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不带储存设施)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SYMB2F313140202200260 |
文件编号 | 浦应急〔2022〕58号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10-21 |
区安监大队,保税区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各街道、镇安监机构,各有关企业:
《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不带储存设施)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不带储存设施)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23日
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
(不带储存设施)行政许可告知
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许可告知承诺,是已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申请人,依法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许可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含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区应急管理局作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浦东新区范围内注册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且不带储存设施的企业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新办、延期、变更)申请的,适用本办法。
同时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仓储、加油站)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企业,在信用修复前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处(行政审批处)(以下简称审批部门)负责浦东新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工作。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在收到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符合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提交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四)未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仓储、加油站)许可证;
(五)严格按照经过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存放危险化学品;对经营环节,涉及危险化学品委托储存和运输的,委托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的单位储存,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及单位运输;主要负责人等人员通讯保持畅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六)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按照预留通讯方式无法联系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第六条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首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许可的,应当填写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许可申请书》及经申请人签章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根据具体承诺后续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产权证);
(四)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
(五)经营许可的相关文件(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企业,应提交进口、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延续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并符合第六条的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变更的,应当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补办)申请书》及经申请人签章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根据具体承诺后续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交准予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材料);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提交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三)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附页);
第九条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的,登录“上海一网通办”-“区入口”-“浦东新区”-“按部门”-“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选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不带储存设施)”-“立即办理”,进入系统后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对系统提示的行政审批机关承诺告知内容进行确认,下载《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并填写系统表格,提交相关申请书和经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提出受理或者补正意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审批部门受理后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新证或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按照告知承诺书承诺的期限提交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材料。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应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按照告知承诺书承诺的期限提交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材料。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采用正负面清单,易制毒、剧毒化学品等特殊化学品需明确许可品种,其余品种作为“其他危险化学品”无需一一列明。
第十一条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2个月内,审批部门应当组织负有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安监机构派员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其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后,审批部门依法注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收回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
第十三条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应当建立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或行政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被审批人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及核查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试用期一年。
附件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经营(不带储存设施)
申请企业
申请类别 □首次申请 □重新申请 □延期申请
□重新申请并变更 □延期并变更
填表日期
申请企业盖章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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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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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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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环内 □中环内 □外环内 □外环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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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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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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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
□经营(不带储存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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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组织机构 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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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股份制 □有限制 □私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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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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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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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万元 |
上年销售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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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无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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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
职工 总人数 |
人 |
安全管理 人员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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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从业人员人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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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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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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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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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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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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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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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 |
□无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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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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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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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 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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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经营场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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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产权 |
□租赁 □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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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状况 |
□交易市场 □办公 □商业 □店铺 □工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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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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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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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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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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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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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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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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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重新申请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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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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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册、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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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
缩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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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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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申请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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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规模”一栏应填写:“千克/年”、“克/年”、“吨/年”、“瓶/年”、“升/年”或“立方/年”。 2.“用途”一栏应填写“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或“家庭生活使用”。 |
类别 |
品名 |
规模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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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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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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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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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控 危险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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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危险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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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项品名 |
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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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件二
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
(首次、延期申请)
申请人:
(负责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二、许可范围
浦东新区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许可申请的企业。
三、法定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承诺在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申请书;
(二)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产权证);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七)经营许可的相关文件(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企业,应提交进口、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的,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网站系统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下载《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并根据系统提示填写表格、上传相关申请书和经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提交。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许可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决定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或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申请人、被审批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符合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提交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四)未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仓储、加油站)许可证;
(五)严格按照经过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存放危险化学品;对经营环节,涉及危险化学品委托储存和运输的,委托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的单位储存,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及单位运输;主要负责人等人员通讯保持畅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六)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按照预留通讯方式无法联系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变更、注销、补办
申请企业
填表日期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类别 □变更申请 □注销申请 □补办申请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编制
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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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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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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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 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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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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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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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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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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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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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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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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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改、扩建危险 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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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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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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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报刊名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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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
(变更申请)
申请人:
(负责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二、许可范围
浦东新区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许可申请的企业。
三、法定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承诺在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五)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的,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网站系统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下载《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并根据系统提示填写表格、上传相关申请书和经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提交。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许可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决定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或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申请人、被审批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符合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提交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四)未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仓储、加油站)许可证;
(五)严格按照经过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存放危险化学品;对经营环节,涉及危险化学品委托储存和运输的,委托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的单位储存,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及单位运输;主要负责人等人员通讯保持畅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六)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按照预留通讯方式无法联系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