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杨新村街道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2-73068 |
文件编号 | 浦金街〔2022〕27号 |
发布机构 | 金杨新村街道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11-15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按照《浦东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
《金杨新村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管理、协调街道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相关资源,组织、指挥、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整体行动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1989年;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2年;2014年8月31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2018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0号,1984年;2017年6月27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4年,2020年4月29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2018年8月);
9.《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5]第34号);
1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2016]第39号);
1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
15.《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18年12月20日修订);
16.《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2018年修正);
17.《关于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评[20121]309号);
18.《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通知》(沪环保办[2015]517号)。
19.《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2018年3月1日实施;
20.《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2014年4月3日起实施;
21.《上海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指南(试行)》(2016年2月);
22.《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2016年2月);
2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
2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第74号);
25.《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2011年)》(沪环保防〔2011〕250号);
26.《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1年)》(沪环保防〔2011〕250号);
27.《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2017版)》(沪府〔2017〕69号)。
28.《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版);
29.《浦东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杨新村街道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 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浦东新区重污染空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依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应对。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 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 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街道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先期处置。街道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单位应当按照自身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及时上报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及其他上级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积极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 事件分级
根据《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版)》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其中:
Ⅰ级、Ⅱ级(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对应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影响到街道外或对街道造成极恶劣影响或街道无法自行处置,街道内部救援力量不能解决事故,需要向区生态环境局、消防队或其他政府部门求援;
Ⅲ级(较大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到本街道,且影响周边单元,影响较大,街道内部救援力量能解决,不需要向外部力量求援;
Ⅳ级(一般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在本街道,事故发生在本街道,影响较小,能自行解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按照《金杨新村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是本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街道管理办负责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街道管理办负责。
2.2 指挥机构
2.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一旦发生Ⅰ级、Ⅱ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街道办事处根据浦东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成立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街道应急指挥部”),作出或服从上级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如人员疏散、污染控制等应对措施。
发生Ⅲ级、Ⅳ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街道办事处决定是否成立街道应急指挥部,街道应急指挥部成立前,由街道应急办统一协调和指挥应对工作,负责履行信息汇总、上报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应急指挥部成立后,由街道应急指挥部实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街道管理办、城建中心、城运中心、安监、派出所、社区卫生中心等相关社区单位负责人以及居民区书记组成,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工作分工,指挥部可以设置若干工作组。街道级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2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需要,由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事发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3 有关类别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专业协调机构
渔业污染事件、内河船舶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除道路运输外)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其他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等突发环境事件情形,及时上报区政府及区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本单位应急人员做好应急协助。
2.3 办事机构
金杨新村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设立在金杨新村街道管理办,为街道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测、报、防、抗(化)、救、援”各个环节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具体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街道应急委的决定事项等任务。
2.4 应急组织体系
2.4.1 领导机构
街道居民区突发环境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由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街道办事处是街道居民区突发环境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为此,成立金杨新村街道居民区突发环境应急管理指挥部。
组长由办事处主任担任。
常务副组长由分管环境工作的街道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由职能办公室、城建中心、城运中心、安监、派出所、社区卫生中心等相关社区单位负责人以及居民区书记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
1)对事故的相关事项进行指挥管理;
2)确定现场指挥人员;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调动;
3)指导协调现场有关工作;
4)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报告上级机关,与市应急救援组织或机构联系,上报事件情况;
6)根据事态发展,决定是否请求外部援助;
