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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下发《浦东新区关于从严加强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通知
文件编号 浦环〔2020〕97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海洋局、绿化市容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06-16

关于下发《浦东新区关于从严加强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通知

浦环〔2020〕97号

关于下发《浦东新区关于从严加强工程渣土

运输处置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区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中标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工程渣土产生单位、工程渣土中转和处置管理单位:

针对浦东新区存在的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超限装载、无证运输、车容不洁、跑冒滴漏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的全程监管,促使工程渣土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增强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处置好工程渣土,有效遏制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浦东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7号),以及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通知》(沪绿容[2019]165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强化运输准入

(一)运输企业市场准入

1 、浦东新区对工程渣土运输实行行业准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事中事后严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准入运输单位(以下简称 中标运输单位”),中标运输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

2 、浦东新区禁止未取得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含所属车辆)在本区从事工程渣土运输处置业务。

(二)运输业务市场准入

浦东新区工程渣土产生单位委托中标运输单位外运处置工程渣土,应通过公开招标等规范的选择方式,从中标运输单位名录中选择具体运输单位。

中标运输单位招标确定和对外公布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中标运输单位的具体选择、委托及监督,由区建交委、各街镇相关部门及有关物业管理公司依据职责分工落实。

    二、从严规定车辆标准

中标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本市建筑垃圾技术规范的车辆,或是按规定改造后符合要求的车辆。

(二)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且应保持定位装置设备运营良好。

(三)符合尾气排放达标规定,年度检测检验合格,维保良好;车辆顶灯、企业简称等标识应符合规范要求,且醒目清晰。

(四)运营过程中发现车辆不达标的,相关管理部门应督促运输单位对车辆实施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应将运输车辆从本市工程渣土入网车辆库中予以剔除。

运输车辆规范达标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会区建交委货运车辆管理部门、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等共同落实。

    三、从严加强驾驶员管理

中标运输单位应主动到注册地的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和驾驶员备案登记,严格驾驶员录用甄别和日常使用管理,定期登录上海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h.122.gov.cn),查询驾驶员信息情况,对有以下不良行为记录或情况的驾驶员,运输单位要及时予以清退:

(一)有因酒驾、醉驾、毒驾等被交警部门处罚过的。

(二)有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的。

(三)没有按规定进行驾驶证审证的。

(四)未获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上岗证、培训合格证的。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监管由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牵头负责,区城管执法局、区建交委货运管理部门配合。

    四、从严加强工程渣土产生源头管理

需要外运工程渣土的产生单位或项目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置好工程渣土相关管理人员。

(二)向区生态环境局申办处置许可手续;未取得工程渣土处置许可手续的,工程渣土不得外运。

(三)在工程渣土外运前通过 浦东城管--渣土治理”小程序向去城管执法局报备。

(四)督促运输车辆落实限超限载措施,工程渣土装载量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

(五)督促驾驶员在车辆驶离工地出入口前,做好车厢密闭,确保密闭装载率达到100%

(六)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内,配置好车辆冲洗装置,确保冲洗性能良好;对驶离出入口的车辆要落实100%的冲洗,确保车辆干净整洁不带泥驶离施工工地。

(七)需要外运处置工程渣土的施工工地,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区建交委建筑工地应用场景管理信息平台。

(八)按规范做好深层渣土的降水等措施。

建筑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督促运输车辆落实冲洗、密闭驶离施工现场等工作,由区建交委负责落实。

区生态环境局、城管执法局等在日常检查、执法中发现施工工地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应及时将信息推送给区建交委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区建交委应取消文明工地参评资格,实施一票否决制。

    五、从严规范车辆行驶

中标运输单位及其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行驶规定:

(一)禁止租赁非中标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用于工程渣土的运输处置。

(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应携带随车处置证副本,做到 一车一证,车证相符

(三)禁止无随车处置证副本(或随车处置证副本已失效)的运输车辆进入建筑施工工地。

(三)禁止运输车辆敞盖行驶(含空车行驶)。

(四)禁止运输车辆违反禁行道路、禁行线路、禁行时间等规定行驶。

(五)禁止车辆在有大、小型车道分道标识的道路上占用小型车道行驶(正常超车、路口转弯除外),禁止强行超车、超速、加塞驾驶。

(六)禁止故意损坏运输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禁止故意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禁止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定位设备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12小时内不能恢复装置正常使用的,应停止使用该运输车辆。

运输单位和车辆驾驶员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由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立案查处。

    六、从严实行区域限行

新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区域限行,具体限定如下:

(一)中环路以内范围道路(含中环路高架、地面道路),每天7:30-9:3016:30-18:30,禁止运输车辆通行。

(二)S2沪芦高速(S20环东立交--S32申嘉沪高速)每日7:00-21:00时,禁止运输车辆通行。

(三)唐黄路(S1迎宾高速--航城路)、航城路(S2沪芦高速--唐黄路)每日730-11001530-2100时,禁止运输车辆通行。

(四)其他临时禁行区域、道路、时段,视情况确定并公布。

运输车辆禁行区域、道路、时间的确定和调整,由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负责,区生态环境局协助告知中标运输单位。

    七、从严加强中转消纳处置管理

工程渣土中转点、消纳卸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严格按照市绿化市容局、区生态环境局等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做好中转点、消纳卸点的备案及日常管理工作;未经备案登记的中转点、末端消纳卸点不得接纳工程渣土;对管理不到位的中转点、消纳卸点,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实施关闭。

(二)运输车辆应将工程渣土运送至备案(或指定的)中转点、消纳卸点处置。

(三)中转点、消纳卸点应配备车辆冲洗设备,落实管理人员负责冲洗车辆;未经冲洗干净的车辆不得驶离中转点、消纳卸点。

(四)中转点、消纳卸点应在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有条件的都应接入区工程渣土应用场景管理信息平台。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会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开发区管委会、属地街镇等共同加强执法检查与监管,对违规设立的场所应及时取缔。

