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申请
索引号 | XD3300000-2012-027 | 发布机构 | 东明路街道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2-08-30 |
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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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管规范保【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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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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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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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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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 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3) 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4) 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9200元(含19200元)、人均财产低于50000元(含5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1120元(含21120元)、人均财 产低于55000元(含55000元); (5) 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
收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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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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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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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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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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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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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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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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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南路4206弄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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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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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0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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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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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书面申请;
2、街道廉租办受理初审 时限:15个工作日; 3、区廉租办负责审核 复审时限:15个工作日; 4、张贴公告时限15日; 5、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到社救所领取配租通知单,并签定“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不符合条件的区廉租办核实,时限:20个工作日; 6、根据廉租租房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申请人自行办理房屋租赁相关手续。 |
服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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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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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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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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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30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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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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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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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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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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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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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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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浦民【201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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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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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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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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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街道户籍并由本街道负责抚恤优待的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国家规定的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规定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其他享受补差人员等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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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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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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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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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发放一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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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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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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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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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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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南路4206弄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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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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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0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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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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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受理:
1. 收取医药费专用收据原件。 2. 核定医疗补助金额。 3. 发放医疗补助金。 |
服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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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报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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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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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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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30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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