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5-02444 发布机构 建交委(国动办、人防办、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05-20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建筑保温材料引发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区安委会《浦东新区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浦安委会〔2025〕4号)、《浦东新区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八条硬措施”的通知》(浦安委会〔2025〕3号)的文件要求,聚焦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保温材料专项整治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严格落实消防审验要求

抓好源头管控。加强设计端源头把控,督促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编制保温材料技术专篇,明确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导热系数等关键参数限值;提高施工图审图环节技术审查要求,将保温系统设计纳入重大设计变更清单,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项目严格实行“两新”认定或新材料认定制度;严格落实消防设计审查环节建筑保温系统审查要求,如有调整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对于冷库、室内冰雪场馆等火灾频发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市住建委关于厂房仓库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专项治理行动及本市冰雪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知(沪消﹝2022﹞167号)等文件要求。

二、强化保温材料安全监管

一是保温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应核查保温材料产品实物及标识(外观质量、规格型号、等级等)、质保资料与设计要求是否一致。

二是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保温材料现场取样,留存书面及影像证据备查,见证人员签字确认并制作见证记录,检测试样应张贴唯一性识别标识,应确保检测试样的代表性、客观性。

三是保温材料复验合格应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四是项目现场发现不合格保温材料应及时封存、做好不合格标识、退场时,应由甲方、监理管理人员见证,留存书面及影像证据备查。

五是现场保温材料堆放应符合对应标准要求,要按规格型号、等级分别放置,防止日晒雨淋,必要时要远离火源。

三、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场所的产权方、统一管理单位是动火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各建设工程项目要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健全完善项目安全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动火作业管理等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落地动火、用电、用气和用油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定期组织工地作业人员参加扑救初起火灾、人员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建设工程项目要在施工现场张贴国家消防救援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具体电子版样式可从项目受监监督分站处领取,张贴范围要覆盖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动火作业区、办公生活区、材料堆放区等醒目部位。

强化动火作业管理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要求,并由施工总包单位统一审批,对未办理动火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动火作业,同时气焊、切割、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动火作业前后必须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等有关标准要求,严把“五关”:一是要严把证件管理关。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杜绝无证和假证动火作业现象发生。二是要严把审批备案关。建立规范的动火审批制度,切实做到建筑工程动火作业“十不准”(详见附件1)。三是要严把作业管控关。加强动火作业现场监管,做好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杜绝火灾事故发生。四是要严把现场清理关。动火作业结束进行检查、清理后,监护人员应落实到现场复查的工作制度,防止残留火星引燃引发火灾。五是要严把器具管理关。建立动火作业器具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做好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加强易燃物管理

施工现场的可燃材料应按规定存放、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需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禁火,并配备足量消防设施,严禁在易燃易爆库房旁进行动火和切割作业。对于施工中使用的大量可燃材料要防止大量堆积,避免和施工现场其他可燃物、助燃物相邻,防止火灾和发生火灾后扩大损失和人员伤亡。

)完善消防设施配置

施工现场应按要求设置灭火器具、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保持同步,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同时临时系统、设施应可靠有效。

(五)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消防管理

各街镇要对属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进行全覆盖监管,对备案项目实施清单化管理,落实日常巡查,督促各方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告知并督促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主动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备案,重点关注涉及人员密集场所(附件2)的小型工程施工消防管理。通过违章动火事故案例分析宣传,指导小型项目做好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演练,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逃生演练等工作。发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未备案或存在违规动火作业的,依法制止、收集证据,并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附件:1.建筑工程动火作业“十不准”

2.动火作业及人员密集场所名词解释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25年5月1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建筑工程动火作业“十不准”

 

为深入贯彻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八条硬措施”》(沪安委会〔20253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动火作业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做到以下“十不准”。

1.未经审批或审批超时不准动火;

2.焊割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不准动火;

3.无安全交底不准动火;

4.无监护人员不准动火;

5.未清理周边易燃、可燃物不准动火;

6.未落实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不准动火;

7.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不准动火;

8.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受大风天气影响部位不准动火;

9.未落实初期火灾扑救、引导人员疏散逃生措施不准动火;

10.未落实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清理、检查、防止复燃措施不准动火。

根据建筑工程动火作业场所具体情况,其他禁止事项应另行明确。

附件2

动火作业及人员密集场所名词解释

 

一、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包括用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

二、人员密集场所

本文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0K厅、音乐茶座、酒吧等歌舞娱乐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其他场所动火作业可能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参照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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