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老港镇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4-04356
文件编号 浦老府〔2024〕64号
发布机构 老港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8-01

机关各科室、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居)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老港镇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老港镇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老港镇行政机关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老港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镇政府及其部门(含镇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在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下同)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及合同性质的文件。

行政机关之间基于特定行政目的所签订的协议、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以及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聘任合同等人事管理协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镇政府及部门开展合同磋商、起草、审查、订立、履行和归档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国有(集体)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买卖、出借、委托运营、管理养护等合同;

(二)投融资、借贷等合同;

(三)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以镇政府或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程序订立的合同及其他镇政府认为需要审查的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合同在订立时应当确定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拟订、履行、争议解决等事宜。合同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内容不得超出承办部门职权范围。

(一)承办部门负责调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同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二)承办部门负责与对方当事人磋商、接洽、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三)承办部门跟踪合同履行过程,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四)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和诉讼准备。

第七条  承办部门应审慎拟定合同条款,并对合同条款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承办部门负责人对合同条款的合理性负责。

第八条  合同的订立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合同承办部门超越本部门职权以镇政府名义订立合同;  

(二)委托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等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损害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订立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九条  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作出保密约定,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条  起草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和上海市无通用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司法所负责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制定。

第十一条  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保障国有(集体)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原则。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司法所牵头,会同政府法律顾问负责。

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经费列入镇政府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移送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审核表;

(二)合同拟定文本及其附件;

(三)合同订立的相关依据、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意见书、中标通知书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的规定于合同签订前应当通过相关审批手续的证明文件);

(四)按照建设工程、购买服务、政府采购等规定需要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应当提供相关审批通过文件。

根据合同签订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可以要求合同承办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相关部门、机构或人员的专业意见或法律意见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复等可行性研究论证资料;

(二)合同前期准备工作中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等调查资料;

(三)谈判备忘录、商议要点等合同谈判磋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

(四)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送审前由经办人员及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村委会、居委会、镇属公司等配备法律顾问的单位签订的合同,需由本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老港镇财力投资项目合同审核表》(自聘法律顾问版)法律顾问意见栏签名后提交至司法所。

第十六条  司法所在合同合法性审查中,可以委托政府法律顾问出具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合同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定;

(三)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符合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

(五)合同争议救济渠道是否妥当;

(六)就相关条款做出风险提示;

(七)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应当审核的其它内容

采用国家、市、区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合同,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订立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第十八条  司法所应当自收齐审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合同内容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经镇分管领导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10工作日。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后正式签署,如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依照法定和规定程序办理。

合同承办部门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由司法所与合同承办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司法所提出意见连同合同承办部门异议,一并提请镇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终结但合同未正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或者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应重新进行合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及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查意见仅限政府内部使用,相关人员不得向外泄露任何内容。

第四章  合同履行及归档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不得擅自放弃合法权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上级政策调整的,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进行登记和归档,定期梳理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章  合同清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每年开展一次本部门合同清理工作,并将本部门承办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情况报党政办,并抄送司法所。

第二十五条  党政办会同镇司法所应当每两年对全镇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自查合同法律风险点,及时防范、加强整改。

第二十六条  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合同的监管和审计,保障财政资金和集体资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职,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而造成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受损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镇属集体企业、公司、村(居)委会及镇政府承担财政资金的社团、民非组织对外签订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老港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81日开始施行。《浦东新区老港镇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浦老府〔201615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

                             202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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