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9年浦东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XG8300000-2019-133 | 发布机构 | 卫健委(中医药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9-05-15 |
浦卫计公卫〔2019〕13号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区疾控中心、新区各医疗机构:
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沪卫计食品〔2019〕2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食品〔2019〕1号)及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有关精神要求,结合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9年浦东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实施细则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30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印发
|
附件
2019
年浦东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食品〔2019〕1号)和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9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以及区卫健委的相关要求,结合浦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测目的
了解本区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本区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掌握本区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和控制能力;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交流和预警、地方性标准制(修)订、标准跟踪评价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职责分工
(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风险监测任务的具体实施,承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以及事件监测任务;负责按要求完成采(送)样、检测、报告以及数据录入、审核、上报等工作,按时报送辖区监测结果及数据;负责根据本区风险监测情况,及时开展风险分析与研判,按要求做好信息交流与报告;负责做好本区风险监测工作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并做好本区风险监测的质量控制工作。
(二)相关医疗机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要求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相关医疗机构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生物样本的采集工作,按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信息与样本,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食源性疾病事件时,应按程序及时报告,并配合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和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工作。
三、监测内容
(一)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
1.
常规监测。食品种类包括肉与肉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谷物及其制品、饮用水、消毒餐饮具、焙烤食品、餐饮食品等8大类食品及相关产品;监测指标为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等。详见附件1。
2.
专项监测。对两栖及爬行类、地方食品、酱腌菜、熟肉制品等进行专项监测;监测指标为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等。详见附件2。
(二)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
1.
常规监测。食品种类包括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特殊膳食用食品3大类;监测指标为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氯丙醇酯、缩水甘油酯。详见附件3。
2.
专项监测。对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中金属元素进行专项监测;监测指标为铅、镉、铬。详见附件4。
(三)食源性疾病监测
1.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相关医疗机构对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食源性异常病例)进行监测和报告。
2.
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相关医疗机构对所有参与调查核实的食源性疾病事件进行监测、报告和分析。
3.
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采集食源性疾病病例生物标本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监测。
4.
