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XG8900000-2018-133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办、疾控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8-08-31 |
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规范管理行为,严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结合行业实际,在《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制定《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卫生计生行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危险化学品相关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职责、监督职责和具体岗位管理职责,并在相关人员离岗离职前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职责和工作交接。
第五条 新区卫计委对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安全办具体负责日常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卫生监督所对放射性危险化学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卫生工作者协会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工作。
第六条 使用单位需针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全部重要环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储存使用要求等结合岗位特点,以确保安全为基本要求,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七条 单位采购使用危险化学品需严格遵守本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相关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清单和相关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化学品信息动态管理,并主动与本市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上报的信息平台对接,接受监督;使用单位需将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安全管理措施等信息,每季度一次报送委安全办汇总后报委党政办。
使用危险性不明确的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将理化特性、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信息录入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信息系统,并报送委安全办汇总后报委党政办。
第八条 使用单位需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应当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开展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消除危害后果等救援工作。
第十条 单位一旦发现剧毒品、易制爆物品被盗、丢失,应当立即报告委安全办,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新区卫计委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需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统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
采购前需确认供应商、承运方资质等相关信息,制定采购计划,确保相关方资质证明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采购计划需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十三条 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凭相应的许可证件或者向公安部门申请取得购买凭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凭相应的许可证件或者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购买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凭证,或者在购买前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单位应当在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后,按公安部门的要求,将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实时录入公安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接收时,应当查验承运人,运输车辆或者船舶的营运证件(含外省市车辆查验证明)以及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接收外省市道路运输来沪的危险化学品,还应当查验其经指定道口检查的记录,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做到物品与资料一并查验,并对采购物品符合性、包装完好性,技术资料齐全性等验收,并签名交接。
在危险化学品入库同时,相关资质和许可证明材料与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技术说明等文件归档备案。
为确保运输安全,新区卫生计生系统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统一由供应商承担。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最大限度降低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特别要严格限制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品储存数量,降低事故危害性。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危化品库房管理还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实行出入库登记,入库外来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2.库房外设置物品名称、特性、数量及灭火方法标识牌,现场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现场有相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看板;
3.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按合同检查验收、登记,并保存记录;验收内容应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等,经核对后方可出入库;
4.危险化学品按其特性分类、分区、分库、分架、分批次存放;
5.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设备、容器、货架等,应有明显的标志;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识。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电气和消防需符合以下要求:
1.储藏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建筑物耐火等级及防爆设施设备性能与储存物品相匹配;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它地下建筑,相邻库房应有防火墙隔开,库房门窗向外开启;
2.库房位置与明火间距>30m,电气线路不得跨越库房,平行间距≥电杆1.5倍;
3.所在建筑物应安装防雷装置;
4.室内安装通排风设备,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5.库内使用的电机、开关、照明设施、风扇及线路等所有电气设施使用防爆型产品,使用的工具满足防火防爆要求;换装、清和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工具等;
6.库房外设置灭火砂、铲、桶等专用灭火器材;
7.库房内设置温度计,对库房温度严格控制,宜不超过30℃;
第十九条 有毒性和腐蚀性危化品库储存和领用需符合以下要求:
1.库房应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在库内固定和方便的位置配备与有毒性和腐蚀性危化品性质相匹配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
2.库房建立物品存放台账或清单,登记品种、数量,购买日期,领用人及日期等;
3.物品应储存在生产厂家的盛装容器内,需分装时容器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在容器上加贴安全标签,注明其危险特性;
4.盛装容器在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废料及容器按国家规定进行妥善处理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5.有毒品储存应根据其特性确定储存方法,应储存在专用房间并上锁;
6.存放剧毒品的库房需落实“三铁一器”,即:铁门、铁窗、铁柜,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并经过当地公安部门验收和检查合格;储存和领用应执行“五双”制度,即:双本账、双人管、双把锁、双人领、双人用;
7.腐蚀品应根据其特性确定储存方法,酸碱类物品应划分区域存放,间距符合要求;
8.腐蚀品库房应设置发生泄漏时应急处置的装置,如洗眼器、冲洗设施等。
第二十条 氧气、燃气设施需由符合相关资质专业单位安装,氧气瓶库及氧气汇流排房相关建筑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气瓶存放需旋紧安全瓶帽,并设置可靠的防倾倒装置;氧气瓶储存场所应设“防火、禁油”标志。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第四章危化品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领取使用危险化学品须采用专用的容器盛装,粘贴安全标签,标明其危险性;严格限制危险化学品每次领用数量,做好领用登记;剧毒品的使用应严格按需要限量发放,并严格落实双人领取(使用)、双本账登记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需落实妥善保管措施,暂不使用期间,应储存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柜中,并密封储存;危险化学品临时储存柜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设置通风、防静电、防流散等安全设施;除规定使用人外,其余人员不得挪用,严防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
剧毒品的使用应严格按需要限量发放;使用后如有剩余,应当及时清退入库,不得私自保存或转送他人。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安全技术条件,需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等具体使用情况,对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不同性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增设排风、探测、报警器等设施设备,并在指定场所设置应急冲淋、洗眼设备等。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需加强对火源、电源等管理,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远离火种、热源,禁止吸烟,并且避免与氧化剂接触;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应设置灭火器等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要求和相关急救措施要现场明示。
第二十五条 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都必须按要求穿戴好相应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剧毒物品、腐蚀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杜绝跑、冒、滴、漏,操作人员必须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做好个人防护。
第五章废弃处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销毁、处理危险化学品,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相关单位应定期对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理,及时规范处置已停止使用、已失效、或已超过规定保存期限等的危险化学品;处置前要认真核实管理台账,确认采购数量、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吻合一致,并经采购、使用和处置各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需制定相关处置计划,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实施;危险化学品处置计划应包括处置经办人、处置原因、相关管理台账核实情况,以及危险化学品接收处置单位资质证明等。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需将危险化学品接收处置单位开具的相关接收清单等资料备案存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理,以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根据《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修订)》执行;违反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过程中,本办法未尽规定,或现有规定与国家或地方相关最新法律法规不符之处,以最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