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3-03575
文件编号 浦民发〔2023〕49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退役军人局、社会组织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06-25

各街镇:

现将《浦东新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3625

 

 

(此件公开发布)

 

浦东新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

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122)《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沪委办发〔20222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居民委员会(下称“居委会”)经费保障,规范居委会经费使用,切实提高居民区治理和服务能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区,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居委会的财务活动须遵循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费开支应严格遵守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列支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

(二)科学使用原则。居委会应综合考虑其功能定位和现有资源配置情况,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体现特色的要求,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安排各项经费支出。

(三)勤俭节约原则。居委会经费使用应自觉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经费使用计划,合理安排开支项目和经费支出,并逐步建立健全厉行节约长效工作机制。

(四)公开透明原则。居委会经费使用情况应列入居务公开范畴,定期向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监督。

二、保障范围

本实施意见经费保障范围包括公用经费、自治工作经费两部分,其中街道的居委会工作经费由街道列入年度预算,区级财力给予保障,镇的居委会工作经费由镇级财力保障。

三、保障标准

居委会工作经费根据其管辖户数规模核定,一般每年不低于10万元。

(一)公用经费。根据居民区社区工作者实有人数,按照人均6000/年的标准予以核定。

(二)自治工作经费。根据自治金项目、结合居委会规模设定,800户及以下不低于6万元,每增加200户增加0.5万元,1800户以上不低于9万元。

居委会自治工作经费核定标准

核定依据

自治工作经费
(万元)

户数规模≤800

6

800户<户数规模≤1000

6.5

1000户<户数规模≤1200

7

1200户<户数规模≤1400

7.5

1400户<户数规模≤1600

8

1600户<户数规模≤1800

8.5

1800户<户数规模

9

 

四、使用范围

(一)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居委会的水电煤、电话、网络、有线电视、饮用水等运行费用、日常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购、零星小额修理、业务培训等支出。

(二)自治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居委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居民需求,充分调动居民群众、驻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积极性,开展各类自治金项目和社区服务活动。

五、经费管理

(一)建立健全工作经费的计划管理。各居委会应依据街镇的预算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上报年度工作经费计划,内容应包括工作经费的总量、主要用途、重点项目的支出安排等。对居民关注度高的重点项目应逐步健全自下而上的形成机制,以居民为主体开展自治金项目,提高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积极性。没有列入计划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拨款。

(二)优化完善工作经费的使用流程。各街镇应以照章审核、严格准确、便捷高效为原则,进一步优化居委会工作经费的审批使用流程。对小额工作经费支出,可授权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共同审批。

(三)强化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委会工作经费一般实行居账街(镇)管”。各街镇应设置专账,由街镇相关部门对居委会工作经费进行分别核算,开展审计、加强监管。各居委会应根据实际支出登记台账,并将其纳入居务公开范畴,接受居民监督。

六、自治工作经费的项目化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街镇层面:各街镇要设立自治金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审定项目工作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开展项目申请、审批、审计、监督、评估等工作。居民区层面:居民会议是自治金项目的决策机构,居民区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居委会具体负责,每个自治金项目应有相应的项目小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合理设定项目范围。拟申请的自治金项目要具备公益性、可行性、可持续性与参与性。对属于居民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日常工作且有财力保障的内容不列入自治金项目;对于工程类的,涉及面过宽超过街镇职责范围的,没有居民参与的,以盈利为目的的项目不予批准。

(三)规范项目运作流程。整个自治金项目的运作应包含项目产生、预审优化、评审公示、项目实施、监测评估等5个阶段。

(四)加强技术支持。为了提升街镇、社区工作者、社区居民等不同主体进行项目化管理、开展自治的能力,街镇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提供培训、专业指导等支持性服务。

七、经费监督、评价与激励

各街镇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和特点,制订完善居委会经费的使用管理细则,加大居委会经费保障力度,优化居委会经费使用管理,并将资金使用效益纳入居委会及其成员工作评价范围,作为居委会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鼓励各镇积极开展自治工作,区民政局组织专业力量对居民自治金项目进行规范化评估,结合镇考核结果,按每个居委会平均3万元的标准,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镇自治工作奖励。

