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民政局 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4-06584 |
文件编号 | 浦民发〔2024〕54号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退役军人局、社会组织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12-20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沪民规〔2023〕17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现将《浦东新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东新区民政局 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5日
浦东新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3〕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救助资金,是指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开展社会救助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粮油帮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救助项目。
第三条 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管理。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规范有效。区财政局负责制定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足额安排预算资金并及时拨付资金,履行财政监督职能。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
(二)中央下拨、市拨的各类救助补助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上级下达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平台使用,按照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社会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低保家庭发放救助金;
(二)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以及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三)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发放救助金;
(四)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
(五)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以及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
(六)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施粮油帮困措施;
(七)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救助服务。
第七条 各街镇要建立严格的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根据家庭人员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停发、增发和减发手续。
第八条 社会救助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平台有关规定执行。低保家庭救助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生活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经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统一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
对因特殊情况确需现金发放的,各街镇需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发放时需严格履行现场签收手续,由救助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并保留现金发放相关证明材料。
严格救助对象账户管理,对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账户的,各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保留对象本人申请账户变更的完整材料。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临时遇困人员实施的救助以实物救助或服务为主,受助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参考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九条 区民政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控资金发放管理。各街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的定期对账工作。
社会救助资金台账内容包括:社会救助资金收入和支出明细账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救助对象动态管理表,救助对象家庭档案材料等。
区救助管理站应制定、保存物资采购、入库、发放、领取的明细台账,健全物资管理制度机制。
第十条 各街镇应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配合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街镇社会救助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社会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救助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人员工资、职工福利、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应当将下一年度预计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核定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通过专项督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街镇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现金发放过程重点监督检查。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每半年组织一次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街镇每季度组织一次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自查。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街镇应做好社会救助资金区政务公开平台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区民政、财政部门和各级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救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对符合容错纠错规定情形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容错纠错。
第十六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救助对象,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已经在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发放的社会救助资金涉及退回的,由各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做退回资金操作,形成闭环管理,退回资金由各街镇上缴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汇总后统一上缴区财政局。未经该平台发放的社会救助资金涉及退回的,由各街镇及时退回区民政局账户,每季度汇总退回资金情况并向区民政局报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上级下拨的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本细则未做规定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有关规定如果与上级文件发生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文件自2024年12月5日开始实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