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对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和特定血清型的副溶血性弧菌、空肠弯曲菌分离株,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分离株、单增李斯特菌、空肠弯曲菌和毒力基因阳性的副溶血性弧菌分离株开展分子溯源分析。
5.
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对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空肠弯曲菌分离株,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单增李斯特菌、空肠弯曲菌分离株开展耐药监测。
6
.专项调查。包括单增李斯特菌感染病例专项监测和食源性疾病人群调查。
四、监测方法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2019年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工作手册》、《2019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以及《2019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五、监测结果报告
监测结果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按时上报。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按程序及时报告。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完成样本监测后的2日内报送监测数据,重要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报告上级技术机构和通报相关监管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月监测样本信息和检测数据录入“全国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数据库”,经审核后提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审,及时修改退回数据。每月30日前将本月监测样本的采样单(附件1)复印件、纸质版检测报告、问题样本信息登记表送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数据上报原则上于规定采样月份的月底完成上报,未及时上报的纳入年底考核,超过国家截止上报时间视为未完成年度监测任务。实验室务必于截止上报时间前15日将实验室数据交给数据报送部门,未按时交接实验室数据由实验室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各区域实验室在数据交接时需邮件告知数据接收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危控所食品科(shipinscdc@126.com)及化检所(xionglibei@scdc.sh.cn)。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下一季度第二个月底之前将上季度监测情况报送区卫生健康委,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区卫生健康委和相关部门。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相关医疗机构应按时将食源性疾病信息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内的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相关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汇总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汇总监测情况报送区卫生健康委,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区卫生健康委和相关部门。
六、质量控制
1.参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专项培训,并对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人员进行二次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关监测工作。
2.设置专人对相关监测结果进行审核,数据上报之前由审核人员签字确认。
3.按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购买相关采样器材,规范食品采样工作。
七、附件
附件1 2019年浦东新区微生物常规监测计划表
附件2 2019年浦东新区微生物专项监测计划表
附件3 2019年浦东新区理化常规监测计划表
附件4 2019年浦东新区理化专项监测计划表
附件5 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样本信息登记表
附件6 上海市菌毒株上送信息登记表
附件7 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实验室菌株复核登记表
附件8 2019年浦东新区食源性疾病监测细则
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9年4月18日
附件1 2019年浦东新区微生物常规监测计划表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采样环节1
|
监测数量
|
采样
时间
|
监测项目6-7
|
采样要求
|
检测方法2
|
监测性质
|
1
|
特殊膳食用食品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C1、C2、C3
|
13件/月
|
4、8月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杆菌科(定量)、肠杆菌科(定性)及鉴定
|
1.进口样品所占比例不少于5%。
