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团镇征地房屋补偿可申请建房人口 和面积认定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2-68186 发布机构 大团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8-06-19

 

 

 

关于印发《大团镇征地房屋补偿可申请建房人口

和面积认定办法》的通知

 团府〔2018〕93号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大团镇征地房屋补偿可申请建房人口和面积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           

 

 

 

 

大团镇征地房屋补偿可申请建房人口和面积认定办法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大团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在大团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中,涉及可申请建房人口和面积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可申请建房人口认定时点)

可申请建房人口认定时点为征地公告日期;征而未拆转入征收的项目认定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日期。

第三条(可申请建房人口认定标准)

人口认定时点前具有征收范围内常住户口,持有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且符合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认定为可申请建房人员。

第四条(可以认定为可申请建房人口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虽户籍不在册,可以予以认定:

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的人员或者自然增长随父母的非农子女以及符合新区认定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可以照顾认定为可申请建房人口的情形)

截至人口认定时点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照顾认定为可申请建房人口:

(一)父母一方属于征收范围内的认定人口,其因就学等原因户口不在征收范围(但在本市范围)的未成年婚生子女;

(二)父母一方属于宅基地立基人口,其报出生在此处房屋且人口认定时点户口在册的未成年婚生子女;

(三)征收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口不在册配偶;其中,再婚配偶因合法婚姻实际居住在征收范围内至人口认定时点不得少于3年,但自愿放弃法定应得婚姻房产权利的除外;

对因婚姻关系照顾认定的人口,还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①在人口面积认定时点前已领取《结婚证》,且人口认定公示无异议。②在补偿中应将所有认定人口姓名列入补偿协议书、配套商品房供应单(五联单)、购房合同。③安置房屋在房地产初始登记中,所有认定人口不得放弃或者减少安置份额。

(四)因婚嫁迁出后又迁回征收范围的宅基地立基人口,但自愿放弃法定应得婚姻房产权利的除外。

第六条(认定人口的计数标准)

征收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中,经认定为可申请建房人口或照顾认定人口的,每个认定人口可以计算1人。

人口认定时点,征收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方式计算认定人数:

(一)经认定为初婚未育家庭的,该家庭可以照顾增加1人;

(二)经认定为独生子女家庭的,该家庭的独生子女(仅以一代计),按2人计算;

独生子女家庭,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三)经认定为多子女家庭的(指2个及以上子女),可以家庭为单位照顾增加1人;对多子女家庭中符合人口认定条件的未初婚子女(指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该子女可以照顾增加1人,但家庭子女均获得大龄未初婚照顾增计的,该家庭不再享受以家庭为单位的多子女照顾增计。

第七条(面积认定标准)

被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及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对于一处宅基地多次批准建房的,应当按照“后证覆盖前证”原则,以最终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征地房屋补偿涉及可建未建、超标准建房的建筑面积认定时,经认定为可申请建房的人口,其可建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农业户口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非农业户口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符合建房条件的农业人员每人副舍建筑面积为5 ,每户累计上线封顶 30 (居民户不认定副舍建筑面积),可按规定标准照顾补足计入有证面积(简称“可建未建面积”),副舍只作货币补偿,不作安置。

房屋出售的建筑面积认定,应当按照出售后的剩余建筑面积认定;房屋赠与、析产的建筑面积认定,应当按照赠与、析产前建筑面积合并认定。

第八条(农业户口的认定)

(一)宅基地立基为农业户口,征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土地征用户籍已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认定人口中有在宅基地立基后享受过征收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制分配待遇的。

(三)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等符合可申请建房人口条件的人员,迁出前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

(四)自理口粮户等响应特定时期国家号召形成的特殊户口;

(五)农居混合户,可以按照农业户口认定,未结婚非农子女与农业父母可以按农居混合计算。

第九条(不予认定的情况)

不符合第四、五、六条规定条件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认定或照顾认定:

(一)在本市他处享受过农村村民分户建房的;

(二)在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的;

福利分房,包括本市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已购公有住房、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等任何形式的住房实物分配或住房货币补贴;

(三)在本市他处享受过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

(四)征收范围内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迁入的;

(五)因婚嫁迁出后又迁回征收范围,虽属于宅基地立基人,但自愿放弃法定应得婚姻房产权利的;

(六)征收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再婚配偶,因合法婚姻实际居住在征收范围内至人口认定时点虽满三年,但自愿放弃法定应得婚姻房产权利的;

(七)征收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关系形成的非婚生子女(即非该成员的亲生子女),但具有合法有效收养手续的除外;

(八)征收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

(九)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转让、出售、遗产继承、赠与、析产等方式获得征收范围内房屋的;

(十)被补偿房屋为共有产的,如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已故的遗产房、共有老客堂等;

(十一)任何形式的怀孕证明;

(十二)婚姻关系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如直系婚亲之间结婚、拟制血亲之间结婚等;

(十三)政策法规等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由大团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18年7月19日起施行。 2014年3月31日大团镇人民政府发布的《浦东新区大团镇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团府〔2014〕16号文)同时废止。

 

 

 

 

 

 

 

 


网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