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码头路街道就业扶持资金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的函

索引号 SY-310115-2023-04142
文件编号 浦南办〔2023〕28号
发布机构 南码头路街道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07-21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为切实承担稳就业工作的属地责任,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落实好各项惠企纾困政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南码头路街道依据市、区新一轮就创业政策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南码头路街道就业扶持资金使用办法》。现向贵局征求建议和意见。

妥否,请函复!

 

附件:南码头路街道就业扶持资金使用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南码头路街道办事处         

                                                                                                                2023714

附件

 

南码头路街道就业扶持资金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街道促进就业工作,扶持就业困难人员长期稳定就业,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规范街道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就业扶持资金的作用,结合街道实际,修订本实施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稳定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户籍在本街道的失业人员,经认定为上海市就业困难对象,安置在同一单位连续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指由用人单位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2补贴标准

(1)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

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予以补贴50元/月;

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满12个月以上的,从第7月起予以补贴100元/月。

(2)上述人员中,如跨本街道就业的,在原基础上再增加50元/月跨地区补贴;工作在郊区、工资收入偏低、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100元/月跨地区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补贴:首次申请应在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次月提出,以后每满6个月后申请一次。

3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的稳定就业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到所在居委办理申请补贴手续,填写《南码头路街道扶持就业补贴申请表》,提交就业单位在职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工商银行卡。

二、重点启航长期失业青年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35周岁以下,失业满6个月以上的本街道户籍长期失业青年,被纳入为重点启航困难对象的,在同一单位连续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或灵活就业成功缴纳社保连续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

2补贴标准

予以补贴500元/月,首次申请应在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次月提出。

3符合重点启航长期失业青年就业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到所在居委办理申请补贴手续,填写《南码头路街道扶持就业补贴申请表》;提交就业单位或社保缴纳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工商银行卡。

三、青年职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

户籍在本街道、年龄在16-35周岁的未就业青年进入经政府部门确认为见习基地的单位,并办理职业见习相应手续,完成见习周期满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参加《浦东新区青年就业能力训练中心》项目的未就业青年,出勤率达标并获得结营证书。

2补贴标准

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

3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到所在居委办理申请补贴手续,填写《南码头路街道扶持就业补贴申请表》,提交相关见习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工商银行卡。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户籍在本街道的注册登记失业人员,通过街道就业服务部门推荐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考核鉴定合格并获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2补贴标准

(1)失业人员获得初级证书的,一次性奖励300元;

(2)失业人员获得中、高级证书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3)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奖励,享受奖励的时间以获得证书的时间为准。

3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到所在居委办理申请补贴手续,填写《南码头路街道扶持就业补贴申请表》;提交培训合格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工商银行卡。

五、扶持创业补贴

1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2023年1月1日起,在南码头路街道辖区内注册登记且有实际经营地的组织(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补贴标准:正常经营满3个月,给予该组织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同一名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不同初创期创业组织,只有一个组织可享受一次该项补贴)。申请组织需在注册登记日起6个月内提出。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2023年1月1日起,在南码头路街道辖区内注册登记且有实际经营地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补贴标准:在组织注册登记日起正常经营运转,每吸纳1名南码头路街道户籍失业登记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给予该组织创业带动就业补贴1000元(每个组织可申请该补贴上限为5000元)。申请组织需在招工登记日起12个月内提出。

3符合扶持创业补贴的组织由申请人填写《南码头路街道扶持创业补贴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工商银行卡。

六、其他事项

1对同一名南码头户籍人员,上述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2同一单位是指建立劳动关系或用工协议的单位。

3公益性岗位是指从事保洁、保绿、保安、保序工作。

4在职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能享受培训补贴。

5启航人员是指35周岁以下且失无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6居委初审后提交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复审;申请组织的经营情况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其进行实地审核;

7调整后的《南码头路街道就业扶持资金使用办法》执行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原《南码头路街道就业扶持资金使用办法》(浦南办2016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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