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高桥镇教委关于《高桥镇教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E9300000-2007-002 发布机构 高桥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06-01-23
关于批转高桥镇教委关于《高桥镇教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浦高府[2006]6号
 
各居委、村以及本镇区域内的中学、职校、小学、幼儿园:
根据高桥镇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精神,镇政府同意镇教委经补充修改后形成的《高桥镇教育奖励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广泛进行宣传并积极贯彻施行。在组织学习、宣传和施行过程中,要准确领会《办法》的意义,把握主旨。同时,要结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抓好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使学校、家庭和社会形成合力,从而在我镇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希望各校(园)要进一步以《高桥镇教育奖励办法》的实施为契机,不断增强事业心、责任心,充分调动广大师生的积极性,努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内涵发展,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品位,打造优质教育品牌,不辜负全镇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
特此通知。
附:《高桥镇教育奖励办法》
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浦东新区高桥镇教育委员会
浦高教[2005]1号
高桥镇教育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振兴中华,系于教育。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促进我镇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调动我镇区域内校(园)长、党支部书记和广大师生、家长的积极性,提高镇域内校(园)的教学质量,提升校(园)的办学品位,加快发展我镇区域内的教育事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要,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在原《高桥镇教育奖励办法(试行)》(浦高镇教[2004]01号)的实施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对原《办法(试行)》进行补充修改后形成本《办法》。
二、组织与领导
(一)由高桥镇人民政府筹措资金,设立“高桥镇教育专项奖励”,用于每年对镇域内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奖励实施。
(二)建立“高桥镇教育奖励委员会”(名单另附)
顾问:党委书记
主任:镇长
常务副主任:分管副镇长
委员若干人。
下设办公室(地点在镇教委)
主任:分管镇长
副主任:镇教委常务副主任
工作人员若干。
三、奖励范围与对象
1、本《办法》适用于本镇镇域内的全日制中学、职校、小学、幼儿园(含民办学校)。
2、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学校校(园)长和书记、教师、学生以及家长。
四、奖励原则
1、激励性原则;2、客观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实效性原则。
五、操作实施
(一) 设立“校(园)办学综合成果奖”
1、奖励条件
⑴ 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的校(园)
⑵ 被区人民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的校(园)
⑶ 被浦东新区社发局评为“创建文明先进集体”的校(园)
2、奖励标准
⑴ 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的校(园),一次性奖给校(园)2万元。奖金由校(园)务委员会支配。
⑵ 被评为“浦东新区文明单位”的校(园),一次性奖给校(园)1万元。奖金由校(园)务委员会支配。
⑶ 被评为社发局“创建文明先进集体”的校(园),一次性奖给校(园)5000元。奖金由校(园)务委员会支配。
3、操作程序
8月15日前,上述有关校(园)把获奖证书(副本或复印件)报镇“教育奖励”办公室备案后,于教师节实施奖励。
(二)设立校、园长(书记)工作业绩奖
1、奖励条件
⑴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办学思想端正,教育理念清晰。
