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MB2F313140202200268 | ||
信息名称 | 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草案)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09-01 |
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许可告知承诺,是已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申请人,依法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许可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含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区应急管理局作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浦东新区范围内注册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且不带储存设施的企业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新办、延期、变更)申请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浦东新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工作。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许可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在收到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所有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首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许可的,应当填写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许可申请书(含承诺书)》及经申请人签章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根据具体承诺后续择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产权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五)经营许可的相关文件(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企业,应提交进口、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延期的,应当填写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许可申请书(含承诺书)》及经申请人签章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根据具体承诺后续择时提交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变更的,应当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补办)申请书》及经申请人签章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根据具体承诺后续择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附页);
(二)变更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的,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网站系统后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对系统提示的行政审批机关承诺告知内容进行确认,下载《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并填写系统表格,提交相关申请书和经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区应急管理局对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提出受理或者补正意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区应急管理局受理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被审批人可自行从系统中下载归集后的电子证照,如确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纸质证书的,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新证或延期的,申请人应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15日内,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书面提交第六条第一至第五项材料。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应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15日内,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书面提交第八条第二款第一至第三项材料。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除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等特殊化学品外采用负面清单化。
第十一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组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收回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纸质证书。
第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或行政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申请人、被审批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