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东镇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索引号 SY-310115-2022-68383 发布机构 高东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04-12-01
高东镇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程序,根据市政府(1997)第53号令关于《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4)第28号令,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高东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科(以下简称建管科)代表高东镇人民政府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受理与初审。
    第二条  农村个人建房使用耕地应取得市、区土地部门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市、区土地部门下达的用地计划指标由建管科分解落实至各村民委员会安排。 
    建管科、各村民委员会对特殊居住困难户、危房户应优先纳入建房审批计划。
    第三条  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自留地、竹园地、承包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四条  建房申请程序
    建房户向常住户口或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户口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地产权证》等相关资料。村民委员会收到建房申请后,应实地调查,认真核实,并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建管科审核批准。
    第五条  审核建房用地以户为单位,本地区建房用地标准如下:
户     籍
农     业
人     口
(人)
高东区域
宅基地总面
积不得超过
(M²)
其中建筑
占地面积
(M²)
1
60
30
2
100
50
3
140
70
4
180
90
5
180
90
6
200
100
 
    表中户籍人口5-6人的,如符合本办法十一条的可在不增加建筑占地面积的情况下,增加建筑面积;
    在征地撤队保留的村庄内和带征土地上申请建房,须征得原征地单位同意,建筑占地人均不超过12平方米;
    非农业人口建筑占地人均不超过12平方米。
    第六条  审批应掌握的其他事项
    独生子女以两人计算,如二代均为独生子女只以一代计。少数民族等特殊情况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同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未婚者,其中一人或两人已达到结婚年龄,可照顾增加一人名额计算。
    婚嫁入本镇,户籍暂未迁入的外省市人员,在符合计划生
    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前提下,可以照顾一个人的建房面积。
    因婚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往他处并已享受建房标准,户口又返回原籍的申请建房不予受理,已动迁安置人员户口迁移申请建房不予受理。
    买入房屋、买主原住房和新申请建房面积合并一户计算。
    有违法建筑的自行拆除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七条  因全部或部分出卖、赠与、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请建房用地,也不得申请房屋扩建或加层。
    有产无户的房屋可申请翻建加层,但不得扩建与移地建造。
    第八条  符合申请建房条件户使用村民小组闲散地或其他非耕地建房,须由村民小组收回同等面积自留地,并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形成调地协议报建管科备案。
    第九条  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冻结区暂停建房审批。
    第十条  高压电线下严禁建房。在低压线、电视广播线、电话线下、自来水管线上等申请建房或加层,应取得相关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线路移建或支架支撑费等由建房户承担。
    第十一条  建造三层住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建房位置北侧为无居民区或道路、河流间隔,形成14米以上空间的。
    符合申请建筑占地条件而无宅基地,或不得增加建筑占地面积但可增加建筑面积的申请户。
    应有国家规定资质设计单位设计或审核过的设计图纸,由具资质施工单位施工。
    第十二条  建造围墙必须在批准的总宅基地面积范围之内,围墙靠近村庄内主要道路的一侧需留出1.5米以上,不得影响四邻通风采光。
    第十三条  住房外其他用途的房屋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审批建房须在《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地产权证》备注栏注明建筑占地、建筑面积、审批日期、经办人等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建房而涉及相邻户时,需相邻户在“申请表四邻意见”中签字盖章。相邻户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盖章的,经多次协调不成,申请人如符合市府(1997)第53号令及本“办法”的应予审批。
    第十六条  农村个人建房每层的高度不得超过3.3米(以墙基标高为准);墙基标高(以室内地坪面为准)不得超过自然地坪正上0.45米或不得超过相邻墙基标高正上0.05米。
    第十七条  建筑占地面积计算。按申请户填报的《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绘制的建筑占地图样和数据测算。具体按本文所附“农村个人建房建筑面积测算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建房、建筑围墙应缴纳建房用地保证金,具体缴纳标准:
    扩建、加层每户4000元。
    移建(应拆老房)每户6000元。
    围墙每公尺50元。
    移建应先拆后建,如先建后拆的,须由申请户事先签署《拆除保证书》。
    第十九条  农村个人建房户违反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超过层数等严重违规操作影响周边环境的,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影响周边环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20%的罚款。建造围墙占用公用通道或妨碍公共交通的,责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  申请建房原则要求参加农村个人建房综合保险。
    第二十一条  建管科会同村民委员会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给建房户敲桩定位,并注记好定位记录,定位时发现问题可延缓进行,待协调或处理后重新定位。
    第二十二条  建房竣工验收由建管科会同村民委员会进行,验收内容为层高、墙基标高、是否移位、是否超建面积等。具体验收尺寸等均在《敲桩定位记录》回访一栏中注明,签上经办人名字。
    第二十三条  农村居民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分户,下列特殊情况属受理范围:
    1、法院下达的有关法律文书涉及房屋产权的。
    2、继承公证涉及房屋产权的。
    3、本镇村民小组内部房屋调剂与本镇范围内经合法程序形成的房产交易批准文件涉及的房屋产权。
    4、确有与户口姓名音同字不同引起的文字变更。
    5、发证前初始勘丈尺寸差错引起的尺寸变更。
    6、本条1—3款由建管科受理、初审,报浦东新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4—5款由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领取“变更申请表”,建管科接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的“变更申请表”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法院调解书,公证机关公证书、婚姻登记机关协议书中房屋析产、分割一方放弃部分或全部权利的申请建房参照本办法第七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村建设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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