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明路街道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3-05723
文件编号 浦东明规〔2023〕2号
发布机构 东明路街道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09-29

关于印发《东明路街道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各居民区:

《东明路街道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已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031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东明路街道办事处

                           2023年9月28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东明路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3年9月29日印发

 

 

 

东明路街道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提高就业帮扶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参照市、区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对“东明路街道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和标准

(一)安置“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补贴

1.补贴对象

吸纳安置本街道“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办理招工录用和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的企业或民非组织。东明“特殊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东明路街道户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

1)因患各类疾病,非主观意愿导致市场化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

2)有刑释解教和社区戒毒经历的失业人员;

3)东明社区四保公益服务社(即东明就业援助基地)内安置临近退休2年的人员(即女性年满48周岁、男性年满58周岁);

2.补贴标准

1)安置因患各类疾病,非主观意愿导致市场化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的企业补贴

对吸纳身患疾病,无法通过市场化就业的困难人员,经街道协调安置在相关单位,可申请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缴费额的50%,补贴期限为3年。

2)安置 “吸毒、刑释”人员的企业补贴

对吸纳由街道就业部门推荐戒毒康复、刑释解教人员的用工单位,按1000//月发放补贴,补贴期限3年。

3)安置 “临近退休2年”人员的企业补贴

对安置在东明社区四保公益服务社的临退休人员,按500//月发放补贴,补贴期限2年。对于50岁无法退休的女性,适当延长补贴期限,不得超过女性55岁法定退休年龄。

(二)安置“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补贴

1.补贴对象

协助本街道促进就业,稳岗拓岗,招录用由街道推荐的东明路街道户籍“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

2.补贴标准

企业办理招工录用备案手续后,登记失业人员补贴500//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该项补贴不能与安置“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补贴重复享受。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东明路街道户籍,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市就业困难人员,此项补贴不能与“大龄失业就业岗位补贴”重复享受。

2.补贴标准

办理灵活就业并按当年度市最低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缴纳社保的,不满足“大龄失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的市困人员,给予市最低工资50%的补贴,最多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按实际申请日期起算,可往前追溯3个月。

(四)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在本街道年度补贴受理期间,东明路街道户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不满足大龄失业就业岗位补贴的登记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

1)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灵活就业”,一次性补贴500//年;

2)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灵活就业”并按当年度市最低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缴纳社保的,补贴500//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如是当年度退役军人的则可享受100%社保补贴6个月。该项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重复享受。

(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东明路街道户籍就业年龄段内,长期居住在辖区内的本市居民,参加由东明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根据市场化就业需求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2.补贴标准

1)参加由受理中心组织培训项目经费的60% ,年度补贴不超过3/人,最高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500//年。

2)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指南》目录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给予一次性补贴300元。

(六)青年就业能力训练营补贴

1.补贴对象

符合当年度浦东新区“青训营”入营要求,具有本街道户籍的失无业人员。

  2.补贴标准

1)培训期间,出勤率达标90%以上且培训合格的,核准通过的出勤日补贴100//天。

2)培训合格,凭“青训营”结业证书,补贴200/人。

   (七)创业首次开办费补贴

1.补贴对象

注册在浦东新区且在东明路街道经营或者注册在东明路街道12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3类创业组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积极参与街道相关创业活动,接受街道创业服务跟踪指导并纳入新区创业服务帮扶系统的创业组织。

创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区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办理留学人员在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补贴标准

上述创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给予一次性创业开办费3000元;如同时符合学信网认证的应届毕业生或当年度退役军人,另增加2000元一次性补贴。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享受一次创业首次开办费补贴。

(八)促进就业工作专项活动和培训经费

1.促进就业专职工作人员和居民区社工业务培训费,能力拓展活动费。

2.促进就业工作专项招聘、调研、讲座、技能培训等活动经费。其中参加受理中心组织的招聘会、政策宣讲培训等活动的用工单位,予以交通误餐费补贴300//场,每家单位最多不超过2人。

3.搭建社区创业平台,举办“家门口”创业项目大赛,争创特色创业型社区工作经费。

4.在市、区各类促进就业评比活动中,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居民区给予工作经费补贴。市级“充分就业社区”、“社区就业服务示范站”类荣誉补贴5000元,区级“充分就业社区”、“社区就业服务示范站”类荣誉补贴3000元。

(九)其他费用

1.依据市、区年度促进就创业各项考核工作新要求,用于本街道开展促就业、帮创业、强技能等各类就创帮扶工作。

2.因患疾病且家庭生活困难,经街道就业部门多次推荐和协商,仍无法市场化就业的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按实际情况一事一议。

二、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流程

符合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应先申请市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本细则内各项补贴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专项资金申报

1.企业就业补贴申报:企业招工备案资料;发放劳动报酬银行入账明细复印件;社保缴费凭证;《东明路街道“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附相关疾病就医资料或刑事解教吸毒资料;⑤《东明路街道“登记失业人员”企业补贴申请表》;⑥《东明路街道岗位推荐回执单》。

2.个人就业补贴申报:“登记失业人员”记录;“灵活就业”记录;个人社保缴费记录;④《东明路街道“灵活就业”个人补贴申请表》。

3.创业首次开办费补贴申报:《东明路街道创业开办费补贴申请表》,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户口簿、退役军人证明、高等学历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受理中心于每年4月、10月集中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其它补贴事项:职业技能、青训营、其它促进就业专项活动和项目的经费申报,按当年度新区要求和街道实际开展情况,由受理中心统一核定后申报。

5.特别事项说明:东明社区四保公益服务社内已安置人员,不再进行认定,合作企业补贴由东明社区四保公益服务社按季度统一申报提交,补贴标准按本细则执行。东明社区四保公益服务社后续新招录人员,符合“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要求的,需报批认定后申报补贴。

(二)专项资金受理和审核

专项资金支出由受理中心具体负责。受理中心须对各类补贴、奖励项目进行认真核对并拟定初审意见。受理中心负责人和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资金支出按街道财务制度分级审批。

三、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要求

(一)管理责任

受理中心主要职责:

1.建立使用台账,优化业务流程。

2.加强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岗位人员配备,做好真实性核查,对受理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程序和制定用途。

3.制定就业促进方案,策划和组织相关就业培训和推广活动。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成效及预算执行率。

街道党政办主要职责:

1.专项资金由街道党政办下属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设立专用科目,单独核算。

    2.负责专项资金的统计、核算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3.根据新区相关条线工作要求,党政办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监督形式和内容

1.受理中心联合街道相关部门定期对提交的申报资料,通过社保、就业、工商、民政等系统,抽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对有举报的,到申报单位查阅工资发放单、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原件,并询问第三方进行核实。

2.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补贴申报程序和方案、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接受、处理投诉等情况,按规定在街道管理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责任追究

一旦查实虚假申报情况的,除立即追回和停止发放补贴资金外,涉及的企业或个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就业扶持资金。如发现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街道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严禁包庇纵容,隐瞒不报。

四、附则

(一)本细则自2023年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31日。

()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根据本街道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本细则由东明路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具体可咨询东明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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