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浦镇关于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面积认定的实施细则
索引号 | SY-310115-2022-68270 | 发布机构 | 周浦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06-03-15 |
周浦镇关于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面积认定的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2002)13号《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市府(2004)28号令、南府办(2005)106号、周府(2003)131号文的有关规定,规范动迁补偿操作程序,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的面积认定,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认定面积总原则: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周浦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居民动拆迁。
第三条:人口计算:必须是拆迁范围内的且是第一次拆迁公告公布之日前的常住农村户口(含征地工农转非)。对05年7月1日以后迁入的人口,按南府办(2005)106号文规定执行。
第四条:面积认定操作的具体方法:
(一)核定应建未建建筑面积上限为:
1、符合建房条件的4人户(含独生子女),核定建筑面积上限为180m
2。
2、符合建房条件的5人户(含独生子女),核定建筑面积上限为225m
2。
3、符合建房条件的6人户(含独生子女),核定建筑面积上限为260m
2。
4、符合建房条件的6人以上户(含独生子女),在260 m
2基础上,每增加一人,每人增加40平方米。
5、对91年取得单独发证和91年后单独申请建房的农村老人按现有人口每人40m
2给予认定。
(二)对于多子女,91年发证时未达到分户条件(其中一个子女必须是农业人口的),现在符合分户条件的可给予分户,但父母、祖父母必须合户于一个子女。
(三)符合条件的大龄子女,另增计30 平方米(大龄子女指符合法定婚龄未登记结婚的对象,年龄界定以该动迁基地实施动迁签协的起始日为准)。凡离婚户独生子女不计独生证。(离婚户的独生子女户口在动迁范围内经镇计生部门出具有效证明和本人承诺书可增计1人)
(四)户口在动迁范围内的合法婚姻暂无生育的可增计1人,但不享受独生子女增计待遇。
(五)农村改厕政策的落实,1995年(含95年)以前未批建卫生间的每户增发2800元。
(六)已登记结婚,并属于本地常住人口的,现户口在外省市可计算人数,在校学生、义务兵以及服刑人员计入认定人口。
第五条:对于特殊人员的面积认定
(一)离婚户中在离婚时将原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价值补偿归为一方属有的,另一方再申请宅基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予批准;其他情况造成住房困难的离婚户可按照《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的,在征地动迁时可予以认定。
离婚户中尚未再婚的一人户,补偿时,按40 m
2认定。
(二)因为动迁补偿而将婚嫁、工作迁出的户口重新迁回动迁地经调查,在本区范围内未作动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登记资料、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中有其姓名记载的,可计入动迁人口范围,与父母合并计户。
(三)对91年农村宅基地发证因历史原因导致无法发证的情况,由村、组证实被拆房屋确属91年之前,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认定小组最终认定后作合法有效面积补偿。
(四)实际面积小于权证记载面积的,经村、组核实后,进行张榜公布,公布后无异议的,方可认定。
(五)因按规定办理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仅限家属本人),可以按农业人口标准认定。
(六)对全户城镇居民户,在农村有住房,按权证记载的面积认定,不享受应建未建。
(七)对98年“两违”处理时,凡记载在个人住房建设违法占地、违章建筑自行改正通知书第四款有处理面积的,其面积应作合法有效面积应予确认。
(八)对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产部分,可享受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1日之前动迁的基地,按原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应建未建审定最高面积仅作动拆迁协议补偿依据。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达成协议,须裁决,诉讼、仲裁的房屋合法面积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及建房批建报告记载的批准建筑面积为准。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南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周浦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