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和规范科研行为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4-02207 |
文件编号 | 浦卫科教〔2024〕3号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办、疾控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4-24 |
浦卫科教〔202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和规范科研行为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家精神,提高科研人员职业道德修养,预防科研不端行为,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上海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沪科规〔2023〕4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 我委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行为提出以下要求,请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科研人员)和开展科研工作的单位按要求严格执行。
一、加强组织学习,健全机制制度
(一)各单位要组织全体科研人员在《关于开展本市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专项教育整治活动的通知》(沪科合〔2021〕23号)工作要求的基础上,集中开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上海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学习。突出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追求真理、实事求是,遵循科研伦理准则和学术规范,坚守诚信底线,自觉抵制科研不端行为。各单位应开展常态化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努力营造有利于培育科研诚信的外部环境。
(二)各单位需建立健全科研论文相关原始数据机构保存机制、学术期刊预警制度、违规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制度、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在科技评价中落实破除“四唯”或“五唯”导向、常态化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学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机构内部职责分工等10项工作制度。
二、细化具体要求,实施规范行为
(一)科研人员在进行项目申请等科研与学术活动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证明、 引用论文、专利证明、成果转化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在项目验收、成果登记及申报奖励时,须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包括发表论文、文献引用、第三方评价证明等。
(二)科研人员在采集科研样本、数据和资料时要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科研人员在引用他人已发表的研究观点、数据、图像、结果或其他研究资料时,要保证真实准确并诚实注明出处,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标注要符合学术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四)科研人员在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过程中,要遵守《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和学术论文投稿、著作出版有关规定。论文、著作、专利、获奖等成果署名行为要规范。
(五)各单位要及时、动态掌握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成果发表、出版、获奖等情况,做好引导、监督、审核和统计工作。科研人员应当认真审核拟公开发表成果,避免出现错误和失误。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公开承认并予以更正或撤回。
(六)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在指导学生或带领课题组成员开展科研活动时要严格把关,加强对项目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对需要署名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对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负责。
(七)科研成果署名参与者应自觉核对、确认科研数据,研究论文方案、方法、审核制度,对自身贡献进行承诺和划分。
(八)科研人员应严格遵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不得虚报、冒领、挪用科研经费。
三、提高核查效率,从严落实处理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科研论文和成果发表的署名管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无实质性贡献挂名的责任;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及时、妥善管理本单位科研相关原始数据、信息、图片、记录等,以备核查。
(二)各单位应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结合《上海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对学术不端行为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并认真组织相关调查处理。对科研管理、纪检等部门调查本机构科研不端行为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三)各单位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成果发表、出版的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等管理制度。对科研成果存在科研不端情形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尽最大可能消除不良影响。
(四)各单位对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当将处理决定及时报送科研诚信主管部门,并作为其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成果奖励、评审表彰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四、继续查摆问题,落实长效管理
(一)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内科研人员论文发表、著作出版的管理,要及时警示提醒避免在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如中科院《国际期刊预警名单》等内的期刊或在预警名单内的出版社进行投稿。
(二)各单位应当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科研人员职业培训和教育体系,不断完善教育内容及手段,营造崇尚科研诚信的良好风气与文化,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新员工入职教育必备课程。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谈话提醒,加强教育。
(三)在申请科研项目或申报科研成果奖励时,申报人所在单位须责成申报人奉守科研诚信,必要时可以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并公示有关信息。
(四)单位学术委员会应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 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会预防与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浦卫计科教
〔2018〕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