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万祥镇农村集体企业“三资” 相关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699100202100066 发布机构 万祥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07-16


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万祥镇农村集体企业“三资”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万祥镇农村集体资金、

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2.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公开竞标规则;

3. 万祥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项目公开续约规则;

4.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5. 万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清单;

6. 关于加强浦东新区万祥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实施细则;

7. 万祥镇农村集体资产合同管理制度;

8. 万祥镇农村集体资产小宗零星项目租赁交易规则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人民政府

2021 715




附件1:

 

关于 进一步加强 浦东新区万祥镇农村集体

资金、资产、资源 监督管理的 实施 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万祥镇农村集体 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 监督 管理,根据《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 督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浦农业农村 委〔2020 〕173 号)结合本镇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改革的部署要求,贯彻实施《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壮 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凝聚力;推进农村党风 廉政建设,有效防控廉政风险,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奠定扎实制度保障。

(二 基本原则。 坚持民主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 权、管理权、监督权。坚持公开原则,资金使用、资产和资源的 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坚持成员受益原则,遵 循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改制后的镇经济联合社的 组织运转机制,理顺农村集体产权关系。在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 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农村集体“三资”运行机制和事前、事中、 事后全程覆盖的监管体系,实现农村集体“三资”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各项“三资”监管制度

(一)重大事项预审备案制度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清单,完善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事项清单、监督管理制度报区农村经营管理指导站备案。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 事项,在提交民主决策前,报镇人民政府预审备案,预审备案通过后,提交村 党员大会审议后再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决议。

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由各镇级农村集体企业 确定后向镇经联社理事会报告,由镇经联社理 事会报镇人民政府预审备案。预审备案通过后,提交成员代表会 议决议。

对重大资产处置中涉及的股权转让、重大投资决策中涉及的区级征收安置房的商业配套设施购置和“城中村”地块改造项目,需向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备案。

镇层面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制度包括: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实施意见、集体企业公务卡非现金结算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意见及交易规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审计管理制度、清产核资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建立的财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开支审批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坏账核销制度和内部控制等财务与会计制度

重大事项清单包括: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制、兼并、拍卖、股份转让、资产转让等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歇业、破产等

4、制定和修改重要规章制度

5、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审计结果的确认

6、重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额资金

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建设项目

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10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因其他事由解散,应根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章 程》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提交民主决策前,报镇人 民政府预审备案。预审通过后,实施方案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成 员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实施方案报区 农村经营管理指导站备案。

(二)财务预决算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镇级集体经济组织:预算草案由镇经联社理事会办公室、各镇级集体企业编制,预算草案经镇经联社理事会、监事会审议,报镇人民政府预审备案后提交镇经联社成员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预算每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需经镇经联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完成会计年度核算的次月,镇经联社须将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情况向经联社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并及时公示。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预算草案由村合作社理事会编制,村支委会审核,报镇人民政府预审备案,党员大会审议,村合作社 员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预算每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需经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完成会计年度核算的次月,村合作社要将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情况向村合作社 员代表会议报告并及时公示。

    (三)资金管理

建立保值增值的农村集体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以及动迁补偿资金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资金的使用和审批流程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支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20万元(含20万)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需提交镇联社审核通过后使用。

严禁将农村集体资金对外出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开设的基本账户外,原则上不得开设其他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严格按照市、区两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四)资产管理。

每年定期清点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做到帐实相符。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及时界定资产权属并登记入账。

1、不实资产核销

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实资产核销额度做相应的规定。对申报单位提出的不实资产核销申请,逐项逐笔进行审核或审计,重点审核核销原因是否查明,核销依据是否准确,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大额不实资产的核销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镇级由镇经联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级由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核销后的不实资产,要切实加强管理,实行“账销案存”,把集体资产的损失降到最低。

2、租赁管理

农村集体资租赁应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决策、公开公正、民主监督、持续发展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拟订租赁方案,经镇经发中心预审,并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后予以组织实施交易。租赁方案一般应包含租赁的期限、底价、用途和方式等。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应纳入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平台。集体资产租赁一般应采取公开竞标方式交易。对于合同到期续签、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项目,经民主决策程序后,可组织公开续约交易。对于标的额较小、出租年限短的项目,可按小宗零星交易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交易应规范签订合同,及时收缴租金并规范入账,严禁以支抵收。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应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镇经发中心备案。租赁合同信息应及时、准确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

