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浦东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240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索引号 SY-310115-2024-02227
文件编号 浦建委提复〔2024〕100号
发布机构 建交委(国动办、人防办、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4-23

夏叶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浦东新区小型船舶检验的建议》(提案24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21年9月至2023年10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两个阶段的“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我委下属单位——浦东新区航务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区航务中心”)是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上海地区的三家试点单位之一。截止2023年8月,区航务中心圆满完成了两阶段试点任务,政策红利惠及8家企业的52艘次小型船舶,实现了船检服务提质增能和船东降本增效“双得益”,有效探索了优化浦东新区内河港航营商环境的新路径。2023年11月24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上海召开“全国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总结评估大会”,区航务中心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评为“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共13家试点机构获此殊荣。

为推进本市船舶检验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内河小型船舶检验制度,固化小型船舶检验制度创新试点成果,推动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制订了《上海市内河小型船舶营运检验优化办法(试行)》(沪交行规〔2024〕2号),该办法自今年3月28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符合优化条件的内河小型船舶的年度检验和船底外部检查可以采取自检或替代检验的便利措施。区航务中心已梳理出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型船舶清单,将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力争为辖区航运企业继续提供“简捷、便民、高效”的船检技术服务,助力船公司降本提质增效。

关于您提出的“小船检验优化试点未做到全覆盖和应免尽免的问题,应充分发挥先行先试、带头引领示范作用的对策建议”首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两阶段中对参与试点的小型船舶的类型有明确规定,并非所有小型船舶均能纳入试点范围,同类船舶在不同的换证检验间隔期内可以采取的便利措施也有较大差异,不能一概而论。第一阶段试点对象为小于300总吨的国内航行船舶(不包括“四客一危”船舶),第二阶段试点对象为小于450总吨的国内航行船舶(不包括渔船、客船、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自卸砂船和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其次,试点过程中,区航务中心在市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严格执行船检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推出了4方面的创新举措:一是免于检验,对9艘次船龄较轻、技术状况较好的小型船舶,实施免于船底外部检查,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二是替代检验,对39艘次小型船舶合理运用船东声明等方法提高船检效率,替代传统检验;三是集中检验,52艘次小型船舶全部放宽检验窗口期,使船舶能在较为集中的地区和时间接受检验,实现“一次检验,多船受益”;四是分类检验,对4艘次满足条件的小型船舶允许船东、船厂、检修检测机构按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或报告,船检部门抽查审核,四方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再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要求船舶检验人员严格审查试点船舶是否满足免于检验的条件,对不满足免于检验条件的试点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以采用审查《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等替代方式实施检验,这对航运企业的自检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正如您所言,辖区内航运企业普遍存在自检能力不足的问题,一放了之极易产生船舶安全隐患与安全风险,而这与开展船舶检验的初衷相违背。最后,浦东第一阶段试点船舶16艘、第二阶段试点船舶36艘,不仅在总量上位居上海地区三家试点机构之首,而且同比增加幅度也最大(同比增长125%)。

关于您提出的“尚未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质量诚信管理制度的问题,应建立小型船舶质量诚信管理制度的对策建议”。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开展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县级以上船舶检验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小型船舶设计、修造单位和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质量诚信记录,船舶检验机构依据质量诚信记录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区航务中心根据市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从船龄船况、历次检验记录情况、设备与人员配备情况、船公司船舶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方面,择优筛选了参与试点的船舶清单。同时,区航务中心及时开展“回头看”行动,不定期抽查试点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是否有效开展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自检自查,同时加强与新区城管执法局交通支队的联勤联动,及时获取试点船舶是否发生海损事故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以此为依据对试点船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停止不合格船舶实施检验优化。下一步,区航务中心将积极配合市行业管理部门,尽快推动建立上海地区统一的质量诚信评价体系,统一评价的指标、分值及口径,实现质量诚信评价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关于您提出的“全区范围内航运企业自检能力不足的问题,应全面提升新区船舶单位船舶自检能力的对策建议”。浦东辖区内航运企业自检能力不足的问题,主要原因是航运企业整体规模较小、人员较少,专业人员储备不足。区航务中心深知企业痛点,在试点工作中多次派验船师上门,主动提供技术协助,指导相关企业根据《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内容开展自检。2023年8月中旬,区航务中心组织召开了“小型船舶自检能力提升”专题培训,航运企业均派员参加。同时,为了让试点船企明确知道自检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区航务中心在《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基础上,在全市率先制作了《自检单》和《分类检验一览表》两个台账范本,并对自检过程和整改记录提出了影像要求,确保航运企业能有的放矢、自检有痕、有据可查。下一步,区航务中心将充分利用中心资源,每年开展一次专题培训,结合营运检验现场指导航运企业自检人员进行自检自查,通过面对面授课、手把手带教提高航运企业的自检能力。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船舶检验工作的关心支持!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2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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