2.一式两份,一份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集中检测,尽量覆盖农村地区样品。
3.与宝山区沟通每季度不可重复采集同一品牌同一种类的样品。
|
工作手册
|
国家常规
|
2
|
肉与肉制品
|
生畜肉
|
C1、C2、C3、D
|
5件/月
|
1-12月
|
单增李斯特菌(定性及定量)、致泻性大肠埃希氏菌、沙门氏菌(定性及定量)、产气荚膜梭菌(定量)、空肠弯曲菌(定性和定量)、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副溶血性弧菌
|
1.以流通环节(包括超市、零售店、农贸市场、网购等)为主,兼顾餐饮环节,超市不高于30%;
2.散装为主,兼顾预包装产品;以本地为主,尽可能覆盖市售所有品牌;
3.样品以鲜畜肉和冷却畜肉为主,兼顾冻畜肉,鲜畜肉、冷却畜肉和冻畜肉的样品量比例约为2:2:1;
4.猪肉、牛肉和羊肉的样品量比例约为2:1:1,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
工作手册
|
国家常规
|
3
|
水产品及其制品
|
生食动物性水产品
|
C1、C2、D
|
15件/月
|
1-12月
|
单核细胞增生性李斯特菌(定性和定量)、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计数、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副溶血性弧菌(定性和定量)、致泻性大肠埃希氏菌
|
1.标清产地来源,兼顾进口和国产;
2.流通环节:餐饮环节=1:2。
3.建议鱼:虾:蟹:软体动物=3:1:1:1,可适当调整采样比例
4.采集在当地有特色/代表性的、有生食习惯的鱼类、虾、蟹、软体动物,包括但不限定于三文鱼、鲷鱼刺身等;仅采集不加调料的生鱼片
5.包括淡水和海水产品,不包括半生食;生鱼片样品以切片鱼类为主,兼顾鱼块和整条鱼样品。
6.样品采集后立即低温保存(7-10℃),但避免直接接触冰块。
7.样品备注“常规3-生食动物性水产品”
|
工作手册
|
省级常规
|
4
|
谷物及其制品
|
麦片、芝麻糊、藕粉、莲子羹等冲调谷物制品
|
C1、C2、C3
|
10件/月
|
2、5、8、11月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克罗诺杆菌属、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
|
1.包括超市、零售店、农贸市场、网店、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其中超市不高于30%。
2.预包装产品为主,兼顾散装。
3.以本地为主,尽可能覆盖市售所有品牌。
4.勿采集蛋白质粉和冲调后为液体的产品。
|
工作手册
|
国家常规
|
5
|
饮用水
|
桶装饮用水
|
C1、C2、C3
|
8件/月
|
5-9月
|
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定量)
|
1.C1:C2:C3约为1:1:1;
2.仅采集预包装未开封饮用的桶装饮用水,以本地为主,尽可能覆盖市售所有品牌;
3.要求采集规格≥4L/桶的桶装饮用水。
4.与黄埔、宝山区沟通每季度不可重复采集同一品牌同一规格的样品。
6.填报时需勾选水桶材质:①一次性;②可回收。
|
工作手册
|
国家常规
|
6
|
食品相关产品
|
消毒餐饮具
|
C1、C2、C3、D
|
10件/月
|
3、5、7、9、11月
|
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
1.消毒公司直接供应的有简易包装的产品:餐饮店自行消毒的产品=1:1
2.消毒公司直接供应的有简易包装的产品碗盘杯勺一套:单独餐具=2:1;餐饮店自行消毒的产品碗:杯:勺:筷:盘=1:1:1:1:1
3.尽量采集不同消毒厂家的产品
4.每季度同一具体采样地点样品量不得超过2份
5.样品备注“常规16-消毒餐饮具”
|
工作手册
|
省级常规
|
7
|
焙烤食品
|
裱花蛋糕
|
C1、C2、C3、D
|
15件/月
|
3-12月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1.以本地为主,尽可能覆盖市售所有品牌。
2.同一具体采样地点的预包装样品量不得超过5份,散装不得超过2份。
3.每季度不可重复采集同一品牌同一种类的样品。
4.样品备注“常规6-裱花糕点”。
|
国标
|
省级常规
|
糕点、面包
|
C1、C2、C3
|
15件/月
|
3-12月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单增李斯特菌
|
1. 样品以高桥松饼为主,兼顾市售其他品牌,二者比例约为2:1。
2.以流通环节(包括超市、零售店、农贸市场、网购等)为主,兼顾生产加工环节。
3.粗略根据市场消费情况,确定各类型采样地点的样品数量。
|
国标
|
区级常规
|
||
8
|
餐饮食品
|
外卖配送餐
|
C3
|
40件/月
|
3、5、8、11月
|
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计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蜡样芽胞杆菌(定量)、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主要包括微生物污染风险较高的凉拌、冷拼,带馅/夹心面米制品、熟肉制品等,采集供餐状态样品(不包括刚经过高温处理的食品);每季度开展一次。
|
国标
|
区级常规
|
学生餐及环节
|
D
|
48件/月
|
3-6月、9-11月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单增、沙门、副溶、金葡(定量)、蜡样芽孢杆菌(定量)、霉菌
|
详见监测方案
|
国标
|
区级常规
|
注:
1.采样环节:A为种养殖或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加工环节;C1为商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网店;D为餐饮服务环节;E为口岸。以下相同。
2.优先选用工作手册上的检测方法,工作手册未提供的采用国标。
3.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对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沙门氏菌分离株的血清型进行复核确认,以及副溶血性弧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的毒力基因检测。
