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团镇关于规范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4-02288
文件编号 团府〔2024〕41号
发布机构 大团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4-28

关于印发《大团镇关于规范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村,相关镇属企事业单位、机关科室:

经研究决定,现将《大团镇关于规范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人民政府     

2024416           

 

 

 

 

 

 

大团镇关于规范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村级组织运行基本经费保障,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大团镇乡村治理工作,现根据《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农业农村委规〔20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我镇16个行政村。

二、资金保障

结合我镇实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主要由区财政承担,镇财政视情况适当予以支撑。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测算结果,年度拨付计划报镇党委、政府审议通过后,每季度将经费下拨至各村委会。

三、管理原则

(一)保障基本运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各村级组织的基本运行,有条件的村可结合自身情况提高自我发展和保障能力。

(二)合理制定标准。各村应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村级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任务,结合本指导意见内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使用标准和调整机制。

(三)加强规范管理。各村应量入为出,合理安排并节约使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绩效管理和日常监督,规范有效使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四、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两委”成员和全日制专职干事基本报酬。

1.支出范围:包括村“两委”成员和全日制专职干事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和福利费(行政福利和工会福利)等。

2.支出标准:各村应根据镇组织部门制定的考核制度开展相关人员考核并根据我镇核定的人员经费标准及管理办法进行支出,在经费列支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区、镇相关规定。

(二)其他人员费用(从“其他支出”科目中予以列支)。

1.支出范围:主要用于除村“两委”成员和全日制专职干事外人员含村民小组长及妇女主任、医务室人员、老娘舅工作室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各村公益条线相关服务人员劳务补贴及误工补贴,不得用于支付镇组织部门核定外人员的聘用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不得支付村民福利。

2.支出标准:

各村发放劳务补贴需做到定岗、定人、定责、定标准,经村“两委”、村监委集体商议,村民代表大会有效参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报镇经发中心备案。

各村需制定相关误工补贴发放管理制度,经村“两委”、村监委集体商议,村民代表大会有效参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天100元(有证的技术工种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天200元)。补贴发放需体现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时间及补贴标准,并定期予以公示。

(三)村级办公经费。

1.支出范围: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办公用品费、水电费、差旅费、报刊征订费等。

2.支出标准:各村应依据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等材料进行支出。

(四)服务群众经费。

1.支出范围:村级组织在村庄环卫类、社区安全类、卫生防疫、公用设施管理维护、社会治安、村卫生教育类、公共活动类等方面的经费。

2.支出标准:各村应依据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等材料进行支出,相关费用不与劳务补贴及误工补贴重复列支。

(五)党员活动经费。

1.支出范围:村级组织用于党建活动和主题教育的各类经费。

2.支出标准:各村应依据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等材料进行支出。

五、管理要求

(一)加强预算管理。由镇经发中心落实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年度预算安排和管理。各村级组织应认真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对于村“两委”成员和全日制专职干事的基本报酬、其他人员费用、村级办公经费、服务群众经费、党员活动经费应分类编制预算明细,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调整预算。

(二)规范经费使用。由镇农发办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政策拟订和指导工作,镇经发中心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使用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各村级组织应规范合理使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不断提升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本指导意见内容,各村应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使用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严格议事规则和程序并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收支情况纳入政务、村务公开范围。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使用时,应严格按国家、市、区相关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支出,不准用于业务招待,不准用于装饰和购买高档消费品,不准用于为企业或个人担保、拆借资金,不准用于归还非公益性事业的债务等。

(三)强化考核管理。由镇经发中心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管理工作,各村应积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村“两委”成员和全日制专职干事的工作考核方面,各村应根据镇组织部门制定的考核制度认真实施考核并依据考核等第发放村干部绩效奖励,进一步加强村干部队伍的管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由镇农发办和经发中心落实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对各村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即知即改”,保障村级组织的有序运行和运转经费的规范使用。

严禁截留、挪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对于资金使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外,还将限期收回“截留、挪用”的补贴资金。

六、其他

本指导意见由镇农发办和经发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中如因上级政策发生变动导致本指导意见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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