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
索引号 | XI2300000-2015-033 | 发布机构 | 泥城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5-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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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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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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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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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0]33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沪民救发[2001]9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6]36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5]64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8]2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民救发〔2012〕31号 ;关于取消低收入家庭住院医疗救助病种限制的通知(沪民救发〔2013〕64号);关于在本市开展城乡门急诊医疗救助的通知(沪民救发〔20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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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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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因患病住院可申请本市住院医疗救助。
1.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主要是指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孤老、孤儿孤残等人员;
2.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患病住院治疗人员;
3. 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中患病住院治疗人员;
4.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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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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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书面申请书;
3. 已支付大病重病的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
4. 低收入家庭医疗费用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5. 已经得到报销、救助、帮扶的证明材料,包括:
1) 所属单位或上级部门帮助的证明材料;
2) 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给予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减负证明;
3) 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4) 总工会举办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5) 市红十字会举办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6)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7) 医保综合减负清单及个人历史帐户信息查询表;
8) 劳动保障部门医疗补助(包括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情况证明;
9)残联医疗帮困的证明材料;
6. 其他相关材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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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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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咨询,问清楚申请医疗救助的政策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 申请对象向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供相关材料,由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3. 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4. 报区民政局审批,已经市民政局批复同意审批权下放到街道、乡镇的试点单位由街道、乡镇审批;
5.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将审批结果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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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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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城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新城西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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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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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7121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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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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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正式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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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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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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