4.肠杆菌科省级需进一步鉴定到具体菌种,弯曲菌需进一步鉴定到种。
5.对所有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分离株、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空肠弯曲菌和毒力基因阳性的副溶血性弧菌进行分子分型
6.弯曲菌:样品采集后立即低温保存(4-7℃),避免直接接触冰块,避免弯曲菌的死亡。
7.弧菌:样品采集后室温保存。样品应尽快送达实验室检测,以避免弧菌的损伤/死亡。
附件2 2019年浦东新区微生物专项监测计划表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采样环节1
|
监测数量
|
采样
时间
|
监测项目
|
采样要求
|
检测方法
|
监测性质
|
1
|
两栖及爬行类
|
甲鱼
|
C1、C2
|
4件/月
|
3、6、7、10月
|
创伤弧菌、副溶血性弧菌、霍乱弧菌、溶藻弧菌、河弧菌
|
1.仅采集活的甲鱼。
2.各环节采样比例约为C1:C2=1:2,可视具体情况调整。
3.同一季度同一采样点采样不得超过2份。
4.样品名称需注明样品状态“活”。
5.样品备注“专项3-甲鱼”。
|
工作手册
|
省级专项
|
2
|
地方食品
|
鲜榨果蔬汁
|
C1、C2、C3、D
|
30件/月
|
6-9月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单增李斯特菌
|
1.仅采集物理压榨的鲜榨果蔬汁。
2.流通环节:餐饮环节=1:1。
3.散装(包括自行简易包装)。
4.同一具体采样地点的样品不得超过2份。
5.样品备注“专项6-鲜榨果蔬汁”。
|
工作手册
|
省级专项
|
3
|
区级特色食品
|
酱腌菜
|
C1、C2、C3、D、B
|
30件/月
|
3、6、7、10月
|
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
|
1.以流通环节(包括超市、零售店、农贸市场、网购等)为主,兼顾生产加工环节。
2.散装为主,兼顾预包装产品。
3.以本地为主,兼顾市售其他品牌。
4.采样覆盖城市和农村。
5.样品以三林酱菜、老港牛肚咸菜为主,兼顾市售其他品牌,三者比例约为1:1:1。
6.样品备注“区级8-酱腌菜”。
|
国标
|
省级专项
|
4
|
肉及肉制品
|
熟肉制品
|
C1、C2、C3、D
|
30件/月
|
3-12月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单增李斯特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
|
1.样品以三林肉皮为主,兼顾市售其他品牌,二者比例约为1:4。
2.以流通环节(包括超市、零售店、农贸市场、网购等)为主,兼顾生产加工环节。
3.粗略根据市场消费情况,确定各类型采样地点的样品数量。
|
国标
|
区级专项
|
附件3 2019年浦东新区理化常规监测计划表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采样环节1
|
监测数量
|
采样
时间
|
监测项目
|
采样要求
|
检测方法
|
监测性质
|
1
|
肉及肉制品
|
鸡肉
|
C1、C2
|
27件/月
|
3、5月
|
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
|
1.与金山和闵行协调,浦东负责每月9件样本采集和27件样本四环素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的检测。
2.采样一式四份,一份自检,一份留样,另外两份分别送金山和闵行检测相关项目。
3. 采集监测点市售生鸡肉,不得采集熟制品。从农贸市场和商店采样,采样比例为1:1。
4.各区检测项目分配如下:金山:喹诺酮类
2、甲硝唑;浦东:四环素类
3、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闵行:金刚烷胺、利巴韦林、金刚乙胺。
|
工作手册
|
国家常规
|
2
|
蛋及蛋制品
|
鸡蛋
|
C1、C2
|
27件/月
|
3、5月
|
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
|
1.与金山和闵行协调,浦东负责每月9件样本采集和27件样本四环素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的检测。
2.采样一式四份,一份自检,一份留样,另外两份分别送金山和闵行检测相关项目。
3.采集监测点市售生鸡蛋,不得采集熟制品。从农贸市场和商店采样,采样比例为1:1。
4.各区检测项目分配如下:金山:喹诺酮类、甲硝唑;浦东:四环素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闵行:金刚烷胺、利巴韦林、金刚乙胺。
|
工作手册
|
国家常规
|
3
|
特殊膳食用食品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C1、C3
|
10件/月
|
3月
|
氯丙醇酯、缩水甘油酯
4
|
1.采集监测点生产的不同段位商品,尽可能针对相同产品分别在商店和网店采样。
2.浦东采样和数据录入,送市疾控检测。
|
工作手册
|
国家常规
|
注:
1. 采样环节中A为种养殖或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生产加工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商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网店),D为餐饮环节,E为口岸,以下相同。
2. 喹诺酮类包括:国家任务(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环丙沙星、恩诺沙星)、省级任务5种(达氟沙星、二氟沙星、氟甲喹、恶喹酸、沙拉沙星)。
3. 四环素类包括:国家任务(土霉素、强力霉素)、省级任务(四环素、土霉素)。
4. 植物油、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均需要检测3-MCPD酯、2-MCPD酯和缩水甘油酯,婴幼儿配方食品同时检测脂肪含量。
5.
采样人员务必于规定监测月份的5日前完成采样,如果采样任务量大,可于规定监测月份的前一月月底提前安排采样。
6.
数据上报原则上于规定监测月份月底前完成数据上报,未及时上报纳入年底条线考核。
截止上报时间是国家上报的最后期限,逾期视为该机构未完成年度监测任务,涉及年底的卫生行政部门扣分项。
7.