7)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等。
2.4.2 应急队伍
队伍主要来源于街道微型消防站队伍、居民区消防微站志愿者、街道安全生产监察所(包括安监服务社)、辖区公安派出所、街道综治协管队、相关居民区社工、其他等。
(1)通讯联络组
1)负责掌握、提供相应救援组织和人员的通讯联络方式。
2)保证紧急情况下通讯联络的畅通。
3)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与公安、消防、医院、环保和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联系。
4)负责在抢救过程中的联络,汇总各应急救援小组的救援情况,随时向总指挥如实报告情况。
5)在抢救过程中,负责传达总指挥的最新命令。
6)紧急情况警报响起时通知所有人员立即停止工作。
7) 联系相关环境监测单位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2)抢险救援组
1)接到通知后,迅速集合人员赶赴现场,根据事故情形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具,迅速切断事故源和排除现场的易燃易爆风险。
2)根据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迅速抢修设备、管道,控制事故,以防扩大;查明有无中毒人员及操作者被困,使中毒者、被困者及时脱离危险区域。
3)负责向上级消防救援力量提供燃烧介质的消防特性,中毒防护方法,着火设备的禁忌注意事项。
4)负责处理事故现场用水的调度。
5)负责处理事故现场供电故障的处理或实施临时断、送电作业的调度。
(3)物资保障组
1)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情形配戴好防护服、防毒面具等,迅速赶赴现场;根据事故影响范围,设置禁区,布置岗哨,加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禁区。
2)接到报警后,负责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引导外来救援力量进入事故发生点,阻止外来人员入厂围观。
3) 规划应到事故发生区域指挥抢救车辆的行驶路线。
4) 派人到主要路口接应消防车,引导消防车和救护车进入事故现场。
5) 保持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
6) 疏导现场员工从安全出口有序疏散至安全区域。
7) 核实疏散人员是否疏散至安全区,并向总指挥报告。
8) 对受伤人员进行简单的包扎和处理,联系救护车送到医院进行抢救。
9)向总指挥报告疏散、救护进展情况(包括撤离人数、失踪人数和受伤人数等)。
10)协助保护好事故现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11)协助相关环境监测单位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4)善后处理组
1) 负责灭火、抢险后事故现场的洗消去污,泄漏物防化、防毒处理。为恢复生产作好准备。。
2) 负责对伤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安置等工作。
3) 负责配合周边环境污染的清理与赔偿工作。
4)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
5) 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6)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配合上级调查组的工作。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信息监控
街道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各类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开展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非本街道发生但有可能对本街道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收集与传报,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及时上报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
3.2 预防工作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环保局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二)街道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依法组织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3 预警及措施
3.3.1 预警分级与发布
街道以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和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和区生态环境局有关规定执行。
3.3.2 预警应对措施
在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协助区生态环境局,及时对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街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可能发生、发展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根据预警信息,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
(4)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咨询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加强相关舆情监测, 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还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准备工作;
(4)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5)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3.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市政府、上海市环保局或市级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由上级部门调整或解除后,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街道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街道环保部门、相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应急办(报告方式:28282015、28282016)报告;对于重特大紧急突发事件,必须即时报送。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送。信息报告的时限、报告方式、内容等按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根据市环保局制定的表格进行填报。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目前上海市突发事件报警电话分别为:110,119,120,12369,962962;浦东新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浦东环境热线)为58606677(24小时)。
4.2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上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由街道办事处环保部门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街道环保部门,并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所引起的后果及环境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
5.1.1 Ⅳ级响应启动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 3 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人一下的;
(3)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一下的:
(4)造成较小范围内水土、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5.1.2 Ⅲ级响应启动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 3 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800万元一下的;
(5)造成较大范围内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5.1.3 Ⅱ级响应启动标准:
(1)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5)造成大范围内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5.1.4 Ⅰ级响应启动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 50人以上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0人以上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大范围内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超出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处置能力的,及时向区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支援请求。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应急响应程序
5.2.1 先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镇报告情况。街道办事处根据具体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街镇根据区政府的应急响应要求和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
5.2.2 设立现场指挥部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配合区应急办及区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轻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对于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Ⅳ级、Ⅲ级响应),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并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设立前的应急协调指挥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应急办负责;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Ⅰ级响应),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街道有关部门服从上级指挥部统一指挥。
