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头镇规划区域农民建房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SY-310115-2022-68760 发布机构 航头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08-01-09
关于航头镇规划控制区域农民建房的实施意见
    各村(居)委、镇属非常设机构及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随着航头中心镇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部分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已成为势在必行的趋势;同时,随着中心镇规划的调整,以及控制区域项目落户时间的不确定因素,已造成我镇部分区域内农民要求的居住房无法得到合理妥善的解决。根据上述情况,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涉及到目前规划已明确、项目已落户的:
    1、沉香花苑二期项目:现沉香村的17、18、21组;
    2、航头基地二期项目:现沉香村的1、2、4、5、7、8、13组(已评估);
    3、在已完善的大麦湾工业园区内:没拆迁的福善村的6、7、8、24、25组;
    4、豪全房产项目:航东村的12、13组(部分)、14、15、16组;
    5、2000亩设施粮田项目:长达村的2、4、5、6、7、8、9、11、18组;
    6、双拥项目:航东村的2、3组;工业区项目:航东村的4、5组;
    7、“四高小区”沈庄老街项目:沈庄村的1、2组。
    针对以上涉及到的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进行提前安置:
    (参见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71号令)第十一条中的)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须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关于离婚者的安置条件(符合以下情况):
    1、必须有区法院及民政局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准予离婚的调解协议(附离婚证书)的;
    2、离婚后附带抚养子女:①满五年以上;②确实无居住房(实情调查);③子女已达结婚合格年龄的;
    3、离婚者及子女的户口属农业户口或征地农转非的,且在本控制区域内落户满五年以上。
    安置办法:
    1、在规划控制区域内,有建房条件的需建房户,由个人申请,村委会申报至镇政府,经规划办、房地所、东升公司、动迁办、稳定办、监察室联合进行审核,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入安置程序,安置办法按现有人口享受每人40平方米平价安置房,并享受每人4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基价补贴(但这部分补贴在以后原居住地动迁补偿时予以扣除),在购买平价安置房时,扣除宅基地使用权基价补贴后的不足部分,被安置人必须一次性付清购房款,购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每户120平方米之内,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平价房价格和市场价格以镇政府确定的标准为准。
    2、联合审核每四个月组织一次,即一年三次。
    安置程序:
    对符合进入安置程序的对象,必须由镇规划办、房地所依据(2007)71号令,办理相关手续后,出具安置证明,由镇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根据现有的存量房源给予安置,并办理好相关安置手续,签订好安置协议。相关的安置材料报动迁办备案。
    二、涉及到目前已有规划,近期内暂不启动的区域。(有项目提前实施的除外)
    1、11号轻轨航头站2.5平方公里商业网点:鹤东村的3、5、6、10、12、13、14、15、16、17、18、19、20、26组;
    2、大麦湾工业园区暂没涉及到有项目的:福善村的4、5、14、15、17、18、19、20、21、22组;
    3、梅园村、航东村、鹤鸣村现没规划项目落户和老镇区;
    4、市、区级的规划道路。
    针对以上范围内的具体方案为:
    1、对有条件要求原址翻扩建或加层的建房户,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07年71号令),允许报批农民建房手续,原地建设。
    2、对有分户条件和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80%需易地建房的一律进行提前安置,参照第一块内的安置办法及安置程序办理,不再批新的宅基用地。
    三、对原规划的长达村没牵涉到(2000亩)设施粮田范围的组,根据镇情在征得上级部门许可的前提下,按从严控制的原则,允许报批农民建房。
    四、本实施意见从即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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