盖浦东新区全额投资、周浦镇财力投资以及其他来源资金项目。周浦镇财力投资项目,包括镇财力全额投资项目及新区补贴与镇财力共同投资项目。周浦镇财力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镇属企业资金和村集体资金。
工程类项目一般包括:新建或改建市政道路、公路;新建或改建公建配套项目(医院、学校、养老院、公园、公交枢纽、雨污水泵站等);新建或改建市政绿地、给排水项目、水利项目;老旧小区修缮;配套市政管线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等;城市管理中工程类项目;动拆迁工作中的管线搬迁、临时市政设施建设等。
服务类项目一般包括:城市管理类服务(含养护服务)、代建、设计、投资监理、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测量等二类服务项目。
浦东新区全额投资项目或浦东新区补贴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有专门要求的,应同步执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二、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本镇成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参与。
(一)项目领导小组职责:项目管理制度的确定、项目计划的审核、重大项目实施内容的审定、有关事项的协调及重大事宜的决策等。
(二)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作为各自行业项目推进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各自行业项目整体推进。
(三)镇监察办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四)项目办职责:由项目办统筹项目储备、汇总项目计划申请、负责向区财政申请工程类项目编号(项目信息的发布)、项目投资控制、招标投标及全过程监管。
(五)镇财政所负责项目资金的安排、付款手续的监督审查,并按规定启用建设工程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拨付等工作。
(六)镇审计办负责项目的审价审计和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七)镇司法所负责工程合同的法律审查。
(八)镇建管中心代表周浦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
三、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和项目负责制
(一)归口管理制度。为做到规范管理,有序管理,各类项目由项目办统一归口管理,项目办负责工程类及服务类项目招投标、投控等。
(二)实施主体负责制。镇建管中心代表镇政府作为项目建设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负责项目技术前期(设计、立项等)、过程管理(合同管理、开竣工、质量、安全、进度、归档)、资金申请、支付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应急管理制度
1、抢修类应急工程。对于防汛抢险、市政应急维修等突发性抢修类应急项目,按照《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浦东新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2、对于不纳入抢险救灾类的工程,按照重大活动保障类应急储备项目列入镇年度计划清单,采取公开预招标方式确定实施单位,并根据不同类型工程进行单价招标。同时,由项目办初审认定后予以实施。如有必要下半年调整计划后增加预算。
四、项目计划
镇各行业科室会同基层单位按照行业发展和管理需求,按照一年一申报的原则编制本行业项目需求计划,待项目行业分管领导确认后,与预算工作同步报项目办统一汇总计划清单,由项目办审核、平衡,并报项目领导小组,镇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议。
对于未纳入本年度计划急需实施的项目,行业科室上报项目办,由项目办报镇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议。
五、项目实施
根据项目计划清单,由行业科室申请项目启动,镇建管中心按照项目行业科室及项目分管领导要求编制方案立项,投资概算由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以人民政府发文形式明确建设规模、范围、总投资、资金来源等项目信息,同时向区相关部门报备。
六、履行工程招标投标
按照《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浦东新区政府采购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分类分级”开展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和采购工作。
使用区、镇财力投资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勘察、设计、监理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在市、区两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实施公开招标;
使用财力投资施工100-400万元的项目,必须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实施政府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30-100万元的工程及服务采购,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邀请或公开等方式招标;
对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工程,按照资质、经营范围等建立施工合格供应商名录库,该名录库一年一建立,同时,对该名录库企业建立末位淘汰机制。对列入月度实施计划的项目通过“项目办公会议”等内部集体决策制度,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
对村、社区零星的建设项目,根据各村、社区中心管理小区范围统筹下拨专项资金,费用1万元以内的由各村、社区中心直接委托实施,费用1万元以上的按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七、加强代建管理
工程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内容负责。
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管理。
八、加强设计管理
(一)项目实施的单位或部门应根据要求,按工程类别委托具备水利、绿化、市政工程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
(二)项目办、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对设计单位进行评分。评分作为设计单位后续参与项目的依据。
九、加强投资控制管理和资金预审
(一)项目总投资或打包项目合计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项目办应委托投资控制单位(以下简称“投控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二)投控单位按工程进度出具投资控制报表(特殊项目按项目办要求调整时间),对项目付款和送审决算出具投资控制审核意见,按要求及时审核确认相关资料。
(三)经投控单位确认过的设计变更单、签证单、核价单作为最终审价依据。重大事项,投资监理应报告项目办一同审核确定。
(四)投控单位应认真做好投资控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决算进行严格审核,未经投控单位审核的决算或未按投控单位审核意见修改到位的决算无效。
(五)投控单位确认单为镇财政所审核付款的必要依据。
(六)项目办、项目实施单位、镇审计办在项目完工后,应对投控单位进行评分。评分作为该单位后续参与项目的依据。
十、加强建设监理管理
(一)实施建设项目监理全覆盖。镇建管中心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管。项目办需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业务,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在接手项目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理工作方案,每周出具监理周报,每月出具月报(特殊项目按项目办要求调整时间)上报实施主体,按要求及时审核确认相关资料。
(二)保证现场监理力量。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其中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关工程监理资质,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位,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三)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应落实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编写工程监理记录及相关管理资料,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四)项目办、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对监理单位进行评分。评分作为该单位后续参与项目的依据。