5.2.3 应急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开展应急应对处置工作,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继续做好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指挥部或区应急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泼等形式防止水体等环境污染扩大;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被安置人员必要的衣食住行和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将伤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必要时对受影响人员开展心理援助。
(4)开展应急监测
联系区生态环境局,协助开展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配合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开展突发环境事故调查、现场救援等工作。
(6)加强对受影响地区和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加强保障工作,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8)密切关注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5.3 信息发布
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制度。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Ⅳ级、Ⅲ级)信息发布,由街道负责对外发布,采取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于较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Ⅰ级),由区政府新闻办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5.4 响应终止
5.4.1 终止条件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终止应急响应。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处置完成后, 视情由原来负责决定、发布的执行机构宣布解除或调整响应等级,组织撤收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善后工作。并在确认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环境、人群的各项主要生态、生物、健康及环境指标已经降低到与突发事件发生前接近或突发事件已无明显危害存在时,可以发布终结公告,中止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4.2 终止程序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区级有关部门按程序终止,一般、较大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程序如下:
(1)街道应急办或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具备终止条件和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终止申请,街道环保办提出终止意见或建议,街道应急指挥部批准;
(2)街道应急办或指挥部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街道办事处政府下达响应终止命令,现场指挥部由街道办事处领导亲自指挥协调的,也可以由指挥部直接下达终止命令。
应急状态终止后,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6 后期工作
6.1 环境损害评估和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部门应当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具体配合新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工作, 并向区政府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事故追偿、责任认定、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6.2 生态环境恢复
事发的街道要根据区生态环境局要求,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6.3 善后处置
事发街道会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无法查明事件责任单位的,由各专业类别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协调部门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街道财政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对复杂的、跨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由街道应急办会同相关部门,明确经费来源和具体承担单位。
7.2 物资保障
街道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以保证快速到达现场,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7.3 通信保障
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7.4 人力资源保障
街镇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一支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辖区内各类环境风险单位的消防、安全、环保等应急小组进行组织和培训,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 宣传
街道有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5.2 培训
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以及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对环境应急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7.5.3 演练
相关部门要按照环境应急工作总体安排和相关预案要求,根据自身职责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预案的解释和修订工作。如因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管理办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街道办事处批准。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金杨新村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9 附件
附件1应急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应急队伍名单
附件3 外部应急救援联系名单
附件1 应急工作流程图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更新应急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应急队伍名单
事故应急职责 |
成员 |
指挥部 |
环境工作分管领导 |
社区管理办主任 |
|
抢险救援组 |
社区管理办 |
城建中心 |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
物资保障组 |
党政办 |
社区管理办 |
|
应急通讯联络组 |
社区管理办 |
城运中心 |
|
善后处理组 |
社区管理办 |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应急队伍名单。
附件3 外部应急救援联系名单
机构名称 |
联络方式 |
火警电话 |
119 |
报警电话 |
110 |
急救电话 |
120 |
民防办 |
021-962962 |
电信公司(抢修) |
969112 |
电力公司(抢修) |
95598 |
上海城建热线 |
021-12319 |
上海市环境热线(已并入市民热线) |
021-12369 |
上海市绿化市容服务热线 |
021-52901111 |
上海市环保局 |
021-23111111 |
上海市消防局 |
021-28955099 |
上海市安监局 |
021-12350 |
上海市民防办 |
021-64723456 |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21-62758710 |
上海市化学毒物咨询中心 |
021-62679090(转)519 |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
021-62672200(转) |
化学事故24应急咨询热线 (上海市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 |
400-6267-911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021-28282015、28282016 |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浦东新区水务局) |
021-58606677 |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021-58078211 |
浦东新区环境监察支队 |
021-33931700 |
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 |
021-12350(工作时间) 021-28282767(夜间) |
浦东气象局 |
021-58338920 |
浦东新区建交委(民防办) |
021-68908656 |
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 |
021-38229509、021-58591825 |
浦东新区卫健委 |
021-38700175 |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021-20285178 |
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
021-50580255 |
上海浦东威立雅自来水有限公司 |
021-962323 |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分公司 |
021-28985072 |
浦东新区公路署 |
021-50325566(工作时间) 021-50322611(夜间) |
浦东新区防汛指挥中心 |
021-68541576(汛期值班电话) |
浦东房屋维修应急热线 |
021-96916 |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外部应急救援联系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