各区实验室务必于截止上报时间前15日将实验室数据交接给区疾控的数据报送部门,未按时交接实验室数据由实验室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各区域实验室(黄浦
/
长宁
/
静安组、金山
/
浦东
/
闵行组、松江
/
奉贤组等)在实验数据交接时需邮件告知数据接收方、市疾控中心危控所食品科(
shipinscdc@126.com)及化检所(xionglibei@scdc.sh.cn);各区级实验室需明确所承担指标的复检限量。
附件4 2019年浦东新区理化专项监测计划表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采样环节
|
监测数量
|
采样
时间
|
监测项目
|
采样要求
|
检测方法
|
监测性质
|
1
|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
鱼类
|
C1、C2
|
20件/月
|
8-10月
|
铅、镉、铬
|
淡水产品:海水产品=1:1
|
工作手册
|
区级专项
|
甲壳类
|
C1、C2
|
20件/月
|
主要采集虾、蟹
|
||||||
双壳类
|
C1、C2
|
20件/月
|
主要采集蛤蜊、花蛤、文蛤、扇贝、蛏子等
|
附件
5
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样品信息登记表
监测技术机构: 采样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实验室
样品编号
|
实验室
报告编号
|
食品类别
|
样品名称
|
商标
|
采样环节
|
采样
地点
|
包装
类型
|
样品数量
(
单位
*
重量
)
|
生产厂家
|
生产厂家地址
|
样品产地
|
生产日期
|
批号
|
保质期至日期
|
样品备注
|
检测
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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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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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注
:
1.样品数量要求填写采样数量(包括单位)*重量,如2瓶*250g;
2.样品备注:婴幼儿食品填写适用年龄段;散装样本生产日期不详的填写采样日期。
|
采样人(签名):
、
|
附件
6
上海市菌毒株上送信息登记表
|
|
|
|
|
2019年 月
|
|
|
|
|
|
||||||||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
|
|
|
|
|
|
|
||||||||
项目
类别
|
统一
编号
|
菌毒株
编号
|
菌毒株来源
|
菌毒种鉴定
|
分离时间
|
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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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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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GE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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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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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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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姓名
( 食品) |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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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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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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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清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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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_
_ ____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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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毒株送达人_
_ ____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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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_
_ ____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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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毒株接收人_
_ ____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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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实验室菌株复核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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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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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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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样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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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菌株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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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疾控实验室
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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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疾控实验室
复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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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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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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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2019
年浦东新区食源性疾病监测细则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一)目的
通过对个案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及流行趋势,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供线索。
(二)监测机构
根据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的要求,按照上海市卫健委的统一部署,新区共有59家医疗机构为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监测点(表1)。
表1 2019年浦东新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
医院名称
|
医院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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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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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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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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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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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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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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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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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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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迎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鹤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凌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黄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六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王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孙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
|
二级
|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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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
|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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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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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
|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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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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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
|
二级
|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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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思医院
|
二级
|
综合
|
上海市浦东医院