八、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由区民政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浦东新区居委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浦民2015182号)终止。

(二)各镇可根据财力情况,对居委会工作经费作适当调整。

 

附件:1.浦东新区居民自治金项目化管理指导意见

2.浦东新区居民自治金项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1

 

浦东新区居民自治金项目化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含义)

1、居民自治金是指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募集或居民自筹的,用于支持居民区开展自治工作的相关经费。

2、居民自治金项目,是指利用居民自治金,根据居委会自身特点和广大居民实际需求,充分调动居民群众、驻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积极性,围绕社区环境、社区服务、社区平安、社区文化、社区自治共治、社区特色创建等方面,以居民为实施主体开展的社区自治项目。

第二条(实施原则)

1、鼓励创新、减负增能。创新自治内容和形式,激发基层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扩大居民群众的参与面和受益面,不断探索居民自治的有效途径和载体,提升居民区自治能力,促进基层减负增能。

2、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自治金使用情况应列入居务公开范畴,每季度向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监督。自治金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预算约束,采取项目化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3、强化监督、跟踪问效。自治金项目成效应接受群众的监督评议,开展绩效评估,综合评定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三条(项目类型)

自治金项目需具备四性,即公益性、可行性、可持续性和参与性。主要类型包括:

1、社区环境类。着眼于人居环境改善,动员社区各方力量,结合参与式社区规划,开展美丽家园、美丽楼道、美丽一角等建设,旨在改善公共空间,营造绿色整洁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参与度,从而提升社区治理的精细化水平。如:社区微更新、微改造、清洁家园、阳台绿化、楼道美化、垃圾分类等项目。

2、社区服务类。着眼于民生问题,关注居民社区生活需求,以助人自助为基本原则,通过互助或公益志愿等形式开展惠民利民的特色服务。如:社区帮扶、关爱老人、儿童、妇女、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的服务项目、外来人员社区融合等项目。

3、社区平安类。着眼于居民区长治久安,推进社区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为社区发展保驾护航。如:群租治理、违章劝阻、文明养宠、联防联治等项目。

4、社区文化类。着眼于居民区文明与文化氛围营造,凸显社区文化和文明新风尚。如:读书汇、文化传承、口述史编撰、和谐邻里文化节、良好家教家风宣传等项目。

5、自治共治类。着眼于基层治理,处理好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多种社区组织的关系,搭建多种形式的社区协商议事平台,开展基层民主协商。挖掘社区领军人物,培育各类群众团队和自治项目组织,提升社区共治和居民自治水平。如:社区事务协调、楼组公共客厅、小区论坛、公共茶室议事厅等项目。

6、社区特色类。着眼于居民区特色资源的发掘、应用与推广,创建社区特色品牌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范围)

自治金项目要立足广大居民的需求,体现自治要素,聚焦社区治理、社区服务、自治共治、社会动员等内容。以下内容不纳入自治金项目申报范畴:

1、重复的、有经费保障的传统节日活动或居委会日常活动;

2、工程类项目;

3、有明确责任主体的;

4、涉及面过宽,超过街镇辖区或职责范围的;

5、属于自娱自乐,受益面过窄的;

6、资金支出主要用于福利发放的;

7、违背公益原则,以盈利为目的的。

第五条(项目组织和职责)

1、区层面。区民政局负责搭建区层面居民自治金项目经验交流平台,指导街镇开展好自治金项目,对居民自治金项目进行规范化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镇的居委会自治工作经费予以奖励。

2、街镇层面。成立自治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自治金项目管理办公室。

1)领导小组:对自治金项目进行整体统筹和方向引导,负责审定项目工作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

2)自治金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社区自治办公室或社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自治金项目整体运行,主持项目申报、监测评估、能力建设、成果展示等工作。

3)街镇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自治金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

3、居民区层面。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进一步发动居民广泛参与,推动政府管理和群众自治有序衔接、融合互补。

