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航头镇无偿献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XH3300000-2016-073 | 发布机构 | 航头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6-04-06 |
2016年航头镇无偿献血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上海市献血条例》,确保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浦东新区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办[2016]17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2016年度我镇无偿献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各企事业单位的献血工作由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交纳地所属的新区血液管理办公室负责献血管理,10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个体业主等,归入所在区域的村、居负责管理。
二、献血范围和用血规定
1、献血范围:根据《上海市献血条例》规定,献血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男女健康公民。其中参与献血的来沪人员需出具3个月以上本地居住证,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以出具的工作证为准。
2、用血规定: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其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
根据《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十八条、二十七条规定,对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可以发出限期完成献血计划通知书;逾期仍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可以按照未完成计划献血量等量用血费的五倍,对其征收献血补偿金;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其职工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单位应当向区血液管理机构交纳用血互助金。
三、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整合资源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献血工作事关临床用血的需要与安全,是一项关系到民生的具体工作,也是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干部具体负责;充分利用各方力量,统筹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在认真做好宣传动员的同时带头献血,为群众树立榜样,广泛争取全社会参与和支持无偿献血工作。教育、民政、司法、卫生、文化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要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工作,以各方的共同努力,尽快实现从计划用血向自愿献血的转变。
2、广泛宣传,增强公民献血积极性
各村、居委、各单位要广泛宣传《献血法》、《献血条例》,宣传享受用血权利与履行献血义务的一致性,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公民发扬人道救助精神,积极自愿无偿献血。
机关工作人员、卫生工作者、党团员青年应当带头参加无偿献血,为广大公民做表率,形成全社会尊重无偿献血者的良好氛围。各村、居委要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地区内适龄健康公民(含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各单位要动员和组织本单位的适龄健康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献血。
3、严格管理,依法维护、保障献血秩序和血液安全
血液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和社会稳定,各献血单位要建立献血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实行查证签章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血头、血贩、血霸,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献血的现象,切实维护献血秩序;要严格按照《献血法》、《献血条例》规定完成献血任务。对未完成献血任务的个别单位,必须按《献血法》和《献血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4、加强管理,为用血公民提供服务
本镇辖区内各单位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医疗临床用血时,必须带好有关医院开出的“用血通知书”、有效证件和所在村、居委或用工单位开具的证明,到镇政府社会事业办办理用血手续。镇社会事业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的规定,结合用血者所在单位完成献血计划情况,为医疗临床用血的公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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