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基本殡仪服务补贴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SY00245740X0202200160 |
文件编号 | 浦民规〔2022〕2号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退役军人局、社会组织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09-16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让困难群体和特定对象优先分享社会 发展和 殡葬改革 的成果, 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延长〈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民规〔 2022 〕 5 号)精神,为确保政策连续性,现将《浦东新区基本殡仪服务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实施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2 年 9 月 16 日
浦东新区基本殡仪服务补贴办法
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让困难群体和特定对象优先分享社会 发展和 殡葬改革 的成果 ,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延长〈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民规〔 2022 〕 5 号)要求,浦东新区实施基本殡仪服务补贴政策,对本区户籍的困难居民和特定对象亡故后在本市殡仪馆遗体火化的基本殡仪服务项目实施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浦东新区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民政传统救济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对象、无社保人员、残疾人、劳动模范、百岁老人等(补贴对象解释口径附后)。
二、补贴项目
普通灵车遗体接运、五天内遗体冷藏、普通告别礼厅借用、普通炉遗体火化、殡仪馆一年内骨灰寄存等五项基本殡仪服务项目。
三、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家属可享受上述五项基本殡仪服务定额补贴 1200 元。
四、申领程序
新区民政局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补贴申请,并代发补贴费。具体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如下:
1 、申请受理。 基本殡仪服务补贴由补贴对象的丧事承办人(以下简称承办人)代理申领。原则上承办人在补贴对象遗体火化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与死者户籍证明、死者相关证明(例如烈属证、伤残 军人证、劳动模范证、 残疾证等)、火化证明等,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填写《浦东新区基本殡仪服务补贴申请表》(样式附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复印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受理凭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承办人说明理由。承办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决定。
2 、审核认定。 由街道、镇民政部门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对补贴对象申请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予以认定,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向承办人出具相关决定。
3 、补贴发放。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补贴对象,原则上在审核认定后 5 个工作日内由街道、镇民政部门代发补贴费,由承办人签收。承办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书面委托死者其他亲属代为签收。补贴签收人在签收时应出具身份证。
五、结算方式
基本殡仪服务补贴费由街道、镇民政部门先行垫付,定期与新区民政局按实结算。街道、镇民政部门在代发补贴费后,于每年 5 月下旬和 11 月下旬集中将申领补贴申请表原件及申请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补贴汇总表送交(或邮寄)新区殡葬管理所复核。经复核无误,由区民政局拨付街镇补贴资金。
六、资金管理
1 、为建立殡葬惠民政策长效机制,基本殡仪服务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新区民政局部门预算,基本殡仪服务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新区民政局做好对各街镇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绩效跟踪,具体由浦东新区殡葬管理所负责落实。
2 、各街镇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档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接受区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费、随意扩大补助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 2022 年 6 月 15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6 月 14 日。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如本市调整同类补贴政策,新区将按照全市统一规定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基本殡仪服务补贴办法〉的通知》(浦民〔 2017 〕 46 号)同步废止。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补贴对象解释口径
根据《浦东新区基本殡仪服务补贴办法》,具有浦东新区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民政传统救济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对象、无社保人员、残疾人、劳动模范、百岁老人等八类对象过世后可享受在殡仪馆遗体火化的基本殡仪服务补贴。
现对以上八类补贴对象的具体范围界定如下:
1 、重点优抚对象 是指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对象,包括残疾军人、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享受生活补助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 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民兵民工伤残人员、国家机关伤残人员、人民警察伤残人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包括其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以及由其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等 。
2 、城乡低保对象 是指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的对象,包括在死亡时正在享受和死亡当年曾经享受过低保的困难家庭成员 。
3 、民政传统救济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 是指民政定期定量救济人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根据《关于印发 < 上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意见 > 的通知》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其丧事由居(村)委会承办的,由居(村)委会申领补贴;其丧事由亲友承办的,由出资的亲友申领补贴。
4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对象 是指根据《关于印发 < 上海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 > 的通知》认定的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在死亡时正在享受和死亡当年曾经享受过社会救助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对象。非本市户籍的不在补贴范围。
5 、无社保人员 是指未享受社会保险丧葬补贴费的 人员,包括 在本市和外地 均 没有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保险的人员。
6 、残疾人 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对象,残疾类别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
7 、劳动模范 是指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证书的对象,包括:( 1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2 )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3 )浦东新区先进生产(工作)者。
8 、百岁老人 是指在故世时年满一百虚岁的对象,包括死亡时实际年龄已经超过 99 周岁的老人。
上述对象发生重叠的,承办人只能根据一类对象填报申领,不得重复申领。
浦东新区民政局
2022 年 9 月 16 日
浦东新区基本殡仪服务补贴申请表
承办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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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与 死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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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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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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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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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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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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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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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生前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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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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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类型 (打√) |
重点优抚对象 |
城乡低保对象 |
民政传统救济对象 (包括特困供养人员) |
因病支出型贫困 家庭生活救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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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社保人员 |
残疾人 |
劳动模范 |
百岁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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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声明 |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上述信息都是真实的,本人愿负法律责任。 承办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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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镇 审 核 意 见 |
审核意见: 经审核,死者属于补贴对象,补贴基本殡仪服务费 1200 元。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审核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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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贴 费 签 收 |
今收到(死者姓名) 基本殡仪服务补贴费 1200 元。
签收人签字: 签收人身份证号: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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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核 意 见 |
复核意见: 经复核,同意结算补贴费。
浦东新区殡葬管理所(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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