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卫生健康系统高层次人才 导师带教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3-01153
文件编号 浦卫科教〔2023〕2号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办、疾控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03-15

 

 

 

 

 

浦卫科教〔2023〕2号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卫生健康系统高层次人才

导师带教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浦东新区卫生健康系统高层次人才导师带教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9

 

 

 

 

浦东新区卫生健康系统高层次人才导师带教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浦东新区关于促进卫生健康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浦卫〔2023〕2号),实施卫生健康人才高质量发展引育计划,实现人才培养提升,我委立足新区卫生健康系统实际,为推进高层次人才与青年人才结对传承,特制定高层次人才导师带教制度。

第二条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全区高层次人才导师带教工作的领导,负责制定配套管理文件;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履行各自职能,落实各项措施;浦东卫生发展研究院(简称“区卫发院”,下同)负责导师带教青年人才过程的管理。相关医疗卫生机构需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导师带教工作的组织管理,健全各项制度,协助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导师制定带教协议和年度计划,督导带教计划的实施,并为导师带教提供保障,同时择优选拔青年人才积极申报,并为入选的青年人才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  导师资质与职责

第三条 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浦东新区卫生健康人才分类及条件标准的卫生高层次人才(A类、B类、C类、D类),即拥有卫生高层次人才导师(以下简称为“导师”)资质,是具有招收、培养、指导青年人才资格的工作岗位。导师资质的认定,具体标准参照《浦东新区关于促进卫生健康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区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负责认定。

第四条 导师需具有正确积极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勤奋工作,持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积极争取国家及市各级重要科研项目,不断获取新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  具有资质的导师是青年人才培养的首要责任人。每位导师根据其课题数量、研究经费和专业影响力,负责每年招录、带教2-3名青年人才,带教期一般为3年。每位导师要全面关心和培养青年人才,把先进的科研理念、专业技术和教育治学方法,传授给所带教青年人才。言传和身教是导师的两个基本职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参与制(修)订和实施本专业的青年人才培养方案。严格执行。

(二)根据区卫生健康委的统一安排,参与青年人才招录的专业面试工作。

(三)根据所在专业实际,结合青年人才的具体情况,制订培养计划,并督促青年人才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承担青年人才培养的教学任务。

(四)定期指导并检查青年人才的专业学习和科学研究,通过学术引领、业务指导、实践操作、进修培训等多方式,帮助学员多方位提升业务能力。

(五)每月组织带教的青年人才参与导师所在单位科室、部门或个人工作室的学术研究、学术研讨活动以及专题学术讲座等活动。

(六)有目的、有计划地指导听取青年人才的学习工作汇报,并做好讲评分析,强化对青年人才从事科研工作和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锻炼。

(七)指导青年人才查阅文献资料、辅导论文选题、检查督促研究开展等,辅导青年人才撰写核心期刊论文并发表,优先推荐向外文期刊投稿。

(八)对青年人才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

(九)研究和解决青年人才培养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十)对青年人才进行综合考评并给出考评结论。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导师带教对象申请者应为区卫生健康委所属单位在职职工。热爱祖国,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申报单位具备完善的科教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其他要求如下:

(一)申请者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学位。

(二)一门外语达到读写听说四会,并能较好地运用外语学习新技术。

(三)对本专业基础知识及实践技能有较深厚的基础,具有发展潜能。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区卫生健康委每年组织一次青年人才申报导师带教计划评审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结合当年度导师招生意向,发布本年度青年人才的招收计划及名额。

第八条  在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下,由申请者本人填写《申报书》,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对申请者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汇总排序,并如实填写单位审核意见,择优报送区卫发院。

第九条  区卫发院组织专家委员会(导师必须参加),对申请者的全面素质、科研能力、工作水平等进行面试评审;投票确定青年人才的正式人选,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核。

第十条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者进行全面评议并排序。按照“水平绩效优先,师生双向同意”的原则择优确定入选名单并在局域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正式被列为培养对象。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导师牵头,与青年人才签订带教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有关事项,报送青年人才所在单位审核备案,单位汇总报送至区卫发院。

第十二条 导师及学员所在单位对青年人才培养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同时必须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及时帮助解决带教学员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十三条 青年人才根据带教协议的具体考核要求完成考核指标汇总情况表,完成培养终期书面评估报告及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四条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青年人才培养的目标管理,青年人才的基本培养目标如下:

(一)参与一线工作每周不少于4天,培养期间业务能力得到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达到院内同专业领先水平,临床青年人才的专业工作量(专科门诊量、住院量、手术量等)年增长率>5%;

(二)参与带教协议中导师课题的研究,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不少于2篇;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学习不少于3次,或至导师所在单位进修时间不少于4个月,完成至少2篇导师的学术经验总结,并由导师批注;

(四)还应满足不少于以下2项要求:

1.培养期间获得职级或职称晋升;

2.培养期间获得学历提升;

3.获得区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立项;

4.获得区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立项;

5.获得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6.获得市级学科及以上专业学(协)会委员任职。

如果带教协议有其他要求,根据带教协议完成。

 

第六章 验收

第十五条  培养对象达到规定验收标准,完成培养终期书面评估报告并通过导师初审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

第十六条  培养对象须将《XX答辩申请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于规定时间前交区卫发院,过期或资料不全者不予理睬。

第十七条  培养对象所交材料经区卫发院审核通过后,导师方可组织答辩。验收答辩委员会由导师负责组织,至少由5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导师不参加答辩会。其中外单位专家至少有3人。答辩秘书应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培养对象的答辩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级别。答辩秘书应认真做好答辩记录,答辩结束后由答辩秘书将所有答辩材料在一周内交区卫发院存档。

第十九条  区卫发院每年对导师的教学科研情况、青年人才培养和发表论文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定期对导师考核评估,考评等级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级别。对在青年人才培养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导师和学员所在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科技工作规范和道德的导师和单位,给予终止培养、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说明,自印发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23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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