1)居民区党组织。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把握自治金项目的整体方向,整合社区各方资源,做好自治金项目全流程的指导监督、组织动员、支持服务、统筹协调、凝聚骨干、氛围营造。

2)居民委员会。在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充分运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引导居民提出自治议题,开展协商讨论、进行民主决策、提出项目计划等,协助成立项目小组,推动自治金项目开展实施。

3)项目联络员。按照具体任务分工,安排社区工作者担任项目联络员,负责指导项目小组开展工作,协助配合开展项目申报、问题收集、矛盾调处和意见反馈等工作。

4、项目小组层面。自治金项目应设立项目小组,动员居民广泛参与,制定项目计划和预算,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配合街镇做好项目评审、监测、评估等工作。项目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包括项目组组长1人和组员若干名。项目小组组长原则上由社区居民担任,应热心社区公益事务、有相当的文化程度(初中或以上)、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良好的社会人际关系。组员应以热心社区公益事务、身体健康的社区居民为主体。1个项目小组原则上仅负责实施1个自治项目,若受限于专业技能人员缺乏等因素,每个项目小组人员不得兼任超过2个自治金项目的工作。

第六条(项目运作流程)

自治金项目开展周期一般为自然年度,不跨年。整个自治金项目的运作应包含项目产生、预审优化、评审公示、项目实施、监测评估等5个阶段。

1、项目产生。在居民区党组织的指导、监督下,以居委会为主体,在居民中开展需求征询、提取。

1)通过调研走访、座谈会、问卷等形式,依托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社区热心人士等,广泛听取、征集居民意见,提取立项需求,提出立项方向。

2)通过居民会议、居民区联席会议、听证会、协调会等议事协商机制,引导居民区各利益相关方代表开展协商讨论、进行民主决策,确定最终立项议题。

3)根据立项议题,由项目小组形成项目申请书,拟定项目预算,报居民区两委班子审核通过。

2、预审优化。街镇要组织力量,可引入专业机构,对项目范围、项目方案等进行预审。

1)自治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分类汇总后的项目申请书报送并征询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2)街镇也可委托专业社会组织第三方,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初筛,并提供优化指导服务。

3)项目小组根据相关方意见建议对项目申请书进行修改,提交居民会议审议通过,向居民公示7日后,报街镇参加项目评审。

3、评审立项。

1)项目评审。街镇组织专家、社会组织、社区单位、职能部门、居民代表等共同参与的评审小组,主要对项目需求、活动计划、资金预算、项目潜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公平的评审,并结合街镇年度自治金项目预算总量,确定入选项目名单。

2)评审优化。对通过评审的项目,项目小组应根据评审小组指导意见,再次对项目申请书进行修改完善。

3)项目立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批同意后,项目正式立项,并在居民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4、项目实施。

1)项目小组应根据《项目申请书》中活动计划及预算安排,有效推动自治金项目实施。居委会对自治金项目进行统筹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2)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活动内容、频次、预算等变化的,需提前填写项目变更表,经街镇同意后方可实施。

3)居民自治金项目每场活动,项目小组应留存以下活动资料:活动计划/活动方案、活动签到表/物资签收表、活动小结/宣传通讯稿、活动现场照片/ 视频等影像资料、与该活动相对应的报销凭证和发票复印件等。

5、监测评估。鼓励街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对自治金项目开展日常监测与终期评估,提出改善性建议。

1)围绕项目实施、项目成效、财务管理三方面开展日常监测和终期评估。主要通过实地走访、资料查阅、业务培训、满意度调查等方法,指导督促项目小组按照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实施项目,提高项目化运作能力。

2)针对具有创新性、持续性、示范性、可复制性的自治金项目,参考项目日常监测和终期评估结果,在下一年度自治金项目申报程序上,可提供简化、便捷流程。

第七条(资金来源)

街道所属居委会的居民自治金项目经费主要由区级财力保障,镇所属居委会的居民自治金项目经费主要由镇级财力保障,区财政通过“力保障,区财式给予镇自治工作奖励。鼓励居民区通过社会定向募集、居民自筹、志愿者劳务投入等方式筹措项目经费与资源。

