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杨新村街道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市民综合帮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金杨新村街道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11-30 |
为进一步完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民综合帮扶在社会救助帮困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浦民规[2022]1号),结合本街道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为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本街道按照“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社区运作、综合帮扶”的原则,强化分类施策和精准帮扶,对未纳入政策保障范围或各项帮困政策覆盖后仍有较大困难的群众,加强政府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有效整合帮扶资源,多种形式缓解社区困难群众的急、难、愁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帮扶范围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对象:
(一)本街道户籍的政策性救助家庭或对象,具体是指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包含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特困供养对象,重残无业对象等。
(二)本街道户籍的特殊困难家庭,具体是指政策性救助对象之外的政策边缘化困难家庭,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困难家庭。
(三)本街道户籍的突发困难家庭,具体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原因陷入临时性、突发性困境,在享受政府政策性救助以及其他社会互助帮困措施后仍有较大困难,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
(四)本街道辖区内发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五)根据共建单位或捐赠人的意愿实施救助的帮扶对象。
三、帮扶内容
(一)个案帮扶
针对辖区内暂时无法以政府制度性保障政策解决的个别困难情况,按照“特殊困难、个案处理”的办法,为对象提供综合性、应急性、临时性的帮扶救助。
1. 医疗帮扶
本街道户籍居民在当年度内,于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服务项目类及非疾病治疗项目类除外),具体是指在享受保险报销、工会报销、医保减负、医疗救助和其他各类帮困措施后,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本人主动申请,给予一次性医疗帮扶,且同一医疗费用不可同时享受街道及居委帮扶。
对于政策性救助家庭,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的,由街道帮扶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给予不高于支出金额60%的帮扶,单次帮扶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全年累计帮扶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金额不足1000元的,由居委帮扶小组会议讨论给予不高于支出金额60%的帮扶,单次金额不得超过500元,全年累计帮扶次数不得超过4次(根据各居委帮扶标准,按比例分级帮扶)。
对于户籍内特殊困难家庭,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的,由个人提出申请,且经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家庭拥有财产是本市核定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各项条件的2倍以内,由街道帮扶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给予不高于支出金额30%的帮扶。单次帮扶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全年累计帮扶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其他户籍内特殊困难家庭,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在3万以下的,由居委帮扶小组会议讨论,给予不高于支出金额30%的帮扶,单次金额不得超过500元,全年累计帮扶次数不得超过4次(根据各居委帮扶标准,按比例分级帮扶)。
2.住房帮扶
本街道户籍的政策性救助家庭中,无自住房屋且必须租房生活,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和其他各类帮困措施后,实际支出金额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本人主动申请,由居委收集申报材料,报街道帮扶领导小组审核审批,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00元,全年不超过5000元的住房帮扶。
3.教育帮扶
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中(包含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困难学生,就读本市全日制幼儿园、中小学、中等院校及全日制高等院校,可享受街道教育帮扶。街道帮扶领导小组委托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根据教育阶段给予一学年一次分级帮扶。其中:幼儿园、小学、初中的学生,每学年帮扶500元;中等院校(高中、中专、职校、技校)的学生,每学年帮扶1000元;普通高等院校(大专、高职、本科、硕士研究生)的学生,每学年帮扶2000元。属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应优先向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帮扶。
4.突发困难帮扶
对本街道户籍居民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重大意外原因,发生严重经济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人主动申请,由街道帮扶领导小组遵循依法行政、集体评议、救急救难等原则,按照社会救助“一事一议”的方式,召开会议确定帮扶方案。一次性帮扶总额不超过1万元,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
5.其他生活帮扶
本街道户籍政策性救助家庭或特殊困难家庭中,无法进行自主生活照料且当月未享受现金帮扶的对象,由居委帮扶小组审核审批,可以酌情给予不高于200元的实物帮扶,并按照街道财务制度实施。全年累计帮扶次数不得超过2次。
(二)特定帮扶
1. 本辖区内发现的非本街道户籍困难对象,如无主精神病人、流浪乞讨人员等,由街道帮扶领导小组通过“一事一议”的救助方式,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帮扶救助。
2. 针对需要定期开展特定帮扶的困难对象,由居委会帮扶小组提出申请,街道帮扶领导小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帮扶方案,居委具体实施并开展每年一次的困难情况复核,报街道帮扶领导小组审批。
(三)项目帮扶
针对辖区内具有较强时间性和规律性的生活困难对象,运用社会参与机制,开展阶段性、辅助性的帮扶服务。
1. 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项目
为保障本街道困难居民老有所养,对低保家庭中超过45周岁(含),不到60周岁的无业人员,自主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主动申请,居委帮扶小组审核审批,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给予帮扶政府为其代缴后的剩余部分(目前为55元/年)。
2.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项目
为保障本街道困难居民病有所医,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包含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子女),自主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本人主动申请,居委帮扶小组审核审批,按实际参保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帮扶。
3.社会力量参与项目
为了倡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居民区开展丰富多样的社会救助结对共建项目,通过“救助+服务”的形式,开展多类型的社会救助工作。救助项目需严格按照项目方案规定执行,并报街道帮扶领导小组备案。
四、帮扶流程
(一)申请流程。
由困难对象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居委帮扶小组判断其身份及帮扶类别,核实帮扶对象提供的各种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如实填写《申请审核表》。凡申请表未按要求实事求是反映申请人真实情况的,不予受理。对于帮扶金额不高于500元的医疗帮扶、生活帮扶及项目帮扶,由居委帮扶小组会议讨论,根据其帮扶标准,分类、分级帮扶。其他各类救助均由街道帮扶领导小组审核审批后进行分类、分级帮扶。
(二)物资发放。
1.资金发放
帮扶资金的发放根据财务流程申请并通过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
2.实物发放
实物发放应当由受助人本人签收,因特殊原因受助人不能直接签收的,应当由受助人的直系亲属代为签收,并注明代签收亲属关系。实物发放不得拆分,并按照街道财务制度实施。
(三)监管监督
一是做好备案,居委会帮扶小组每个季度需交《金杨新村街道居委会帮扶资金使用汇总表》(附件3)给事务受理中心救助部门备查。二是定期公示,居委会帮扶小组每半年一次,在辖区内公示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公示时间7天。三是定期检查,街道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一年两次对居委会帮扶工作进行检查。四是有效监督,帮扶资金由街道财务部门设专户统一管理、审计和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帮扶资金发放无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使用范围。
五、资金保障
(一)资金来源
综合帮扶资金的筹集采取政府扶持和社会募集相结合的办法。
1.政府扶持;
2.“联合捐”中筹措的资金;
3.社会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二)资金管理
街道设置助困资金单独核算科目,将助困资金收入、支出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金杨新村街道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操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服务办主任担任,组员由事务受理中心主任、党政办(财务)相关工作人员和社会救助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居委会成立帮扶工作小组,职数为5人。成员由居委会书记、主任、社工(社区救助顾问)1人、居民代表2人组成。
七、职责要求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社会救助综合帮扶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程序监管,同时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探索切合本街道实际的有效帮扶形式和做法;
街道党政办(财务)负责帮扶工作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综合帮扶工作的具体实施、指导,加强对“救助顾问”队伍的政策业务培训;
各居委要严格落实制度规定,落实“政策找人”,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对各类帮扶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对发放不合理的或发生变化的帮扶对象要及时予以纠正和调整。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受理之日起算)。原相关文件浦金街〔2019〕4号《金杨新村街道居委会综合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文件在本办法实施后废止。本指导意见实施过程中,如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文件,调整相关标准,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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