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3-05346 |
文件编号 | 浦府规〔2023〕6号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09-01 |
浦府规〔2023〕6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浦东新区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精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促进长三角地区以“江南水乡古镇”为题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并共建生态文化旅游圈,加强浦东新区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保存水乡古镇特色风貌,促进水乡古镇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以及《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南水乡古镇”,是指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新场古镇。
第三条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应当遵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江南水乡古镇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将江南水乡古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江南水乡古镇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建立江南水乡古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申遗工作顺利开展。
上海市浦东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江南水乡古镇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江南水乡古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相关协调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筹江南水乡古镇保护的规划工作,并对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
江南水乡古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区、镇财政资金;
(二)国家、市专项补助资金;
(三)保护利用收入;
(四)社会资金;
(五)国际援助、捐赠;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江南水乡古镇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江南水乡古镇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八条 对保护江南水乡古镇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由区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九条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保护规划;
(二)普查并建立保护对象名录及档案;
(三)突出普遍价值的调查评估;
(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五)消防安全管理;
(六)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七)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
(八)宣传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九)定期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整体空间环境,包括江南水乡古镇街巷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河湖水系;
(三)历史街巷;
(四)不可移动文物;
(五)优秀历史建筑;
(六)传统民居以及反映江南水乡古镇历史文化风貌的其他建(构)筑物;
(七)古树名木;
(八)民风民俗、传统戏曲、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历史地名、方言、老字号;
(十)其他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江南水乡古镇构成要素。
第十一条 根据历史文化遗产的分布现状、保存质量、完整性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结合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合理划定江南水乡古镇遗产区和缓冲区,并向社会公示。遗产区指江南水乡古镇遗产保护的重要区域;缓冲区指江南水乡古镇遗产保护的风貌协调区域。
第十二条 江南水乡古镇遗产区的保护,应当符合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江南水乡古镇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以及河湖水系;
(二)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确需建造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附属设施或进行保护规划确定的其他建设活动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或者修缮改造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新设架空线路,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江南水乡古镇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五)对影响江南水乡古镇格局风貌的建筑、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逐步实施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三条 江南水乡古镇缓冲区的保护应当符合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江南水乡古镇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不得新设架空线路,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江南水乡古镇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第十四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或优秀历史建筑的传统民居的保护可参照《江南水乡古镇民居保护整治导则》执行。传统民居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传统民居。传统民居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十五条 反映江南水乡古镇历史文化风貌的其他建(构)筑物的保护可以参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当地居民参与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增强当地居民的古镇保护意识。
第十七条 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规划应落实和深化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 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 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 遗产区和缓冲区的范围及其保护要求;
(四)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五) 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十八条 根据江南水乡古镇特点选择合适的经济发展模式,依法公布业态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并适时调整,防止无序和过度开发。
第十九条 在遗产区及缓冲区内有序恢复重要历史河湖,不得填堵现有河湖,开展河湖水系日常保洁、定期清淤工作。
第二十条 保护、继承、扶持并发扬江南水乡古镇原有的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庙会等传统民俗活动以及其他传统产业。
第二十一条 江南水乡古镇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或者调整。
第二十二条 在江南水乡古镇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旅游标识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并符合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
第二十三条 江南水乡古镇的消防救援、防洪排涝、地震疏散等防灾体系设计,应当符合江南水乡古镇自身特点和保护规划,并充分尊重原有防灾体系的历史价值与实用价值。
遗产区的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应当根据遗产区内的详细规划、文物保护修缮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木结构房屋、电气线路、炉灶等进行防火改造的指导,推广运用先进保护装置和先进保护技术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符合保护规划和尊重居民生活形态的前提下,利用江南水乡古镇文化遗产资源发展旅游业。旅游产品的设计开发,应当充分展示江南水乡古镇独特的遗产价值和文化内涵,避免同质化。
第二十五条 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经费补助等方式,引导当地居民在江南水乡古镇居住、就业和创业。
鼓励江南水乡古镇开发主体通过减免租金、协助招商等方式,参与引导当地居民在江南水乡古镇居住、就业和创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承租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开展体验式居住、特色手工、展示陈列等服务参与江南水乡古镇的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江南水乡古镇的资源普查、景点导览、非遗传承、技术培训、文化研究、修缮保护和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鼓励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开展与国际、国内遗产保护组织等相关团体的文化交流和项目合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传统民居,是指在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传统生产、生活背景下采用地方材料和传统工艺建造并传承下来、具有地域或民族特征的居住建筑。
第三十二条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其他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可按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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