第八条(经费标准)

各居民区开展居民自治工作的经费标准,根据居委会规模和自治金项目性质设定。

各街镇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自治金项目性质和专家评审意见,设定单个项目的具体经费标准。

为鼓励各镇积极开展自治工作,区民政局组织专业力量对居民自治金项目进行规范化评估,结合镇考核结果,按每个居委会平均3万元的标准,通过“过的标准,考方式,给予镇自治工作奖励。

第九条(经费构成)

自治金项目经费主要包括项目活动费、物料费、场地费、宣传费、租车费、讲师费、志愿者补贴、项目管理费等。

第十条(使用要求)

项目小组按照“目小组按照要求)包括项目活动费、原则加强项目全口径资金(包括非政府财政资金)的财务专项管理。

1、项目小组要按照项目申报预算的配比进行合理使用,花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既定额度。

2、项目小组不得私自变更项目。项目预算如有调整,需提交书面申请,经街镇审定。未通过街镇同意调整使用的项目费用,将不予报销。

3、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居委会办公费以及社工补贴(慰问)、奖金、加班费等费用。

4、项目经费不得购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物品。

5、志愿者补贴(慰问)总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20%,项目管理费(可用于自治项目团队激励、团队建设等)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0%

6、项目经费一般不适用于采购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经费报销)

经费报销应遵从合规、简便、问责原则,以充分激发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热情和责任担当。项目小组要根据项目计划向居委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居委会根据新区、街镇的有关经费报销规定,协助项目小组实报实销。项目终结前,应完成所有经费的报销。

第十二条(经费监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小组要及时向居民群众通报活动开展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将资金使用情况、实际效果等进行公开,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附件2

 

浦东新区居民自治金项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具体要求

项目的

规范性

(20分)

运行规范     (10分)

项目立项和实施经过预审优化、评审公示和评估监测等规范流程。项目组成员相对稳定,分工明确,体现居民主体性;项目活动计划和执行相对一致。

财务和档案规范

(10分)

经费列支规范、合理、清晰,金额使用与服务内容相符、物资单价符合市场价、人员补贴配置合理。经费支出进度与项目进度一致,预决算保持一致。

项目档案整理具有规范性、真实性、条理性,活动记录、简讯、签到签收表等保存完备。

项目的

民主协商性

(20分)

需求来源与提取

(10分)

议题产生的路径体现民主协商性,在充分尊重居民需求基础上产生,通过问卷、座谈、听证会等方式了解服务对象的具体要求。

项目公开与反馈

(10分)

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在居民区进行公示,并了解服务对象的反馈。项目结束后,组织居民对项目结果进行评议,或满意度调查。

项目的

可行性和

实效性

(20分)

项目的实践和

可行性

(10分)

目标明确具体、活动内容充实、时间节点安排合理、可操作性强,能够对项目可能存在的困难进行预判和妥善处理。

解决治理难题

(10分)

聚焦小区热点、难点问题,达成预期目标、效益,切实解决社区突出矛盾,回应居民需求,实现分类治理。

社区动员的居民参与度

(20分)

动员及活动

方式多样

(10分)

以居民为项目主体,能够根据不同年龄段居民及不同类别人群需求,结合传统和新媒体途径,设计、开展多种多样的动员和活动。

社区骨干发动

(10分)

根据项目目标,合理发动志愿者及团队,动员积累社区骨干力量。项目后期相比初期参与群体扩大,参与人数明显增加。

项目的多元共治性

(20分)

自筹资金的使用

(10分)

除财政资金外,为开展活动、解决问题,能够自发向居民、社区共建单位筹集资金、项目物料等。

资源整合的多样

(10分)

能够充分利用社区内外的人力、物力、财力,在项目过程中充分链接资源,合理分配使用。

加分项

项目创新性

(5分)

组织创造新型工作模式和经验,如:通过项目开展培育了专项志愿者团队,搭建形成了民主协商平台,引进了社会组织力量参与,与共建单位建立了经常性联系等。

项目影响力

(5分)

通过线上线下各种方式开展项目宣传,提高项目知晓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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