|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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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
上海交通大学医院附属仁济医院
|
三级
|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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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
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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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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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东方医院
|
三级
|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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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
|
三级
|
综合
|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
|
三级
|
综合
|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
|
三级
|
综合
|
(三)监测对象
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异常病例,重点关注婴幼儿、中小学生、孕产妇等病例,由定型包装食品引起的病例,以及发生在餐饮服务单位的病例。
1. 感染性病例:出现腹泻,可伴有腹痛、恶心、呕吐等胃肠道症状的病例,也包括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神经系统、呼吸系统等症状的病例。
2.中毒性病例:具有生物性、化学性或有毒动植物性等因素引起的相关中毒症状病例,如水产品相关横纹肌溶解综合征、农药中毒、亚硝酸盐中毒、毒蘑菇中毒、菜豆中毒、肉毒毒素中毒、米酵菌酸中毒、河豚毒素中毒等。
3. 异常病例: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就诊病例。
(四)监测程序
由临床医生发现病例后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表》,哨点医院监测负责人定期收集监测病例的监测信息。哨点医院应在病例就诊后48小时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监测信息。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内的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后上报至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哨点医院。
二、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一)目的
为食源性疾病诊断提供病原学确证,通过对病原体进行深入的分析,结合流行病学调查,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
(二)哨点医院的选择
根据上海市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的要求,在新区范围内按地理位置等因素,选择2家医院作为监测点(表2),其它有条件的医院需逐步加入该监测系统。
表2 2019年浦东新区食源性疾病病原监测哨点医院
医院名称
|
等级
|
类别
|
上海市交通大学附属仁济医院东院
|
三级
|
综合性
|
泥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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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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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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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测对象
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就诊病例。
腹泻是指每日排便3 次或3 次以上,且粪便性状异常,如稀便、水样便、粘液便或脓血便等。
(四)监测内容
1.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对符合病例定义的腹泻病例开展信息收集,收集的信息包括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等。
2.生物样本采集。哨点医院采集生物样本并按要求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检测和报告。
3.腹泻病例统计调查。哨点医院每月开展一次医院统计调查,对上个月腹泻病人的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信息进行统计。
(五)监测结果报告
1.哨点医院应当在完成病例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监测信息,在每月的第一周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将上个月的医院统计调查结果上报。并及时将采集的生物样本送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完成检测后2个工作日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标本检测数据,并及时将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阳性标本检测数据,定期对辖区内上报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三、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
(一)目的
通过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的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
(二)监测对象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与流行病学调查核实后的食源性疾病事件。
(三)监测内容
包括食源性疾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引发事件的原因、发病人群的基本情况、发病情况、诊断情况以及可疑食物及样品检测结果等信息。
(四)监测结果报告
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完毕一周内,依据事件调查处置结果,将“食源性疾病个案调查表”“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收集表(初步报告)”“食源性疾病暴发信息收集表(结案报告)”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月汇总辖区内食源性疾病事件发生情况,填写“食源性疾病事件网络报告月汇总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汇总表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完成食源性致病菌检测后,及时通过国家食源性疾病分子溯源网络(TraNet)报送食源性致病菌菌株信息、分子分型和药敏试验结果,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送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事件进行汇总分析,按时向区卫健委提交分析报告。
四、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
(一)目的
通过对病人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进行分子分型和聚类分析,为聚集性病例识别和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二)监测对象
对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和特定血清型的副溶血性弧菌、空肠弯曲菌分离株,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分离株、单增李斯特菌、空肠弯曲菌和毒力基因阳性的副溶血性弧菌分离株开展分子溯源分析。
(三)监测方法及要求
1.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食源性致病菌的分子分型检测、图谱分析及信息上报工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和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分子分型图谱分析、信息复核和上报工作。
2.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采用脉冲场凝胶电泳(PFGE)方法,具体见《2019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2019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
(四)监测结果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食源性致病菌的分子分型后,应及时开展分子分型图谱分析,通过“国家食源性疾病分子溯源网络(TraNet)”系统上报。原则上从接收菌株至结果上报不超过两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辖区监测结果,发现分子分型图谱一致、并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卫健委报告。
五、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
(一)目的
通过对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开展耐药监测,掌握本区主要食源性致病菌的耐药水平和耐药趋势,为耐药性风险评估提供基础数据。
(二)监测对象
对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空肠弯曲菌分离株,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单增李斯特菌、空肠弯曲菌分离株开展耐药监测。
(三)监测方法及要求
1.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食源性致病菌药敏试验和信息上报工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与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信息审核和上报工作。
2.食源性致病菌药敏试验采用微量肉汤稀释法,具体见《2019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2019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
(四)监测结果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食源性致病菌药敏试验,应及时通过“国家食源性疾病分子溯源网络(TraNet)”系统上报。原则上应在完成检测后1周内将检验数据录入监测系统。
六、单增李斯特菌散发感染危险因素调查
1.探索单增李斯特菌散发感染的危险因素和高危食品;
2.为制订特定食源性疾病病原体感染的防控措施提供依据。
(二)调查对象
开展孕产妇单增李斯特菌散发感染病例1:2配对病例对照调查。
1.病例的选择
(1)选择标准:①来自于单增李斯特氏菌感染危险因素调查哨点医院的病例(仁济医院);②具有单增李斯特氏菌感染的临床表现,且从生物标本检出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孕妇;或者具有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的临床表现,且从新生儿(<30天)生物标本检出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产妇。
(2)排除标准:①无联系方式;②出院后1周内未联系上;③属于一起食源性疾病事件中的案例。
2.对照的选择
为每个符合选择标准、并且完成了调查的单增李斯特氏菌感染确诊病例,在同一医疗机构就诊的孕妇中,选择2名年龄段(≤20岁;21-25岁;26-30岁;31-35岁;≥35岁)、孕周(孕妇病例的对照应选择与病例孕周相差在4周以内的孕妇,新生儿感染的产妇病例选择同期分娩健康新生儿的产妇)
与之匹配的对照。需排除选取过去30天内曾发生腹泻、血便、恶心、呕吐和腹痛的病例作为对照。
1.调查内容
包括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家庭卫生习惯、饮食情况、临床表现、治疗情况和疾病的社会经济影响等。
2.调查方法
调查员采用入户调查的方式对筛选的病例及对照进行调查。在病例就诊后1周内完成病例调查;在完成病例调查的2周内,选择并完成2名对照调查。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将调查结果录入“单增李斯特氏菌病例对照调查数据库”,并加强对数据库的审核;每月5日前将上月完成的调查问卷和数据库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七、食源性疾病人群调查
根据监测要求,对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中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结果为阳性的病例开展入户问卷调查,具体要求见《2019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根据相关培训要求展开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