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场镇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索引号 | SY-310115-2022-68705 | 发布机构 | 新场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08-08-06 |
新场镇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区府有关税源管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进税源落地,提高镇级财政综合实力,现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就加强我镇税源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成立税源落地推进工作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镇长、工商税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镇经发办、规划办、招商中心、新常公司、城乡公司、东城公司、古镇公司等相关部门与单位组成。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陆建洲、薛海明、吴东华、曹水清组成,陆建洲兼任办公室主任、薛海明兼副主任。
税源落地推进工作小组主要职责:1、根据区府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相关政策与措施;2、定期检查、分析税收落地工作执行情况,商讨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3、协调相关成员单位。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税源落地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与反馈;2、有关税源落地各类问题的指导与协调;3、与区推进税源落地工作组、工商局、税务局的沟通与联系。
镇工作推进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部门与单位税收落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二、推进税源落地的范围:
凡利用本镇土地、厂房、用电等各类资源或财政拨款的各类企业和项目,税收均需落地新场,具体包括:
(一)在新场镇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流通的各类企业(含生产经营地在本镇,注册在镇外的各类工商企业);
(二)各公司、村、招商点引进的注册在新场的企业;
(三)在新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含施工单位)。
三、职责分工
(一)落地各村、居委的各类工商企业由所在村、居委负责检查落实;
(二)镇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由新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检查落实;
(三)镇属东城公司、城乡公司、古镇公司等单位负责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检查落实;
(四)注册型企业和涉及税收代扣代缴的由镇招商中心负责检查落实。
四、具体措施
(一)凡在本镇办理立项、规划、招投标手续的各类项目,所发生的所有税收必须落地,若项目税收未在本镇缴纳,镇有关部门按规定在该项目享受的所有优惠政策中予以抵扣,各类纳轨项目暂缓接纳,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资金暂缓拨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予以任何形式开口子。
(二)凡已立项,目前尚未开工的各类项目,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各责任单位必须向相关对象告知我镇税收落地政策,将税收落地作为前提条件列入标书内容,并同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镇招商中心签订税收代扣代缴协议书或税源落地承诺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当地办理项目公司并取得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在实施开发时作为前提条件。
(三)凡新立项项目、新批租土地、新注册的企业均需税收落地,各责任单位必须在签订的各种协议中加以明确并报税源办备案。
(四)凡税收关系不在本镇的施工单位,镇规划办、工业园区、镇直属公司、村、居委等责任单位在项目立项、审批、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税收落地要求做好项目引税工作,由镇招商中心与之办理留税协议或总承包补充协议,并负责具体操作、解释与监督。
(五)凡生产经营在本镇,但注册在镇外的企业,根据税收属地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主管单位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办理注册地变更手续,并把变更手续交招商中心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备案。
(六)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把关,各村、居委、镇直属公司、工业园区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因工作不到位造成税源流失的,按税源流失镇实得部分从招商返还部分给予扣除,并视税源流失实际情况,按照税源流失镇实得部分总额追究责任人行政与经济责任。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未开发票的所有应付未付款,一律在所在地缴纳税款,否则,任何单位均不予支付款项。
五、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经济发展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