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老港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3-06263 |
文件编号 | 浦老府〔2023〕88号 |
发布机构 | 老港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10-23 |
机关各科室、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居):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老港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老港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应急技术机构
3. 风险评估
3.1 事件分级与协同
4. 监测、报告与预警
4.1 检测
4.2 报告
4.3 预警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措施
5.3 应急响应分级
5.4 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事故调查与总结
7. 保障措施
7.1 预案保障
7.2 信息技术保障
7.3 队伍装备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物资保障
7.7 经费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8.2 演练
8.3 奖惩
8.4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全镇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基层卫生应急能力,做好镇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或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老港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上海市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老港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相关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镇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村(居)和机关各部门及相关驻镇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4.3 依法规范,快速反应
各居村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4.4 依靠科学,加强协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镇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作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筹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其中,指挥长由镇党委书记沈旗峰、党委副书记、镇长谭志恒担任;第一副指挥长由镇党委副书记黄伟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副镇长王春辉担任;副指挥长由相关班子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为党政办、党群办、经发办、社建办、城运办、平安办(信访办)、规建办、农发办、新闻信息中心、城运中心、城建中心、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城管中队、市场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居村。
2.1.2 镇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本镇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作出决策,并统一领导、指挥对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过程;对各居村、各部门、各单位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储备应急物资、落实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上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配合上级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转化成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镇应急指挥部应立即上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启动区预案,并服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指挥。
2.1.3 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党政办:严格强调必须执行的纪律,加强工作督查;做好必要物资储备,提供必要后勤保障;做好协调联络沟通,撰写专报、综合性材料。
(2)党群办、新闻信息中心:组织动员居村力量,参与群防群治;结合应急处置需要落实人员支援相关区域或点位;做好舆论引导以及舆情处置;利用电子屏、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居村民自我防范能力,加强对应急处理工作、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力度。
(3)经发办:做好集贸市场环境整治,按要求做好清洁消毒;协助加强民宿管理;加强对商铺、企业、超市、农贸市场行业管理和卫生管理;协助做好突发事件涉及工业企业和商铺的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社建办、卫生服务中心:协调和落实预防和处置必需的工作经费;根据上级卫生部门制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协调并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协调并组织实施对有关地区的隔离、封锁;配合卫生等部门做好流行病学等相关调查。
(5)城运办、城运中心:做好辖区内环境卫生相关工作;做好相关场所及人员的垃圾分类及处置工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物理封闭及现场人保、技保等力量统筹、布防;做好相关热线接处。
(6)平安办(信访办):必要时,做好辖区道口布控;做好街面、商铺检查,社会流浪人员收容等工作;做好相关信访矛盾处理。
(7)规建办:督促建筑工地落实相关人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各项卫生保障措施;督促落实公共交通工具的各项卫生保障措施。必要时,协助对相关人员执行健康检测和医学观察;督促运输单位配合落实相关卫生保障措施。
(8)农发办:做好辖区内动物养殖管理、动物防疫监管等各项管控措施;加强对涉农企业的行业管理和卫生管理;协助做好突发事件涉及农业企业的协调及应急处置工作。
(9)派出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舆情监测,安抚群众情绪,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派出所外口工作人员协助村居进行人口排摸;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道路、水路交通的管制工作,配合卫生和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落实封锁、控制、隔离等措施。
(10)城建中心(房办):督促物业加强辖区内居民区环境卫生管理和整治工作;必要时,督促物业加强居民区人员和车辆出入管理。
(11)城管中队:按照职责做好本镇活禽交易等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重点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治。
(12)市场监督管理所: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督促药品、试剂的贮备,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生产和储备信息;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按照职责做好本镇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13)各居村:开展辖区内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加强辖区内的环境卫生整治;必要时,按指示暂停一切有一定规模的集会活动;做好相关人员排摸及重点人群管理;如发现疑似症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2.2 日常管理机构
镇应急指挥部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社建办,在区卫健委和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上报镇党委、政府确定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3 应急技术机构
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服从区镇两级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风险评估
3.1 事件分级与协同
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分类标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认定。“一般”(Ⅳ级)事件由常务副指挥长负责统筹指挥,较大(Ⅲ级)及以上事件由指挥长负责统筹指挥。
其中,需向新区报送的事件:(1)一次事故中发生3例或3例以上人员重伤,有1例或1例以上重伤或死亡事件;(2)二氧化碳中毒、3例或3例以上的化学伤害。需协同公安部门处置的事件:(1)非亲属送来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人或可疑自杀或他杀造成的伤亡;(2)不明原因的电击、溺水、农药中毒等造成人员伤亡;(3)难以控制或估计出现难以控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纠纷事件;(4)群殴事件;(5)需公安部门介入的其他事件。
4. 监测、报告与预警
4.1 监测
全镇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4.2 报告
4.2.1 责任报告单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学校、居村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4.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1小时内向镇政府及区卫生部门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镇政府相关部门和值班人员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报告。并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服务中心及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镇政府和区卫生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置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当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报告人姓名和通讯联系方式。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3 预警
镇应急指挥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级别由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发布。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镇政府及镇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本预案要求,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件发生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提出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上级卫生部门的要求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镇应急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区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区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4)疫情控制措施: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配合区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有关部门要配合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镇有关部门和居村协助区卫生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0)督导检查:负责对全镇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2.2 镇社建办
(1)组织卫生服务中心,在区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指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对病人的医疗救治。
(2)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小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2.3 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中心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中毒事件发生后,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5.2.4 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居村,应根据事件发生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 应急响应分级
5.3.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由镇政府按照国家、市、区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启动应急预案。
5.3.2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在本镇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镇政府会同区有关部门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技术交流和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镇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启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各居村按照区、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5.4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按国家、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区卫生局报告。
6. 后期处置
6.1 事故调查与总结
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隐瞒、缓报或谎报,阻碍应急处理人员执行职务或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和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在隔离治疗期间,各村(居)委会应组织力量,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 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居村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应急演练,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1 预案保障
本预案为老港镇专项应急预案,以老港镇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由老港镇负责编制、演练、修订、实施。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备案。
7.2 信息技术保障
依托城运中心平台,及时发现辖区内发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按早发现,早处置的原则实施。
7.3 队伍装备保障
按责任制,确定人员分工职责,及时更新装备,确保处置精准、迅速、高效。
7.4 交通运输保障
若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确保第一时间抵达现场,物资运输通畅,保障正常生活秩序。
7.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院与三方每日安排人员值班,确保第一时间处突。
7.6 物资保障
确保辖区内有2家保供单位在突发事件时能及时保供,畅通运输渠道,保供单位应有自己的保供应急预案。
7.7 经费保障
经费由镇公共卫生支出,每年预留部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经费。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各单位、部门利用宣传画廊、健康讲座、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在社区内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事件。
8.2 演练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结合应急预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统一组织本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3 奖惩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