十一、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文本应采用国家或本市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前,由镇建管中心提交司法所进行法律审查;其中工程费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合同主体由镇人民政府委托建管中心代表签约,工程费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主体为镇人民政府。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完成后,镇建管中心按规定向“上海市建设市场信息服务平台”、“上海政府采购网”上报送相关合同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二、加强工程过程管理
1、加强质量管理。必须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具体负责,确立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实施主体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管中心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案执行的保障措施,提高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
3、紧抓工程进度。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明确各个阶段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全力推进工程建设。
4、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实施范围、提高建设标准,如建设工程项目中因无法预计或不可控因素,需现场签证的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10%以内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签署意见,并经投控单位、实施单位审核,项目行业分管领导同意,上“三重一大”机制决策后方可实施。增加工程量10%以上的,增加部分重新招标。
5、重大设计变更、单次工程变更10%以内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签署意见,并经投控单位、实施单位审核,项目行业分管领导同意,上“三重一大”机制决策后方可实施。
十三、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申请流程:项目资金拨付由建管中心根据合同约定,上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后由镇财政所通过专用账户拨付(涉及其他财力支付需党委书记审核)。
(一)建安资金的拨付
原则上招投标工作完成且签订合同后拨付总资金的30%左右;工程完成一半,拨付总资金的30%左右;工程竣工、施工单位竣工结算送审后,拨付总资金的20%,审计工作和资料归档完成后,拨至总资金90%-97%,余款待质保期满后付清,资金申请所需附件如下:
1、招投标工作完成后拨付总资金的30%左右。需附资料为:镇立项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开工确认单》;相关合同;报建(如有)和报质监证明。
2、工程完成一半,拨付总资金的30%左右。需附资料为: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进度验收报告。
3、竣工结算送审后,拨付总资金的20%左右。需附资料为:《周浦镇工程项目完工验收鉴定表》及相关验收报告、相关图纸、施工单位出具的施工总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投资监理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鉴定表(如有)。施工单位竣工结算、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镇审计办确认的工程项目审计报请表。
4、审价审计工作以及档案负责单位收档确认完成后,根据合同拨至总资金的90%-97%。需附资料为:镇审计室确认的工程审价审计报告、镇建管中心出具的档案接收确认单。
5、质保期满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支付剩余3%-10%尾款。需附资料为:实施主体的确认单、养护单位的接管单。
(二)二类费用支付
除工程监理费、投资监理费按工程进度支付外,其余二类费用按合同约定付款。代建费根据施工进度支付至50%,其余在审价审计完成后根据工程管理的结果支付。
项目资金中含新区财政补贴的,应根据行业部门的要求,尽快争取新区资金下拨到位。
十四、验收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法人验收规定,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做好工程项目分部工程验收。项目完工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召开完工验收会议,项目办参与;报建及报监项目,应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共同进行验收工作。
打包项目的各个零星项目,由实施单位牵头应按分部验收要求,分别做好各个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在全部项目完成后,组织各方完工验收。
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整改后复验。
验收通过,形成《周浦镇工程项目完工验收鉴定表》,由实施主体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确认,并报项目办备案。项目办备案的《鉴定表》,是支付工程款至审计前款项的必要依据。
报监项目,应取得行业管理部门的质监验收合格证明。
十五、加强工程审价审计管理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实施的单位或部门根据区、镇政府的审价审计规定,由负责审价审计部门委托审价审计单位进行项目审价审计工作。项目投资控制工作由项目办负责,施工单位送审决算必须经投控单位审核后报送。
打包项目的各个零星项目,原则上全部完成后,统一上报镇审计室进行项目审价审计和资料归档。
项目审计决算价如超过项目投资额10%,扣除代建单位管理费的50%作为处罚;超过20%的,全额扣除代建单位管理费。
十六、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
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等企业的信用管理,有串通投标、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不得从事本镇相关工作。
十七、加强工程档案管理
完成审价审计工作后,项目负责人负责将工程相关竣工档案整理完整并归档建管中心。归档文件包括立项批文、审价审计报告、相关合同及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竣工图(含材料清单)、工程招投标文件、相关检查记录、主要材料供应商名单及质保书和合格证明等材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等、施工单位开竣工报告以及技术总结;监理检查记录、报告及总结;设计单位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表;相关检测报告等。
十八、加强工程设施移交及养护
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工程完工后一年内除绿化、硬件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外,其他日常保洁、维修养护等工作应及时落实养护单位进行保洁等长效管理。移交确认单作为申请质保金的付款依据。
十九、加强资质监管
严把建设市场准入关。凡从事相应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参加工程建设活动。所有参建单位都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
二十、执行
1、镇属集体企业(公司)和村集体资金支付的项目严格参照《周浦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2、浦东新区发改委立项和工可审批的项目,按区规定执行。
3、本《修订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12月26日发布的《周浦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周府【2018】214号)同时废止。
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