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3300000-2017-187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航头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航府〔2017〕146号 发布机构 航头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7-09-26

关于印发《航头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航府〔2017〕146号

航头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 上海 市、 浦东新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相关要求, 自即日起至2017年12月,在全 镇 范围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通过综合治理,全面摸清本区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力争实现“六个100%”,即: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排查率100%、建筑消防设施排查率100%、安全疏散设施排查率100%、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率100%、“户籍化”管理纳入率100%、高层公共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配置率和高层住宅楼长消防安全责任履行率100%,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架构
   镇消防委成立由党委委员、副镇长周斌任组长,副调研员于景斌任常务副组长,党政办负责人罗小青,规建办主任朱强、航头镇派出所所长郭敏,镇安监所所长方海华,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李春燕,航头房办主任朱 暐 华,镇网格化管理中心主任宋汉城,城管中队队长严俊,稳定办主任吴平、三林消防大队副队长张翔任副组长,镇消防委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组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督查考核等工作。
   三、治理范围
   重点治理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具体参照高层民用建筑分类、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四、治理内容
   (一)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1.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二)建筑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
   (三)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3. 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四)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五)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单位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五、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清底数
   摸清 本辖区高层建筑的数量、性质、高度、规模、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情况,形成辖区高层建筑花名册和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清单。 (责任单位: 规建办、航头房办、三林消防大队、航头派出所、航头安监所、各村、居、社区工作站等属地单位 ) 。
   (二)严格管控外保温材料
  1. 对2011年4月26日以后(2011年4月26日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包括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的 建筑外保温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一律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对于2011年4月26日以前,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结合改 建、扩建工程,区分轻重缓急,分类施策整治;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禁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责任单位: 规建办、三林消防大队、航头派出所、航头安监所、属地单位 )。
  2.督促产权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制作张贴警示标牌,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责任单位:航头房办、三林消防大队、 派出所、安监所、属地单位 )。
   (三)完善建筑消防设施
   对缺失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完好有效。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责任单位:航头房办、三林消防大队、 派出所、安监所、属地单位 )。
   (四)畅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
   督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平安志愿者,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督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对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恢复原有功能。(责任单位:航头房办、三林消防大队、 航头派出所、安监所、航头房办、属地单位 )。
   (五)严格执法铁腕整治
  1、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责任单位:规建办、三林消防大队、航头派出所、航头安监所、航头市场监督管理所、东升公司、属地单位)。
  2、对排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 ;严格执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凡符合判定标准的,应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依法下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从严从重处罚;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对久拖不改的火灾隐患,应组织新闻媒体曝光,推动落实责任,督促尽快整改 (责任单位: 三林消防大队、航头派出所、航头安监所、属地单位 )。
   (六)提升物防技防水平
   根据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情况,属于公房和售后公房的,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制定整改计划,分批纳入2018年、2019年市、区两级政府消防实事项目;属于商品房的,督促各街镇、居村委指导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实施消防设施改造和维保。着力提高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或警铃、电气火灾监控装置的覆盖率,引导居民家庭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安装独立式烟感报警器或智能型烟感报警器,切实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快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高层建筑接入系统,24小时监控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并纳入“智慧城市”管理。(责任单位: 三林消防大队、航头派出所、航头房办、属地单位 )。
   (七)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1.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要督促其制定完善各类管理制度,负责日常消防管理。
  2督促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高层建筑应 全部纳 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认真落实“户籍化”管理。应根据每栋建筑的实际情况制定“一楼一策”,“一策”的内容应包括建筑基本情况、火灾隐患情况、隐患整改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4.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消防经理人主要负责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管理,组织防火检查、消防设施维保和宣传培训、消防演练,牵头整改火灾隐患。指导高层公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钉钉”群或微信群,将消防知识、管理要求、隐患上报等内容实现群内共享。
  5.要充分借助综治管理平台,依托现有的网格管理人员,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逐栋明确“楼长”。“楼长”的职责主要是结合日常网格管理工作,加强季节性防火、自救逃生等消防常识宣传,对楼内消防设施、疏散通道进行检查,发现消火栓配件缺失以及疏散通道违规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车充电等问题,按照程序通报物业及时整改,并报管理部门备案。要将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嵌入到“钉钉”群、微信群或自行研发的信息管理平台,提高抄报、督改隐患效率。(责任单位: 三林消防大队、航头派出所、航头安监所、航头房办、网格中心、属地单位 )。
   (八)建强微型消防站(志愿者消防队)
   每栋高层公共建筑和每个高层住宅小区应根据《上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同时应 根据建筑高度、楼层数量和小区 规模立体化合理 配置人员和装备器材, 与辖区 派出所、 消防中队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责任单位: 三林消防大队、航头派出所、航头房办、属地单位 )
   (九)加强消防宣传培训
   制作高层建筑消防公益宣传片和宣传海报,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以及LED屏、橱窗、板报等媒介滚动播放和张贴,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和逃生自救知识。结合“社区消防宣传大使”评选命名活动,开展进楼入户式消防常识普及,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升高层建筑小区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引导居民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积极推进市府实事项目,督促高层建筑管理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借助“119消防周”活动宣传氛围,大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进社区、入高层活动,提升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责任单位: 三林消防大队、航头派出所、航头安监所、航头房办、属地单位 )
   (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充分利用各级主流媒体加大对高层建筑排查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联合电台、报刊开展“查找身边火灾隐患”系列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将久拖不改、隐患严重的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通报有关部门,并协调主流媒体加大曝光力度。采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火险警示牌等方式,推动隐患整改。引导公众通过“96119”消防热线,举报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公共安全的隐患,形成浓厚的群防群治氛围。(责任单位:传媒办、 三林消防大队、航头派出所、航头安监所、航头房办、属地单位 )
   (十一)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成灾前追责机制,高层公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彻底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严格依法办理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责任单位: 三林消防大队、航头派出所、航头安监所、航头房办)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28日前)。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成立整治领导小组,专题部署、研究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方案。
   (二)排查整治阶段(即日起至11月30日)。
  1. 9月30日前,对辖区内所有高层建筑的火灾隐患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开展排查。
  2.11月30日前,配合建交委、 区公安消防部门 对排查发现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进行外保温材料改造可行性分析,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一制定改造计划。
   (三)巩固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1.对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
  2.列出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责任人清单,纳入征信体系和信用档案。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严峻形势,开展这次综合治理是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及时成立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亲自督办,加强调度指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有关单位治理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各单位要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要结合 当前正在开展的夏季消防检查、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突出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以专项工作牵引消防基础工作,推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整体提升。
   (三)加强督导,落实责任。 各级领导要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明察暗访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部门,要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行“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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