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D3300000-2016-006 | ||
信息名称 |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东明路街道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5-07-27 |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
政策依据:沪民救发[2000]33号、沪民救发[2001]17号、沪民救发[2005]64号
申请对象:
1、申请人户籍须在本街道;
2、申请人系低保或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患大重病[1)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2)恶性肿瘤;3)再生障碍性贫血;4)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5)冠状动脉旁路手术;6)颅内肿瘤手术;7)精神病。];
4、医疗费自负部分须超过1000元以上;
提交材料:必选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地址页、本人和家庭人员信息页);
1、书面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地址页、本人和家庭人员信息页);
3、本人和家庭人员收入情况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由单位劳资科或人事部出具,失业人员、协保人员需《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出院小结或病情诊断书;
5、医保、工会、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帮困等减负情况证明;
6、如果医疗费用原始收据经其他部门报销或减免后被收缴的,须提供盖上公章的原始收据的复印件,并出具已报销或减免情况证明。(写清医疗费总金额、报 销金额、存余自负金额以及医疗费单据的日期范围)。
4、出院小结或病情诊断书;
5、医保、工会、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帮困等减负情况证明;
6、如果医疗费用原始收据经其他部门报销或减免后被收缴的,须提供盖上公章的原始收据的复印件,并出具已报销或减免情况证明。(写清医疗费总金额、报 销金额、存余自负金额以及医疗费单据的日期范围)。
办事流程:
1、符合条件对象带好相关材料证件,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前台办理;
2、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初审并将材料输入医疗救助信息库,上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审批完毕,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发放救助资金。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表单:《浦东新区医疗救助申请调查表》
办理期限:材料齐备30日内
结果告知: 不能现场办复
注:经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疗救助后的原始收据不能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