    八、从严执法联合惩戒

区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要紧密联动,加强配合,联勤执法,严格执法,必要时可请求其他部门协助,以加强执法保障。

(一)从严对影响运输市场形象和秩序、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工程渣土违法违规运输处置行为(如不密闭运输、车身不洁、偷倒乱倒、交通违章、超限装载等)实施查处,遵循 从严、从重、罚则叠加、顶格处罚 原则,追究车辆驾驶员、运输单位的责任,并追溯至工地源头,实施最严厉的惩处。

(二)对严重违反工程渣土处置规定且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浦东新区查处建筑垃圾偷乱倒行为联动工作办法》 ,实施“行刑衔接”,追究当事人的 刑事责任。

(三)对在工程渣土外运处置项目招投标、外运处置等活动中有组织闹访、持械威胁、斗殴等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中标单位或驾驶员个人,应纳入新区工程渣土运输领域 扫黑除恶 线速范围,报区政法委落实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相关中标运输单位应列入区 失信联合惩戒”的黑名单范围。

(四)要加强执法保障机制建设,对在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故意抵抗、阻挠、干涉行政检查和执法正常工作的行为,要以妨碍正常公务活动的名义,报相关司法部门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

违法违规追究及顶格处罚细化办法制定和实施,由区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负责。

    九、从严实行运输市场退出

(一)中标运输单位因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浦东新区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渣土外运处置业务的投标活动。

(二)中标运输单位有下列两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吊销其浦东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实施工程渣土运输市场退出:

1 、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累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且由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2 、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在一个自然月度内,因未实施密闭或覆盖运输、擅自倾倒、堆放、处置或无证运输(工程渣土)、超载30%以上受到处罚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

对中标运输单位实施市场退出,由区建筑垃圾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召集区生态环境局、建交委、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交警支队)等成员单位会议,依据对中标运输单位实施的执法处罚、联合惩戒情等情况,议决上报市绿化市容局吊销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十、从严实施智能化监管

在区城运中心现有“城市大脑”大数据平台基础上,逐步整合信访投诉、工地监控、扬尘检测、出土项目行政许可、卸点备案、车辆入网信息,车辆的“电子警察”、 电子围栏”、“鹰眼识别”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企业失信、交通事故等综合信息,搭建并优化升级工程渣土“应用场景”综合监管平台,建立起快速 发现、推送、处置、反馈”的闭环系统,全面提升智能化监管效能,提高全区工程渣土运输监管整体形象。

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应用场景”系统建设及智能化监管完善工作,由区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区城运中心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十一、加强联动监管

在区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 联办 )的统一协调下,紧紧依靠新区“城市大脑”信息化平台的工程渣土“应用场景”综合监管系统,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增强监管合力,落实工程渣土从产生源头到处置末端的全过程联动监管。

(一)日常会议制度

健全会议制度,联办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分析、交流信息,做到成员单位之间在政策规定、管理活动、情况研判、工作研究等方面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互进。

(二)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工程渣土管理方面的管理新政、单位和车辆变更、工地出土施工许可、执法处罚、卸点设置备案、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等信息,由各相关成员单位通过新区城运中心“城市大脑”的工程渣土“应用场景”系统,及时推送给其他成员单位,实现资源共享。

(三)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浦东新区畅通各类投诉举报信息通道,社会各界、市民群众可以对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经12345市民热线、e家园、城市网格化系统等平台发现的问题,按原途径流转办理;通过工程渣土“应用场景”平台发现的问题,由相关行业单位依托城运平台受理、立案、派遣、处理、反馈;微信公众号“上海市渣土违规举报平台”发现的问题,通过联办组织研判,落实单位予以处理和反馈;涉及违法违规的,由区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交警支队)立案查处、反馈。

(四)联合执法机制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针对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领导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联办召集城管执法、公安交警部门研究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明确执法相关要求和部署,实施联合执法。

(五)联合惩戒机制

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针对严重影响运输市场形象和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如黑车运输、不密闭运输、车身不洁、交通违章、超限装载等,由区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交警支队)遵照“从严、从重、罚则叠加、顶格处罚”的原则,实施“严查严罚”联合惩戒,追究驾驶员、运输企业的责任,并追溯至工地源头,实施最严厉的惩处;对于恶意偷乱倒工程渣土的,依照《浦东新区查处建筑垃圾偷乱倒行为联动工作办法》,实施“行刑衔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联合议决机制

建立联合议决机制,联办召集成员单位会议,共同分析研究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监管、处理中发生的突出的新问题、新情况,以及需要实施运输单位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经联办成员集体研究,联合做出决策决议。

(七)联合创建机制

建立联合创建机制,联办牵头研究交通安全文明单位、运输安全文明车队、运输作业规范企业等创建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创建活动,通过推进运输单位规范运输、驾驶员文明驾车、安全驾车等评比活动,促使运输单位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促进运输单位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思和运输处置规范作业,提升工程渣土运输行业形象。

    十二、强化属地责任

浦东新区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区生态环境局、建交委等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做好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工程渣土产生源头、中转场所、末端消纳处置卸点的属地监管和协同监管工作。

十三、实施责任追究

区生态环境局、建交委、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等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追责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从严加强工地源头工程渣土管理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从严加强中标运输单位监管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从严加强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执法处罚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从严加强工程渣土中转场所、消纳卸点监管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从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的。

十四、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渣土的装载、运输、中转、消纳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二)工程渣土管理事权委托下放的区域(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保税区管理局等),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实施时间

本《若干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浦东新区公安分局   

 

         

2020 615

 

 

 

 

 

 

 

 

  (此件主动公开)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6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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