(五)资源管理。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需通过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进行公开 交易,并通过“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流 转合同网签。

全面梳理农村集体机动地和农民落实镇保后交回的 集体土地的管理情况,结合梳理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 本镇农村集体土地监督管理制度。

(六)建立公务卡结算制度。

按照《 关于浦东新区农村集体企业推行支出公务卡非现金结算的通知》要求 推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公务卡非现金结算制度,让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更加透明。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车辆运行维护费等。

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说明原因报经镇经发中心和村居财务管理办公室核准。原公务支出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

(七)收益分配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监督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坚持效益决 定分配的原则,根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集体经济组织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先审计后分配的原则,稳妥处理长期发展和当年分配的关系。建立以丰补歉机制,严禁举债分配。分配比例不得高于净收益的70%。

镇经联社收益分配方案须报镇政府预审,预审通过后提交镇经联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村合作社收益分配方案须报镇政府预审、预审通过后提交村合作社 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后方可实施。分配方案和结果须报区农村经营管理指导站备案。

(八)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公 平、公正、职能、绩效与薪酬相匹配的原则,制定管理人员薪酬 制度。

    村两委班子成员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任职的,原则上不兼薪, 如需取酬的,应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相关规定,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并向镇人民政府备案后规范发放。在核定的收入 报酬外,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不得借重大活动筹备、 各种节日庆祝,变相发放现金、有价证券及实物;不得违反规定通过关联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套取资金发放津贴

三、加强民主管理,提高监督水平

(一)加强党的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一步强化镇、村党组 织领导地位,增强村级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廉政和 权责意识。全面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重点工程等须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议、农村基层党组织审 核、党员(代表 大会审议、成员(代表 会议决议和公示制度。 推行村党组织书记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党组织参与推荐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

(二)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平台建设

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集体企业账务处理流程,规范其收支预决算、审核审批、对外投资、收益分配等行为。实时更新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固定资产台账、经济合同等“三资”信息。

结合新一轮清产核资成果,摸清农村集体耕地、建设用地等 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家底,确保农村集体“三资”数据信息 及时更新,并依托各村村务公开信息化平台和镇级信息平台予以 公开 ,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实施 决策追溯问责, 加强第三方审计监督

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程序指导,规范会议记录和决议档案管理 。对理事会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的,应追究理事会相关领导或成员的责任,并对监事会延伸问责。 加强对村干部的严格管理、监督和教育,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党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干部,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组织开展第三方审计监督,对所辖范围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重点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收支、收益分配、负责 人离任审计等。审计工作安排和审计情况(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 需向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报告。同时,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四) 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动机制。

    镇组织、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 发挥各自职责,强化定期会商联动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农村集体 “三资”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五)强化考核和队伍建设。

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 各相关职能部门的 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同时,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量, 合理 确定农经管理机构编制人数,落实工作经费,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充分履行好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职责。

 

 

 

 

附件2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公开竞标 规则

一、 为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产公开招租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依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浦农业农村委【2020】173号)、《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浦农委【2016】4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在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平台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招租等竞标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三、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平台的资产交易范围按照《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镇经发中心在受理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的过程中,不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

四、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合法竞争的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需按《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浦农委【2016】45号)和《关于加强浦东新区万祥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决策和公开程序后方能进行交易。

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则规定提出招租项目。

六、 竞标人是响应招租、参加竞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 出租方需进行资产租赁交易的,应当向镇经发中心提出申请。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

    1、《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申请表》;

2、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方案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3、农村集体资产拟交易公示资料。

   (二)出租方加盖公章的证明书(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标的物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有效证明;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 镇经发中心应当自收到出租方所提交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准予受理的,原则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九、 对准予进入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在指定的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网等发布竞标公告,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

发布竞标公告期间,未经镇经发中心同意,出租方不得撤回交易。如确需变更交易信息的,应当有合理的理由,并在交易日2天前以书面形式向镇经发中心提出申请,镇经发中心应自收到申请的次日起2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十、 竞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标的物地址、规模、用途和出租期限;

