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蔡镇流动快餐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4-05020 |
文件编号 | 浦北府〔2024〕84号 |
发布机构 | 北蔡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9-25 |
浦北府〔2024〕84号
关于印发《北蔡镇流动快餐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职能办公室、事业单位:
《北蔡镇流动快餐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5日印发
(共印12份)
北蔡镇流动快餐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促进早餐等服务新模式发展,规范本镇辖区内流动快餐车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为市民提供便捷、丰富、健康的餐饮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早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镇行政区域内从事流动快餐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快餐车是指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和时段内,以符合要求的车辆、非固定箱体等为载体,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车辆及设备。
第三条 设置和管理原则
流动快餐车的设置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支持政策
鼓励发挥“名特优”等规上餐饮食品企业引导作用,支持流动快餐车建设,对在早餐等网点薄弱地区设置流动快餐车的,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条 镇政府职责
按照最新文件要求,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流动快餐车的经营信息登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主体。
第六条 部门职责
经发办负责对流动快餐车工作推进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社发办负责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流动快餐车的经营活动及食品安全依法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运中心负责对流动快餐车的生活垃圾、餐厨废弃油脂、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户外广告设置以及市容环境卫生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并牵头组织点位设置核准及《北蔡镇流动快餐车临时经营公示卡》的发放审核工作。
综合执法队负责对流动快餐车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实施执法监督。
平安办负责协调公安派出所、交警对流动快餐车及配送补货车辆的停放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流动快餐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点位设置
流动快餐车的布点应当按照“方便群众,不扰民,不影响安全、交通和市容环境”的要求,主要布点在商务楼宇周边、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大型居住社区等以及早餐等网点薄弱区域。
由于市政建设、场地改造等原因不再适合作为流动快餐车点位的,由城运中心牵头另行设置流动快餐车点位。
第八条 经营主体要求
从事流动快餐车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应符合市区两级流动快餐车推荐企业名单内的运营主体;
(二)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流动快餐车;
(三)有相应的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加工配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管理、餐车停放清洗等经营管理制度;
(四)能供应品种丰富、营养健康的食品。
第九条 鼓励品牌化经营
本镇鼓励流动快餐车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化经营,支持具备良好的生产加工、冷链配送、连锁经营、信息化管理、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餐饮经营管理经验,拥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的企业从事流动快餐车经营。
第十条 餐车要求
流动快餐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二)符合本市机动车现行排放标准要求;
(三)驾驶区与加工售卖区隔离;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
(五)有独立的净水污水存储、排放系统;
(六)配备垃圾分类存储区;
(七)配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贮存、清洗、消毒、加热、冷藏等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登记流程
流动快餐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向镇城运中心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流动快餐车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流动快餐车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流动快餐车登记注册证明、驾驶人员身份证明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在规定点位、规定时段,开展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受理申请后,镇城运中心应当牵头相关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联合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北蔡镇流动快餐车临时经营公示卡》,并将登记信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要求
流动快餐车经营主体应当自觉遵守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环境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规范,保证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规范,并符合下列经营要求:
(一)“四定四统一”要求
定主体:流动快餐车经营主体应当是《北蔡镇流动快餐车临时经营公示卡》上写明的经营主体;
定地点:流动快餐车应当在划定的经营点,从事经营活动;
定时间:流动快餐车应当在早上(暂定为上午6点至10点)规定的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如所设点区域确有其他时段开放需求的,则采取一点一议,另行审核;
定经营范围:流动快餐车应当按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食品经营业务;
统一配送:流动快餐车实行食材等统一配送,并做到食品及原料可追溯;
统一形象:流动快餐车进行统一的外观设计,工作人员穿着统一工作服;
统一管理:对流动快餐车的经营品种、车辆停放、餐厨垃圾处理、人员培训等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标识:流动快餐车可在车体表面(车窗除外)采用喷涂、粘贴的方式设置全市统一的上海快餐标识以及本单位名称、标识、自身产品宣传等信息的户外广告,但不得设置非本单位的经营性户外广告;
(二)悬挂《北蔡镇流动快餐车临时经营公示卡》;
(三)经营活动中产生油烟的应安装符合环保标准的油烟处理设备;
(四)确保流动快餐车专车专用,并切实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流动快餐车及配送补货车辆等驾驶员的内部管理,确保车辆规范、文明行驶、停放,杜绝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配送补货车辆停车管理
对流动快餐车的补货配送车辆,在经过属地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同意,并制定“一点一方案”,确保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允许定车定点短时停放卸货。
第十四条 公示卡的收回
流动快餐车经营主体由于自身原因退出经营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镇城运中心报告,并在正式退出经营时交回相应点位的《北蔡镇流动快餐车临时经营公示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收回《流动快餐车临时经营公示卡》:
(一)流动快餐车经营主体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流动快餐车临时经营公示卡》的;
(二)转让、涂改、出借、出租《流动快餐车临时经营公示卡》的;
(三)3个月内因食品经营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四)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受到查处的。
第十五条 禁止性规定
流动快餐车经营主体禁止经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以及市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中规定的食品。
流动快餐车经营主体不得将流动快餐车和《流动快餐车临时经营公示卡》转让、转租、转借。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查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北蔡镇流动快餐车临时经营公示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