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祥镇人民政府批转镇撤制办《<关于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2-68828 | 发布机构 | 万祥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05-06-06 |
《关于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关于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做好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现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和镇政府《关于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万府(2005)l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撤制村、组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被征地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征地后剩余的实际耕地面积,按实际农业人口比例计算,人均不足0.2亩的,可以撤销被征地村民小组的建制。但经市、区人民政府另行批准的除外。
所在村的各村民小组都具备了撤制的条件并已办理撤制手续,该村民委员会的建制也相应撤销。
二、村撤制工作组的建立
所在村有撤销村民小组建制任务的,就应建立村撤制工作组。所建立的村撤制工作组,由村党总支书记为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部分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为成员组成,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撤制工作组人数,一般控制在10人左右。村撤制工作组根据村民代表大
会的授权,负责村的撤制和集体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指导村民小组的撤制和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三、组撤制工作小组的建立
凡有撤制任务的村民小组,都应建立撤制工作小组。撤制工作小组,由本组的村民代表组成。所建立的撤制工作小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5人左右。撤制工作小组组长,一般由村民小组组长担任;也可从本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中产生。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由本组的户
代表推选产生。撤制工作小组根据本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的授权,负责本组的撤制和集体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
四、撤制村、组地域内集体资产无法界定的处置
对村民小组所辖地域内形成的集体资产,由于历史的原因或是无依据可循的原因而无法界定投入者比例,则按照3:3:4的分配比例实施,.30%归镇政府,30%归村民委员会,40%归村民小组。
对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内形成的集体资产,由于历史的原因或是无依据可循的原因而无法界定投入者比例,则按照5:5的分配比例实施,50%归镇政府,50%归村民委员会。
五、撤制村、组地域内镇属资产及其它资产的界定
撤制村、组所辖地域内由上级和镇政府投资建设或以调拨款物等形式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镇集体资产。
撤制村、组所属企业享受国家特殊减免税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中属于“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以及享受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按规定界定为镇集体资产。
对前两款中界定的镇集体资产,.事后由区、镇两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界定其产权归属。
除上级和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外,撤制村、组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等筹资或投资形成的农田基本设施、给排水管线、照明及广播电视线路等公益事业项目,出资者的原出资额归出资者所有。其补偿费中的增益部分,归撤制村、组所有。
六、撒制村、组集体资产的评估
撤制村、组集体资产的评估,必须由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的撤制村、组集体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应当报镇撤制办审核,并由镇撤制办按照权属关系向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议提出书面确认建议,尔后按照权属关系提交村民
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议确认。确认书由村撤制工作组或组撤制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盖章,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鉴证备案。
七、撤制村、组土地权属关系的界定
撤制村、组集体土地面积以土地包干协议为准。如果村与村、组与组之间有异议,原则上参照1962年大包干面积的基准进行界定。凡1996年9月1日之前国家征用土地,不属补偿范围;凡1996年9月1日之后国家征用土地,未处置过土地补偿费等集体资产的,由相
关单位或政府予以补偿;凡本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用土地,在该土地由国家征用时予以补偿。
八、撤制村、组集体资产的确认
撤制村、组集体资产清理(包括偿还债务)后的汇总结果,由村撤制工作组报镇撤制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户代表会议)确认,并形成书面确认手续。
撤制村、组集体资产清理结果确认后,撤制村、组的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印鉴等由村撤制工作组保管,并经确认签字方为有效。
九、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的方案
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当报镇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按照权属关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的补充对象及额度
经村撤制工作组(组撤制工作小组)集体讨论,村民代表大会(户代表会议)通过,可制定下列补充对象及有关分配额度:
1、“村、组撤制之日向前顺推10年内,农业户口在村、组的劳动在册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年龄段的村民。其中包括农业户口在村、组的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务工的村民、退休村民以及户口不在村、组的义务兵、志愿兵、在校学生。
2、村、组撤制之日向前顺推10年内,因征地安置、顶替、招工、婚嫁、亡故、服刑、劳教等原因,户口离开村、组的村民,则按实际户籍关系的时间计算分配。
3、因享受政策照顾而农转非的干部、伤残军人、教师的家属,以及科技人员、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市劳动模范及家属,属分配对象。
4、因农民进城而农转非的人员、自理口粮户的人员、经上级批准户口在队的农转非人员,属分配对象。
5、劳动在册且参加劳动累计不满3年的人员,允许以年为单位按实际劳动时间计算分配。
6、16周岁以下年龄段的少年儿童,享受分配时间农龄与童龄之和不超过10年,童龄段分配每年控制在200元左右。儿童在10周岁以下的,从出生之日起算。
7、村民代表大会(户代表会议)也可讨论形成决议,另行制定分配方案,确定补充对象及分配额度。
十、撤制村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
撤制村的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的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通过。
十二、撤制组户代表会议的召开
撤制组户代表会议,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撤制工作组指导下,由村民小组长负责召开(村民小组长不在时,由组撤制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召开)。户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所作的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户代表通过。
十三、撤制村、组集体资产统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统筹基金从资产总额(镇、村、组三级资产)中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统一由镇撤制办设立的专户管理。统筹基金用于解决撤制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工作经费和有关人员误工补贴等经费。
十四、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工作中必要的费用
撤制村、组在集体资产处置工作过程中所需的必要工作经费和有关人员的误工补贴,应造好清单经镇撤制办审核后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所列支的费用,控制在所提取统筹基金中的30%以内。有关人员的误工补贴,控制在每天20元左右。必要经费和误工补贴费用由镇撤制办划拨村列支并归档。
十五、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工作中有关事项的张榜公布
下列事项应张榜公布:
1、区政府对撤制村、组的批复;
2、村撤制工作组的产生及名单:
3、撤制组所产生的户代表名单、组撤制工作小组的产生及名单:
4、村民代表大会和户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
5、村、组集体资产评估的确认意见;
6、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分配对象和’处置方案;
7、撤制村集体资产股权确认意见和管理章程:
8、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结果;
9、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其它需要公布的事项。
十六、本《实施细则》(试行)是对《关于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补充。所列条文,在工作中逐步完善。
十七、本《实施细则》 (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