(二)上交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三)对竞标人的资格要求。

十一、 有意参与竞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向镇经发中心

提交以下资料:

(一)竞标意向人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和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的不须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的须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须交);

(二)竞标意向人承诺书;

(三)按交易公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竞标意向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十二、竞标人资格审核。镇经发中心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竞标前对竞标意向人的产业业态、使用功能、解决就业、环保、注册地点、注册资本和税收等进行审核。

十三、资格审核应主要审查竞标意向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产业业态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和出租方要求;

(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竞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五)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

(六)竞标人有弃标行为的,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竞标;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核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竞标意向人,不得对竞标意向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竞标意向人进行资格审查。

十四、通过资格审核的竞标意向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汇入保证金,未按规定期限存入保证金的视为自愿放弃竞标资格,以保证金银行到帐日期确认竞标资格。保证金汇款人必须与竞标意向人名称一致。

竞标前,竞标人须按交易规定缴纳竞标保证金。一份保证金只能参与一宗竞标。

十五、竞标人凭竞标保证金缴款凭证,向镇经发中心领取“竞拍资格证”进行网上竞标。自项目竞标报名截止日至竞拍资格审核截止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拍截止时间为取得竞拍资格证的次日下午13:30-16:30(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一)中标人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

(二)中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失真失实;

(三)中标人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成交的;

(四)无正当理由报名后不竞标的;

(五)放弃中标人资格的;

(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十七、竞标意向人未中标的,在竞标交易日期截止后13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按原路径退回保证金。因退款所产生的银行费用由竞标意向人承担。竞标意向人中标的,竞标保证金抵扣租金。

十八、竞标人必须遵守本规则,服从安排,遵守交易办法、交易规则及交易流程等文件的规定。

十九、自竞标公告发布开始至截止时间5分钟前为明标出价阶段,竞标人必须选择1次出价。竞标截止前5分钟时间为暗标出价阶段,竞标人可选择1次出价。暗标期间,竞标者出价应在自己明标出价的基础上自由加价。

二十、竞标意向人应当在参与竞标前查阅标的物的相关资料及进行尽职调查和现场勘验。资格审核通过,可向出租方提出到现场看样的预约申请,由业主单位组织竞标意向人到现场看样。竞标意向人参与竞标以前,视为已对交易标的物权属现状、品质现状和其他现状状况充分了解,并愿意按现状交易。

二十一、交易应遵循保底价高的原则,按以下规则进行交易:

(一)只有一个竞标人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

(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标人的,应当采取竞标的方式交易,在高于底价的基础上,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三)竞标价相同的,竞标人均不是原承租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竞标人均不是原承租方且竞标人均是或均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抽签形式确定中标人;

(四)第一中标人弃标的,则第二中标人即为中标人,以此类推,若无人符合条件时,可重新招租或流标。

(五)无人参与竞标的,另行组织交易。

二十二、如因故必须变更竞标交易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招投标工作部门应提前通知竞标人,竞标人应予以认可及配合。

二十三、经正式交易竞标并确定竞得人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单方面终止交易。若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交易的,应由双方共同出具终止交易的书面声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镇经发中心审查同意,可免予没收竞得人的竞标保证金。

二十四、租赁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在资产交易中使用虚假、欺诈内容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资料的;

(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或抬高资产租赁价格,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业主单位或竞标意向人对其他利益相关方或镇经发中心工作人员采取贿赂或人身威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交易正常秩序的;

(五)镇经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交易当事人参与交易活动;

(六)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二十五、竞标成功后,镇经发中心应在指定的网站上将竞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竞标结果公示期满无疑异后发出《成交确认书》。

交易双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合同应采用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平台中提供的格式合同,并打印形成纸质材料备案。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或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成交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缴纳的竞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二十六、本交易规则由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交易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执行上级文件。

二十八、本交易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3:

万祥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项目公开续约规则

一、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期满,合同双方有重新签订出租合同的意向,约定承租方继续使用该集体资产的行为。

二、 公开续约须报镇经发中心审核后提交镇联社审批。

三、公开续约对象应符合临港地区 产业政策,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在村民中口碑较好的企业及社会团体组织。

