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利用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普惠型养老机构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4-06478 |
文件编号 | 浦民规〔2024〕2号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退役军人局、社会组织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12-25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丰富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多元化服务需求,在优先发展保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增加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持续优化大城养老浦东样板,根据《关于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着力优化大城养老浦东样板的行动方案(2023-2025)》(浦府〔2023〕45号)、《浦东新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浦民规〔202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浦东新区关于利用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普惠型养老机构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25日
浦东新区关于利用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普惠型养老机构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丰富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多元化服务需求,在优先发展保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增加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持续优化大城养老浦东样板,根据《关于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着力优化大城养老浦东样板的行动方案(2023-2025)》(浦府〔2023〕45号)、《浦东新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浦民规〔202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利用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普惠型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下同)的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涵义)
本办法所指普惠型养老机构是指在保基本养老服务基础上,利用公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品质更高、价格适中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部门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普惠型养老机构的统筹协调、扶持发展、指导督促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镇按照养老机构综合监管职责分工,对普惠型养老机构进行支持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提供方式)
各街镇在保基本养老床位数量达标的基础上,可结合辖区实际,向区民政局申请利用社区级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普惠型养老机构,经区民政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利用区级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普惠型养老机构的,由区民政局结合全区实际统筹安排。
利用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普惠型养老机构,应按照《浦东新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浦民规〔2023〕2号)相关规定,原则上由举办方以招投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作为运营方,原则上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鼓励承接运营的第三方承担一定比例的建设成本,或对设施功能进行提升改造。
第六条(入住对象)
优先保障本街镇、本区常住老年人口的入住需求。经区委组织部认定的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可优先申请入住普惠型养老机构。
第七条(收费要求)
普惠型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应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3号)相关规定,可在本区域保基本养老床位收费标准基础上,综合考虑品质提升成本、政策支持情况、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上浮,具体由设施举办方和运营方协议确定,并向区民政局报备。
第八条(政策扶持)
普惠型养老机构享受市、区养老服务发展财政扶持政策。
第九条(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会同区发改委等部门加强对区域内普惠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价格水平、利用效率等方面的指导与监督,共同推进本区普惠型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
区民政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区域内普惠型养老机构的综合监管。通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养老机构信用监管,以及行业日常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审计等措施,加强对普惠型养老机构的指导与监管。
对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为“一般”及以下、信用评价为C级及以下的普惠型养老机构,进行约谈、通报、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没有明显改善的,按照规定中止其相关补贴。情节严重的,由举办方按协议中止或解除运营合作。
第十条(附则)
本试行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至2025年底。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如本市出台相应政策的,按照全市政策统一执行。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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