⑵ 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提出明确的办学目标,并积极团结全校师生认真组织实施。
⑶ 在原有的基础上,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成效明显,学生、教师、家长和社会的认可程度逐步提高。
⑷ 积极投入教育改革,重视理论学习与实践,个人有教育教学或教科研等实绩。
⑸ 依法治校,学校无重大事故发生。
⑹ 学校师生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建设,学校教育资源积极为社区服务。
2、奖励标准
⑴ 校、园长(书记)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评合格、且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发给年度一次性奖金1000元—2000元。
⑵ 校(园)长(书记)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年终考评为优秀,并在上述奖励条件所涉及的六个方面表现突出的,再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1000元。
[说明:①校、园长兼任书记职务的,按校、园长职务给予工作业绩奖,不重复。②校、园长(书记)在本条奖励内容之外,符合本《办法》其他奖励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条文由镇教委委托学校给予奖励。如有必要,校、园长(书记)在学校领取奖金时予以注明。]
3、操作程序
⑴ 8月15日前,学校把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校、园长(书记)的年度考评反馈结果的复印件连同校、园长(书记)个人就本《办法》中与校、园长(书记)工作业绩奖奖励条件有关的六个方面情况的书面总结一起上报镇教委。
⑵ 8月25日前,镇教委在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评议后,确定校、园长(书记)的年度奖金,并于教师节实施奖励。
(说明:同一项奖励内,就高不就低。)
(三)设立“优秀教师奖”
1、 奖励条件
参照社发局“优秀园丁奖评选条件”。
2、 奖励标准
(1) 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的,一次性奖给2000元;
(2) 被评为上海市优秀教师的,一次性奖给1000元;
(3) 被评为浦东新区优秀教师的,一次性奖给500元;
(4) 被评为高桥镇优秀教师的,一次性奖给400元;
3、 操作程序
(1) 学校(园)于7月底之前按在职教工5%比例完成推优,8月15日之前把《高桥镇优秀教师推荐表》送镇“教育奖励”办公室,于教师节前实施表彰奖励。
(2) 8月15日之前,学校(园)把区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优秀教师的结果复印件送镇教育奖励办公室备案,同一项奖励就高不就低,也于教师节实施奖励。
(四)设立“优秀教学成果奖”
A、学生考取(或考分达到)大学(一本)或市重点高中(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对学校的奖励
1、奖励条件与标准
⑴ 学生考取(或考分达到)清华、北大、复旦、上海交大的,按每人1000元,奖给学校。(不含扩招)
⑵ 学生考取(或考分达到)大学(一本)的,按每人200元,奖给学校(不含扩招)。
⑶ 学生考取(或考分达到)市重点高中(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按每人200元奖给学校(不含扩招)。
⑷ 小学在新区统一组织的毕业生升级考试中,语、数、外三科总成绩(三科总平均分)在区内位列前10名的,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3000元;位列前11—20名的,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2000元。上述奖金由校长分配。
⑸ 经区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评价后,对高考、中考或小学毕业升级考试成绩在区内同类学校中有明显提高的,另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1000—5000元(考试学科总平均分与上学年相比,提高4%—5%的,奖励1000元;提高6%—7%的,奖励2000元;提高8%—9%的,奖励3000元;提高10%及以上的,奖励5000元。)
2、操作程序
⑴ 学校把被录取(或分数达线)的学生名单与有关情况,在8月15日前送镇教育奖励办公室备案,于教师节实施奖励。本项奖金由校长组织分配发放(不含扩招)。
⑵ 学校把区教育行政本校的考试成绩于10月底前提供给镇教委。
B、学生在竞赛中获奖,对学校与有关教师的奖励(奖金由校长组织分配)
1、奖励条件与奖励标准
⑴ 学生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学科竞赛中获奖。
竞赛级别
一等奖
(或第一名)
二等奖
(或第二名)
三等奖
(或第三名)
署级
200元/项
150元/项
100元/项
浦东新区
400元/项
300元/项
200元/项
上海市
500元/项
400元/项
300元/项
全国
