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就业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SY-310115-2022-68431 发布机构 书院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0-03-17
关于促进就业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区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结合我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将我镇促进就业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用工单位的奖励
    1、凡本镇企业吸纳安置经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以及刑释劳改人员、三峡移民、退伍军人、残疾人的,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镇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给用工单位2000元/人。
    2、凡本镇企业吸纳安置失业、协保、征地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镇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给单位1000元/人。
    3、凡本镇单位当年度吸纳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满4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镇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给单位500元/人,以此类推。超过80人以上的镇政府另行奖励3万元。
    二、对自主创业者的奖励
    1、凡本镇失业、协保、征地人员,自主创业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申办每只组织镇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给该组织2000元;农村富余劳动力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申办每只组织镇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给该组织1000元。
    2、吸纳安置劳动力的按第一款规定予以奖励。
    3、凡开业贷款到期及时还贷的,除享受贴息外,镇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给该组织1000元。
    三、对求职人员的贴补
    1、凡被征地动迁人员中24个月生活补贴期到期后自主就业的,仍按南府(2006)70号文件执行。
    2、其他人员到区外实现就业的,仍按南劳(2007)7号文件执行。
    四、对中介人和就业援助员的奖励
    凡社会各阶层通过中介组织推荐本镇失业、协保、征地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区外就业,并建立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镇政府予以奖励中介人员100元/人;就业援助员经自己开发、介绍、推荐本镇失业、协保、征地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区外或本镇企业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镇政府予以奖励就业援助员100元/人。
    五、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的奖励
    为了促进就业,努力增强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凡本镇范围在劳动年龄段内人员要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予以优先推荐就业,并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凡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镇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400元/人,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镇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500元/人。
    六、已享受市级经费补贴的不再享受镇政府经费补贴
    七、有关事项:
    1、上述条款除了要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外,必须要经劳动部门备案办理录用手续,并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
    2、凡进入万(千)人就业项目及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不得享受本文件规定的奖励政策。
    3、结算时间以文件签发日起满一年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负责结算到户。
    4、本实施意见暂定为一年(自二O一O年一月一日起至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5、本实施意见由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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