四、 公开续约的具体类型有:

(一)优质企业类:是指具有高新科技企业称号或年税收超100万元,对资产所属组织经济收入贡献大的企业。

(二)主体产业类: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是资产所属组织收入主要来源,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需要续约经营的行业和企业。

(三)更新改造类:对指定地域计划在将来某一时点进行连片开发、升级改造,已形成具体方案将付诸实施,而该地域内又存在数份物业租赁合同,可视需要把地域内不同的物业合同最长续约到更新改造的开发时点。

(四)企业配套类:对在同一地域租用2宗以上(含2宗)资产的同一企业,其租赁资产的合同到期时间不一致,但合同已到期的资产是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须配套的,可视需要对地域内合同已到期的资产续约。续约期不得超过其合同未到期资产中最长的剩余时限。

(五)转制企业类:原转制时仅对企业及地上建筑物转制,集体经济组织仍向企业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费的。

(六)公益服务类:服务于本镇区域内公共事业的组织。

五、 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3年的,应采取重大事项集体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报镇 人民政府 审核通过。

六、 公开续约的操作程序:

(一)拟定续约方案并公示。出租方拟定续约方案交镇经发中心预审。预审核同意后,镇经发中心在区、镇有关网站进行续约信息公示,出租方要在标的物周边、社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民主表决。公示期满后,出租方没有收到书面异议的,出租方对续约方案进行民主表决。

(三)出租方通过平台提出申请,镇经发中心在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网发布出租 告。

(四)签订续约合同并备案。签订续约合同并报镇经发中心备案。

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续约,应按规定上平台进行交易。

(一)续约方案在公示期间,出租方收到书面异议的。

(二)受让方履约率和诚信度较低的。

(三)续约方案在公示期间,有十分之一(含十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反对进行续约交易的。

八、 农村集体资产在合同履行期内,承租方退出,如有第三方愿继续履行合同条款的,不用重新立项交易。如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立项交易

九、本交易规则由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交易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执行上级文件。

十一、本交易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4: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浦农业农村委〔2020〕173 号)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清产核资制度如下:

一、镇、村、队(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投资的经济实体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二、清查范围:对镇、村、队(组)三级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

1、资产清查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及其他资产、在用低值易耗品。

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和存货等。

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

长期投资清查包括各类资产形态、各种形式的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清查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

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在建或停缓建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含完工未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等工程项目。

无形资产清查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

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包括企业、单位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土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和开展经营性活动占用或租用的集体土地。

在用低值易耗品清查指已列支的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有形资产。

2、负债清查,包括各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要清查各种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及应付福利费等。

长期负债要清查各种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镇、村、队(组)三级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界定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

四、镇、村、队(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必须全面、完整,防止漏查,要做到以下几点:

1、清产核资工作要依靠和发动群众,对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包括账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镇(街道)村组内外都要进行彻底的清查,不得遗漏;

2、在清产核资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财务结合起来,把清查资产同核实负债结合起来,即全面清点,以物对账,以账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账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

3、对账外财产和无偿调入财产等,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可比照同类财产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确定入账价值;

4、盘盈资产需经过价值重估后入账。价值重估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并报镇经发中心备案。

5、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附件6:

关于加强浦东新区万祥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万祥镇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租赁管理制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浦农业农村委〔2020〕17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围绕农村基层治理改革创新为核心,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制度健全、程序规范、过程公开、监管有力为重点,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决策原则。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镇、村、队(组)的集体资产分别属于该镇、村、队(组)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资产的租赁应依法依规,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

(二)坚持公开公正、民主监督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应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续约等公开方式,实现租赁交易过程的阳光公开。要及时、准确公开租赁交易信息。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集体资产租赁交易过程的监督作用。

(三)坚持统筹兼顾、持续发展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既要立足当前集体经济组织现实收益,又要着眼长远的持续稳定,做到统筹兼顾,健康发展。

三、租赁管理的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镇镇、村、队(组)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租赁交易管理。租赁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非资源型经营性资产和集体建设用地。

四、管理机构及职责

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的监管和指导工作。镇经发中心承担本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包括租赁合同的清理、备案,待租赁资产的资料审核、交易发布、组织竞标、归档备案等工作。镇经济合作联社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监事会要加强对集体资产租赁交易过程的监督,同时接受区农业农村委对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区农经站的具体业务指导。

