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除艾滋病、梅毒 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4-02141 |
文件编号 | 浦卫妇幼〔2024〕3号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办、疾控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4-19 |
浦卫妇幼〔2024〕3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除艾滋病、梅毒
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的通知
区妇幼保健院(中心)、区疾控中心、各助产医疗机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近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力完成消除任务,提高本区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在巩固已达标指标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落实规范治疗和随访,针对梅毒感染孕产妇充分治疗率、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高母婴传播风险乙肝孕产妇抗病毒治疗率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内血清学检测率等关键环节加强管理和质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区妇幼保健院(中心)负责本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做好技术指导与服务,开展工作督导与检查,进行人员培训;完善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流程;负责相关信息管理,包括资料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负责艾滋病、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产后访视;负责艾滋病、梅毒和部分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及随访管理,督促其临床随访。
二、区疾控中心负责本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监测、艾滋病补充试验、感染者随访管理和艾滋病实验室质量管理等工作。及时提供检测结果信息,配合开展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诊治、随访及转介服务。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服务。对发现感染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实行首诊负责制,提供规范的干预技术或转介服务。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按要求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报告。各助产医疗机构将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纳入产科安全办公室管理职责范围,明确负责部门和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按要求上报和反馈有关信息。
四、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上海市浦东医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为本区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负责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时采取规范的治疗和干预措施,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为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和首次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按要求将符合转诊条件的所生儿童及时规范转诊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并做好随访等相关工作。
五、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为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负责为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进行规范诊疗和临床随访,提供梅毒感染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建立梅毒暴露儿童就诊绿色通道,明确负责部门和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按要求上报和反馈有关信息。
六、区卫生健康委及区妇幼保健院(中心)合理统筹安排各级财政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建立相关补助经费发放、审核等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相关资金用于疾病检测筛查、综合干预、追踪随访、信息管理、健康教育、能力建设以及其他需方补助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及时进行招标采购,追踪物资使用效果,杜绝浪费。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
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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