600元/项
500元/项
400元/项
⑵ 学生在上述五门学科之外的艺、体、科技等竞赛中获奖,对学校有关教师的奖励
竞赛级别
一等奖
(或第一名)
二等奖
(或第二名)
三等奖
(或第三名)
署级
60元/项
40元/项
20元/项
浦东新区
80元/项
50元/项
30元/项
上海市
150元/项
100元/项
50元/项
全国
200元/项
150元/项
100元/项
(说明:
1、如只计团体,不计个人名次,则按上表奖励金额标准的两倍作为团体奖奖给学校;
2、上述竞赛的举办单位限指:教研室、少年宫、少科站、语委办、体委。
3、团体奖与个人奖不重复;同一奖项的奖励就高不就低。)
2、操作程序
学校(园)于每年8月15日前,把本校(园)学生竞赛获奖的情况制成清单并附获奖证书复印件后报镇教育奖励办公室,镇于教师节实施奖励。每年竞赛获奖成果的统计时限为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1日
(五)设立“教育研究成果奖”
1、奖励条件
⑴ 教师本人在区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比赛中获奖。
⑵ 教师的教育、教学论文在新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⑶ 教师的教育科研成果在区及以上的教科研成果评选中获奖。
2、奖励标准
⑴ 教学比赛(专指学科教学比赛)
比赛级别
一等奖
(或第一名)
二等奖
(或第二名)
三等奖
(或第三名)
署级
300元/项
200元/项
100元/项
浦东新区
500元/项
300元/项
150元/项
上海市
800元/项
500元/项
300元/项
全国
1000元/项
800元/项
500元/项
⑵ 论文发表
新区级:80元/篇、市级:150元/篇;全国:200元/篇
⑶ 教科研成果评比
级 别
一等奖(或优秀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浦东新区
600元/项
400元/项
300元/项
150元/项
上海市
800元/项
600元/项
500元/项
250元/项
全国
1000元/项
800元/项
700元/项
350元/项
3、操作程序
学校(园)于每年8月15日之前,把本校(园)教师就上述三方面成果制成清单并附获奖证书或发表文章的刊物、教科研课题立项证明提供给镇教育奖励办公室,镇于教师节予以奖励。同一成果在不同级别的比赛、评比中获奖或成果发表时,其奖励就高不就低。
上述教育研究成果的统计时间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1日。
(六)设立“优秀学生奖”
A、奖励德、智、体等诸育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1、奖励条件
被评为区及以上优秀学生(含优秀少先队员或学生干部)。
2、奖励标准
区级优秀学生(含优秀少先队员或学生干部)一次性奖励200元;
市级优秀学生(含优秀少先队员或学生干部)一次性奖励300元。
3、操作程序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评选后,将被批准的优秀学生名单于5月20日之前报镇教育奖励办公室,镇于每年“六一”儿童节予以奖励。
B、奖励考取(或考分达到)大学(一本)、市重点高中(或市示范性高中)的学生
1、奖励条件与标准
⑴ 考取或考分达到北大、清华的,每人一次性奖给5000元(不含扩招);
⑵ 考取或考分达到复旦大学的(不含扩招),每人一次性将给2000元;考取和考分达到上海交大的(不含扩招),每人一次性奖给1000元;
⑶ 考取或考分达到大学(一本)的学生,每人一次性奖给300元(不含扩招);
⑷ 考取或考分达到上海市重点高中(市示范性高中)的学生,每人一次性奖给300元(不含扩招)。
2、操作程序
(1)学校把考取或考分达到上述学校的本镇户口的学生名单,于每年8月15日前报镇教育奖励办公室,镇于9月1日前予以奖励(不含扩招)。
⑵ 各村、居委摸清情况后,于8月15日前把不在本镇区域内中学就读,而考取或考分达到上述学校的本镇户口学生名单和录取通知书、成绩单的复印件,报镇教育奖励办公室,镇于9月1日前予以奖励(不含扩招)。
(七)设立“优秀家长奖”
1、评选条件
⑴ 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堪为家长表率;
⑵重视对子女教育,关心与配合、支持学校教育;
⑶家庭教育有方,是“学习型”家庭;
⑷ 家庭教育效果明显,子女在学校(园)中表现突出或进步明显。
2、奖励标准
凡获“高桥镇优秀家长”称号的家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纪念品)。
3、操作程序
学校(园)根据评选条件,按在校学生的1%比例,评选出镇优秀家长,在8月15日之前报镇教育奖励办公室,镇于教师节给予表彰、奖励。
六、各校(园)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实施奖励的统计时限,以获奖证件上注明的颁奖时间为准。
七、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原《办法》停止实施。
八、本《办法》的解释权在高桥镇教育奖励委员会。
高桥镇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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