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祥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就业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草案) 》

索引号 发布机构 万祥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03-15

为进一步做好万祥镇就业创业工作,扶持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培训、提升技能、实现就业,做好重点人群帮扶工作,结合万祥镇创建和巩固充分就业社区和创业型社区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相关补贴政策,发挥政府补贴促就业、稳就业的作用,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就业岗位补贴

(一)企业用工补贴

1.扶持对象:凡从20231月1日-202512月31日期间,招录用本镇户籍人员的企业(含劳务公司、民办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并规范用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

2.补贴范围:用工单位招录用本镇户籍劳动年龄段的所有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特殊情况除外),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

3.补贴标准:凡用工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给予用工一次性补贴2400元的补贴,不满一年的按月折实计算;凡用工对象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低保家庭成员或退役军人和军属,额外补贴一次性补贴1200元,不满一年的按月折实计算(单个企业一年内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二)个人灵活性就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等重点人群通过灵活就业等渠道实现就业的,经劳动部门审核后,给予补贴。

1.经认定的本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不包括“特定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登记备案手续,给予个人一次性稳岗补贴,补贴每人300元。(已享受市、区两级灵活就业相关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2.凡在当年度进行失业登记的本镇户籍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登记备案手续,给予个人一次性稳岗补贴,补贴每人300元。(已享受市、区两级灵活就业相关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创业扶持补贴

(一)创业补贴

1.扶持对象:凡本镇户籍劳动者(失业、无业、农富、征地人员、低保家庭成员、退役军人),以及学历本科及以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20231月1日-202512月31日期间,在本镇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

2.扶持标准:规范用工2人(含2人)以上的,且正常经营持续6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10000,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扶持15000元。

(二)初创孵化补贴

1、创业孵化补贴:2023年1月1日起,创业团队(含个人)实地入孵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组织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万祥镇,且正常经营持续6个月以上,给予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方2000元/家的孵化补贴。

2、创业落地补贴:对在区、镇的各类创业赛事中获得优胜且未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自获奖之日起,一年内在万祥镇注册落地的,给予开办费补贴:注册落地时给予6000元补贴,正常经营12个月后,再给予6000元的落地补贴。

(三)其他

同一名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不同初创期创业组织,只有一个组织可享受一次该项补贴。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本镇户籍劳动年龄段的人员本年度参加由本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组织、推荐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技能合格证书及相关合格证书的人员给与一次性补贴。

2.补贴标准

1)、凡考试鉴定合格取得上岗证的,补贴400元;

2)、凡考试鉴定合格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 600元;

3)、凡考试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鉴定等级证书的:初级补贴500元,中级补贴600元,高级补贴800元;

4)、凡参加创业培训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证书的,补贴800元。

5)、凡参加青年就业能力培训考试鉴定合格取得证书的,补贴1200元。

四、各类补贴和补贴的认定依据

(一)用人单位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1、企业委托代理招聘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实名制银行卡;

4、活动签名名册。

(二)稳岗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实名制银行卡;

3、灵活就业登记表。

(三)创业者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

3、创业组织基本户银行账号。

(四)初创孵化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

3、单位基本户银行账号;

4、活动参与或孵化服务情况汇总表;

5、获奖证书(落地项目)。

(五)培训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培训合格证书;

4、本人实名制银行卡。

五、资金来源及兑现

根据补贴办法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初审、确认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核拨。

六、解释口径

1、本办法中的“用人单位”是指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出资的其他单位以外的其他各类单位,包括开设单位账户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2、本办法中的“初创企业”是指创业组织自登记注册成立之日起36个月之内的时间。

3.本办法中的用工补贴、创业扶持、培训补贴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七、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025年12月31日。万府〔2019〕5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招录用人员名册表》

浦东新区万祥镇人民政府

                               2023年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