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浦东新区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2-72893 |
文件编号 | 浦民〔2022〕79号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退役军人局、社会组织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10-26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养老服务机构:
现将《关于开展浦东新区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浦东新区民政局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2日
关于开展浦东新区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
为加强新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夯实安全底线,有效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确保新区养老服务机构不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管目标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信息归集共享与利用,实现民政与市场监管局业务系统互联互通;进一步运用智能化监管手段,深入实践“互联网+监管”;落实区级联合监管工作,加强监管联防共治,努力实现“五同”目标。
二、监管举措
(一)底数清晰同享共治
区民政局每年初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抄送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并每月更新一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监管处定期向新区民政部门抄送日常监督检查机构名单。
(二)检查节点同期共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民政局收到知检查机构名单后,由属地市场所与区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事务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具体实施联合检查。检查前双方需明确联合检查人员、时间及检查重点等。区民政部门每月将检查任务通过养老综合监管平台内进行派单。
(三)整治尺度同频共振
在双方联合实地检查时,检查表格互通共用。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双方采取步调一致的整治措施,共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结果分为A、B、C相关情况,对不合格需展开后续调查处置和跟踪复查。
(四)结果运用同台共认
联合检查小组对违规养老服务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双方互认。对违规机构的复核工作,由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单独实施,复核结果及时反馈,双方予以共认。检查工作的全过程及闭环化处置结果将由区民政局部门同步展示在新区养老行业综合监管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平台。
(五)整改复核同案共惩
对涉及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养老服务机构,双方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公开频次一季度一次。
三、监管方法及内容
(一)监管方法
1.结合区民政局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月度联合检查。
2.在元旦、春节、国庆、进博会等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开展重点检查。
3.按照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文件精神开展专项检查。
(二)监管内容
对浦东新区已运营及备案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长者食堂、老年人助餐点按照每年全覆盖进行月度随机抽查,抽查内容包括:
1.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食堂直接接触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并有效;
4.食材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
5.食堂环境是否整洁干净;
6.各类食材贮存是否规范有无过期食品;
7.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要求;
8.每日食品留样是否规范;
9.食品加工过程是否规范;
10.食品运输环节是否规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联合监管工作小组。
组长由浦东新区民政局分管局长、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长共同担任。组员包括浦东新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养老工作处)负责人、浦东新区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事务中心负责人、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处负责人、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辖市场所。办公室设在新区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事务中心。
(二)分工明确,强化工作支撑。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选派业务骨干力量,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依法查处,并结合养老服务机构实际情况,会同民政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后期整改或整体情况加强帮助与指导。浦东新区民政局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提起介入,督促机构强化整改,并结合养老服务质量建设,推进机构食品“守护人”的培养。属地街镇切实发挥属地管理职能,加强日常指导和巡查,督促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会同行业部门开展执法检查等。
(三)分类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和执法宽度。
突出重点机构,对食品流通、烹饪等环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养老服务机构重点检查,规范检查方法和程序,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隐患,监管流程全闭环。
(四)互通互联,执法过程公开透明。
按照工作要求,浦东新区民政局与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进一步打破工作壁垒,将联合执法过程在养老行业监管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平台全流程展示。畅通工作渠道,切实有效执法,并将执法流程全面详细记录及展示。
附件:养老服务机构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联合
检查表
养老服务机构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
联合检查表
(食品安全联合检查专用)
被检查单位名称:地址:
养老机构: □ 长者食堂: □ 助餐点: □ 其他: □ (是:√)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符合 |
实施规范化管理 |
1 |
食堂应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经营食品,不得超范围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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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各项制度、预案齐全。(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清洁制度、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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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按规定配有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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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业、食品加工制作及供餐时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自查自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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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清洁操作区内加工制作、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饮具清洗消毒)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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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双手卫生(无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无佩带的饰物外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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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备餐专间应符合专间基本要求(空调、紫外线灯、上下水等),配备保温台等保温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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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食堂涉及送餐操作的,应避免在可能会污染的区域分餐;送餐车辆应具备保温设施,做到专用,保持清洁,每天进行清洗消毒;分装的单独人份盒饭应采取有效加热保温措施并及时送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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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管理 |
9 |
做好食品原料的索证索票,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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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得采购、使用违禁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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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食品粗加工、切配应当符合要求: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水池、工具和容器应明显区分,不得混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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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食品烹饪加工过程应当符合要求:原料、半成品、成品工具和容器应作明显区分,不得混用,烧熟煮透的食品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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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食品存放应当符合要求:分类存放、不得有过期、变质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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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食堂应在专间内备餐或开展冷食的加工操作,涉及送餐的需在专间内分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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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配备专用留样冰箱,每个食品品种留样,留样量达到125g,留样时间达到48小时,留样食品容器外贴标签,标签内容齐全,并做好留样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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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配备消毒保洁设施并保持良好运转,消毒后餐饮具和工用具在保洁设施内密闭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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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开展生物虫害防治,设有灭蝇灯、防蝇纱网、排水口出口有金属网罩等,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应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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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明厨亮灶” |
18 |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长者食堂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主动公开展示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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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主体责任 |
19 |
养老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院长负责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经营,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应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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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符合打√;不符合打×;不适用(合理缺项)打○
被检查人阅后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