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洋泾街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专项 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3-05408 |
文件编号 | 浦洋办〔2023〕25号 |
发布机构 | 洋泾街道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09-14 |
街道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居民区:
为规范街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规范处置,现将《洋泾街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洋泾街道办事处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洋泾街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以及《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街道辖区内发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危化品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处置化学物品过程中发生泄露、爆炸、燃烧等事件;影响河道水质的其他严重事件等。
1.4事故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事故等级标准见附件1)
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几项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警钟长鸣
坚持科学防范、预防为主的方针,科普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群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警钟长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快速处置。
(二)压实责任、部门联动
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主体,承担辖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先期处置的责任,各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要及时掌握并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发挥多部门联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
(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类管理。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四)依法依规、科学处置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储备应急物资,加强业务培训,摸索数治模式,增强处置效能,进而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五)平战结合、常抓不懈
始终坚持练在日常、备在当下,各部门在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转入应急状态,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整体应急处置工作效能。
2.应急组织体系
2.1组织领导
成立洋泾街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城市管理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管理办主任和党政办(应急办)主任兼任,负责统筹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2.2应急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管理办牵头,党政办(应急办)及涉事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参与。主要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协调各方力量参与事件应急处置,对处置过程中的疑难棘手问题进行决策,对超出本街道处置能力范围的事项及时上报新区主管部门,得到上级部门的支持。
(二)抢险救援组。由管理办牵头,交警一大队、城建中心、城运中心(应急管理中心)、市政养护单位等部门参与。主要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力量对事故现场实施搜救和排除障碍物等工作。
(三)医疗救护组。由服务办牵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主要负责对事故现场受伤群众组织救治,重伤及以上伤者的转院救治等相关医疗救护工作。对超出街道救护能力范围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区卫健委,统筹组织力量开展受伤群众的救治工作。
(四)后勤保障组。由党政办(应急办)牵头,主要负责保障各应急处置队伍人员的就餐,现场指挥部简易帐篷、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以及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所需要提供的租车、住宿等工作经费。
(五)信息发布组。由宣统文化办牵头,主要负责根据响应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媒体舆情应对等相关工作。
(六)维稳保障组。由平安办牵头,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队、交警一大队、各居民区参与。主要负责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对涉事区域实施必要的临时管控措施,维护事故区域及其周边的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秩序。
3.预防
(1)强化环境执法监管,落实各项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杜绝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2)加强危险源和危险物的日常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
(3)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做好应急队伍业务知识培训、物资装备的储备和应急模拟演练。
4.应急响应
4.1响应启动
(1)值班人员(指挥长)收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后,应详细了解并详尽记录相关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涉及单位(住宅小区)、人员伤亡情况、现场基本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事态可能的发展趋势等情况,并立即上报街道城运中心,由城运中心汇总情况后编辑短信报送指挥部成员,并按要求上报区总值班室。
(2)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应急队伍开展现场先期处置,对无法处置解决的事项应上报区生态环境局到场处置,处置完毕后由指挥部整理相关情况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3)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指挥部相关成员按要求进入岗位,根据新区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受影响范围群众的转移安置等各项工作。
4.2应急响应的主要措施
(一)保护敏感目标。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要根据指挥部工作指令,有序组织现场救援、及时掌握了解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优先保护可能受到危害的居民区、学校、医院、市政供水、电、气管路以及通讯设施等敏感目标。同时督促发生事件单位(住宅小区)采取应急措施,减轻或消除对环境的危害和对生态的破坏,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1.综合协调组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态势下达指令,并做好应急处置情况记录。
2.抢险救援组和医疗救护组要把抢救受灾人员作为救援的首要任务,及时、有序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送,控制、消除危险源。
(二)建立警戒区域。要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及时建立警戒区域,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有序引导受灾群众紧急疏散,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三)确保及时到位。确保应急物资包括救援应急防护、救援器材、设备和经费等及时到位,保障水、电、气及通讯的安全畅通。
4.3分级响应机制
为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突发事件预警等级,落实分级响应机制,统筹协调指挥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处置相关工作。响应启动标准参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附件1),由指挥部宣布启动。
IV级(一般),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一人到岗,并组织指挥部成员1-2人进入岗位,加强突发事件情况的收集,各应急工作组根据需要落实先期处置相关工作。
III级(较重),增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岗,指挥部成员根据需要到岗,预判事态发展态势,做好应急物资发放和安置点场所的准备工作,各应急工作组随时待命,工作指令下达后即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II级(严重),增加街道办事处主任到岗,指挥部成员全员到岗,应急工作组全员进入岗位,有序组织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相关救灾物资的发放,做好受灾情况的统计汇总,及时向区总值班室报告相关情况。
I级(特别严重),增加街道党工委书记到岗,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岗,有序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安置点场地管理、维稳保障等相关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受灾情况的梳理、汇总和上报。
5.事件报告与信息发布
(1)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综合协调组按规定程序向各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2)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信息。要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6.应急终止
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和控制情况,对事发现场问题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并经上级专业部门同意的,可宣布结束应急状态。应急状态终止后,综合协调组应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跟进后续相关工作,包括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等。
7.应急终止后的行动和后期处置
(1)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需要督促事发单位(住宅小区)开展环境安全评估工作,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全面分析研究,评估环境危害及中长期环境影响。
(2)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
2.洋泾街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3.洋泾街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4.放射源分类
