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D5100000-2008-001 | ||
信息名称 | 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陆家嘴街道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 事项名称
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 办理依据
1、《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沪劳保福发(2001)34号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1)2号
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费(1994)第237号文核定,每起劳动鉴定案件鉴定收费标准为350元。
◆ 申办条件
1、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或虽未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但户籍为沪籍,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为申请提前退休(退职)等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
2、男性年龄不满60周岁且未退休,女性不满55周岁且未退休。
注:以上条件须同时满足。
◆ 主管部门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西乡路188号)
◆ 办理方式
1、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窗口办理
2、前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办理
3、前往各区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
◆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 申请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上海市因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申请表》。
2、申请精神科鉴定需提供二年以上确诊病史和各级精神卫生中心就诊的挂号卡复印件。
◆ 申办表格
《上海市因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申请表》在受理机构免费领取或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 咨询电话
12333
◆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可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各区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领取《上海市因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申请表》,填写后交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办部门或各区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2、申请人收到经办部门回执的银行缴款单后至银行缴纳鉴定费,缴费日期视做正式申请日期。
3、缴费后请等待通知(平信),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医疗检查或鉴定。
4、鉴定后,鉴定结论书将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挂号信寄发。从缴费之日起至出具鉴定结论书不超过三个月。
◆ 办理期限 :
从缴费之日起至出具鉴定结论书不超过三个月。
◆ 收费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每件收费350元。如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支付的,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程度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医疗检查费:由检查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收取。
◆ 注意事项
1、单纯性高血压、糖尿病等不能作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依据,其并发症可按相应科目申请鉴定。
2、脑血管意外、骨科手术及肺结核患者,需经半年以上治疗(康复)后方可申请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3、精神病患者鉴定一般要求各级精神卫生中心提供明确诊断,并经过二年以上(含二年)系统性康复治疗的病史。
4、曾住院治疗的被鉴定人(如恶性肿瘤、心血管支架置入患者),参加鉴定时需提供医院复印的出院小结、手术后病理报告等,并加盖“病史复印专用章”。
◆ 其他:
1、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作出后,如病情发生变化,被鉴定人或单位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再次提出申请时间必须距上次作出鉴定结论日期六个月以上,特殊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