五、租赁交易的程序

农村集体资产的租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拟订租赁方案,由镇经发中心预审后提交镇人民政府审核,并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后予以组织实施交易。租赁方案一般应包含租赁的期限、底价、用途和方式等。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应纳入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平台。集体资产租赁一般应采取公开竞标方式交易。对于合同到期续签、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项目,经民主决策程序后,可组织公开续约交易。对于标的额较小、出租年限短的项目,可按小宗零星交易组织实施。

六、租赁合同的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镇经发中心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租赁合同的指导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统一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企业。经民主决策程序后,可将队(组)集体资产委托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可将集体资产委托镇集体公司或专业机构经营管理;实行资产委托管理的,由受托方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租赁合同一般应包含租赁方式、租金、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租赁合同中应载明禁止发生违章用地、违法建筑、违规种养等现象。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3年的,须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租赁合同的管理,租赁合同应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镇经发中心备案。租赁合同信息应及时、准确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

七、租赁管理的监督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中,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租赁的农村集体资产不得租赁。列入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减量化、环境综合整治和明确已经列入国家征收或动迁开发范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须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租赁交易。对已经获得征地批文的农村集体资产,不得再组织租赁交易。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经营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产业规划要求。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区农经站、镇经发中心协调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关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过程中存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由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执行上级文件。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7:

万祥镇农村集体资产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镇农村集体资产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万祥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合同,是指本镇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的各部门、单位等,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及合同性质的文件。

第三条 订立合同应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二、合同审查及订立

第四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合同订立前应与对方进行磋商、洽谈,必要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专家论证。

第五条 合同(草案)形成后应当进行法律审查,并交镇法制部门进行初审,必要时,应当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审查。

第六条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或资金数额较大的合同,应征询法律、技术、财务部门意见或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合同签订的过程。

第七条 签订过程中的重要决定事项和参与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八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正式文本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九条 合同订立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补充、变更、解除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向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合同的履行及归档

第十条 合同订立后,承办单位应当跟踪合同履行过程,出现问题应及时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损失。合作社监事会也要检查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方式及时处理,采取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负责协调合同涉及的资金问题,需严格遵照预算、收支及财务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完成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形成处理意见后一并归档。

第十四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承办单位必须及时报送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机构)审核、备案。承办单位应加强对合同登记归档材料的管理,合同归档材料需齐全,涉及工程施工的材料应包括图纸、预决算报告、合同、审计报告及工程量变更手续等,并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已签订的正式合同应通过“三资”监管平台接受群众监督,且需将其中一份合同副本交财会人员留存并录入“三资”监管平台。

    四、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职,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如因违法法律、法规,而造成公共利益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附则

第十七条 合同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附件8

万祥镇农村集体资产小宗零星项目租赁交易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宗零星项目租赁交易。小宗零星项目租赁交易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地点组织交易。

二、小宗零星项目是指出租期限不超过3年的下列项目:

(一)首次交易的第一年底价年标的(或底价年平均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

(二)重新交易的原合同最后一年年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三、小宗零星项目交易操作流程:

(一)立项和表决。先由出租方(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拟订交易方案,报镇经发中心预审后提交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出租方要在标的物周边,社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然后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议事制度规定,召开相关会议对交易方案进行民主表决和公示并推选参与合同见证的代表。

(二)民主表决(同公开续约)。公示期满后,出租方没有收到书面异议的,对续约方案进行民主表决。

(三)信息发布。出租方交易站发布、标的物周边、村公开栏发布交易信息,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在区、镇有关网站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发布期满后可组织交易。

(四)组织交易。在保证公开交易的前提下,交易方式允许以报名竞价、挂牌、召开现场竞价会的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后,交易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确认书必须要有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的2-3名代表签名见证。

(五)结果公示。交易结果应在社务公开栏和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网公示,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完成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提交《交易合同》、公示材料等资料由村组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站存档并在“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系统”中登记交易记录。

五、队级农村集体资产小宗零星交易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六、本交易规则由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交易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执行上级文件。

八、本交易规则自2021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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