附件1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二)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七)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二)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七)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八)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二)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六)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七)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附件2
洋泾街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总指挥长 |
: |
王斌 |
|
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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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指挥长 |
: |
刘小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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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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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 |
赵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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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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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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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兴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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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主任(应急办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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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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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办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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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兵 |
|
平安办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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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银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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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办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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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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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统文化办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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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中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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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泾司法所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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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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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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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王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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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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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酉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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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中心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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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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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泾派出所副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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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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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一大队大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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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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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泾市场监督所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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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佩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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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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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城市管理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管理办主任和党政办(应急办)主任兼任,负责统筹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以上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接任者自然替补。 附件3
洋泾街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4 放射源分类
Ⅰ类放射源: 对个人极度危险。如果不被安全管理或可靠保护,将可能对处理这类源超过几分钟的人员造成永久性损伤。如果接近这一数量的无屏蔽物质几分钟至1小时,伤害将可能是致命的。 如果由于火灾或爆炸而散开的这一数量的放射性材料,有可能但不大可能对直接接近人员造成永久性损伤或生命威胁。对几百米以外的人仅具有极小的或没有导致立即健康效应的风险,但污染区域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去污。去污区域的范围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源的类型和大小,是否散开或怎么散开,以及气象条件)。对大源,去污区域可能达到1平方公里或更大。 Ⅰ类源几乎不可能将公共补给水源污染到危险水平,即使放射性材料高度可溶。 Ⅱ类放射源: 对个人非常危险。如果不被安全管理或可靠保护,可能对处理这类源或在短时间(几分钟至几小时)内接触这类源的人员造成永久性损伤。如果接近这一数量的无屏蔽物质几小时至几天,伤害将可能是致命的。 如果由于火灾或爆炸而散开的这一数量的放射性材料,有可能单非常不大可能对直接接近的人员造成永久性损伤或生命威胁。对100米以外或更远的人仅具有极小的或没有导致立即健康效应的风险,但污染区域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去污。去污区域的范围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源的类型和大小,是否散开或怎样散开,以及气象条件),但不可能超过1平方公里。 Ⅱ类源根本不可能将公共补给水源污染到危险水平,即时放射性材料高度可溶。 Ⅲ类放射源: 对个人危险。如果不被安全管理或可靠保护,可能对处理这类源或接触这类源达数小时的人员造成永久性损伤。如果接近这一数量的无屏蔽物质几天至几周,伤害可能是致命的(尽管不大可能)。 如果由于火灾或爆炸而散开的这一数量的放射性材料,有可能但极度不大可能对直接接近的人员造成永久性损伤或生命威胁。对几百米外的人仅具有极小的或没有导致立即健康效应的风险,但污染区域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去污。去污区域的范围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源的类型和大小,是否散开或怎样散开,以及气象条件),但可能不超过1平方公里的一小部分。 Ⅲ类源根本不可能将公共补给水源污染到危险水平,即使放射性材料高度可溶。 Ⅳ类放射源: 不大可能有危险。这类源非常不大可能对任何人造成永久性损伤。然而,如果不被安全管理或可靠保护,可能(尽管不大可能)对处理这一数量的无屏蔽放射性材料或接触它或接近它达许多周的人员造成临时性损伤。 如果由于火灾或爆炸而散开的这一数量的放射性材料,不可能对人员造成永久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 没有危险。这类源不会对任何人造成永久性损伤。如果由于火灾或爆炸而散开的这一数量的放射性材料,不可能对人员造成永久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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