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村户籍义务兵、复员士官优待安置和奖励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SY-310115-2022-68549 发布机构 川沙新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06-08-22
关于对农村户籍义务兵、复员士官优待、安置和奖励的实施意见
    各处室、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居)委:
    为了进一步落实拥军优属工作,促进本镇和谐社会建设,鼓励军人安心服役、立功受奖,更好地支持部队建设,全面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待
    (一)义务兵在服役期间,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按新区有关标准予以发放。
    (二)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期限为两年。农村义务兵因伤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滞留部队,滞留期不满半年的,按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全年标准一半发放;滞留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发放。
    (三)农村义务兵因伤病提前退役,6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减半发放。
农村义务兵应征后被退兵的,本人及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四)农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止享受优待金。
    (五)每年6月底之前,由社管处将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人数汇总填报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审核。
    二、安置
    (一)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及系农业户口的复员士官,退役后由镇政府给予妥善安排其生产和生活,安置单位两年内原则上不得辞退,一年内不得安排下岗(特殊情况除外),军龄按工龄计算。
    (二)符合安排就业条件的农村退役士兵、复员士官要求自谋职业的,应由本人在安置部门确定其接受单位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镇政府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义务兵2万元/人,复员士官3万元/人,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三)义务兵(含士官)在服役期间,遇本生产队征地劳动力安置时,有服现役义务兵的户优先于其它户(限优先一次),服役期满的退伍军人也应优先照顾安置(限优先一次)(按浦川新府[2006]第029号文件执行),当有多名退役士兵、复员士官时按入伍先后为序优先安置。
    (四)政府给予安置后再提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不发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
义务兵(含士官)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凭当年立功授奖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服役期间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当年奖励2000元。
    (二)立一等功的当年奖励1500元,立二等功的当年奖励1000元,立三等功的当年奖励6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当年奖励200元。
    (三)一年内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奖励。
    (四)上述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同样适用于本镇征集的非农户口现役军人。
    四、本实施意见由镇双拥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意见自二OO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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