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曹路镇促进就业配套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2-68168 发布机构 曹路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08-05-08
浦东新区曹路镇促进就业配套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曹路镇促进就业工作,切实帮助就业年龄段人员实现就业,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浦府[2006]199号)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06]20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本镇就业人员的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有曹路镇户籍,处于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经多次推荐(非本人原因)未能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征地保障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补贴要求
    1、申请就业补贴的用人单位必须与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安置本镇就业人员协议,且经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安置人数 不得少于10人。
    2、申请就业补贴的用人单位必须与本镇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劳务公司安置申请就业补贴的必须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确保其月收入不低于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三)补贴标准
    本镇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社保和就业岗位补贴
    (1)失业人员
    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当年度小城镇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补贴;被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录用的,按当年度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补贴
    (2)征地保障人员
    ① 征地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人员
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当年度城镇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最低标准给予补贴。
    ② 征地按月缴纳社会保险且领取生活费人员
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
    (3)农村富余劳动力
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当年度小城镇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录用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社保补贴。
    注:女性40周岁以下、男性50周岁以下人员实行“镇保”的50%予以补贴;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实行“镇保”全额补贴。
    2、交通补贴
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外镇的,给予交通补贴每人每月50元;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外区的,给予交通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3、“就业难点”人员补贴
属“就业难点”人员的,给予就业岗位补贴每人每月100元;对吸纳“就业难点”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年 3000元奖励;
    注:①“就业难点”人员是指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残疾人员(需提供有效证明)。
    ②对于已享受福利企业返税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就业难点中残疾人员的就业奖励补贴。
    4、涉农企业人员补贴
被涉农企业录用,并且从事一线农业耕作岗位的,按工作工时每人每天给予15元的岗位补贴。
    (四)补贴程序
    本镇就业人员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后的三个月后,由所在用人单位到镇劳务所办理申请补贴手续。
    1、用人单位填写《曹路镇就业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录用名册(上海市企业招用从业人员名册);
    (2)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工资单(包括所有收入);
    (4)上月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2、由镇劳务所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3、经审批同意后的次月,由镇劳务所按季度将各类补贴划入用人单位帐户,用人单位应将从业人员的各类补贴随就业人员的工资发放,不得变相挪作他用。
    4、补贴每6个月发放一次,就业对象末次补贴按实际月份给予补贴。
    二、关于自主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凡具有曹路镇户籍、自主创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曹路镇、稳定经营1年以上且形成促进就业效应的新办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各类微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现代服务业、创新创意产业、社区公共服务业、现代农业中部分特定项目。
    2、创业者必须是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征地保障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
    3、经济组织的开办时间为2008年1月1日之后。
    (二)补贴要求
    1、自主创业新办的经济组织吸纳的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非正规组织的从业人员必须缴纳综合保险费。
    2、安置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征地保障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比例不低于70%。
    3、经新区劳动保障局或功能区域职能部门审核确认稳定、规范经营1年以上的经济组织。
    (三)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要求的经济组织按每年2000元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四)补贴程序
    1、符合补贴要求的经济组织业主,可向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2)《经济组织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花名册;
    (4)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5)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金结算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上月财务报表;
    (7)按时纳税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2、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经审批同意后的次月,由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组织补贴发放给经济组织。
    4、经济组织发生自行终止经营、自主解散等情况时,补贴终止。 
    三、其他
    (一)对既适用国家、本市和新区同一类型的优惠政策,又适用本意见的一律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二)本镇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实施意见具体问题由曹路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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