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全覆盖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联合发文)
索引号 | SY-310115-2023-05807 |
文件编号 | 浦建委建管〔2023〕44号 |
发布机构 | 建交委(国动办、人防办、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09-25 |
各相关单位:
为健全部门协同、条块联动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消除管理盲区,努力实现新区建设工程监管全覆盖,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等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浦府〔2012〕21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全覆盖监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
2023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建设工程
全覆盖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健全部门协同、条块联动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消除管理盲区,努力实现新区建设工程监管全覆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等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浦府〔2012〕21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21〕526号)、《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建委规〔2021〕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纳入建设程序管理的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私人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房和抢险救灾工程,不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中的纳入建设程序管理的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绿化、园林、水务、民防工程等。
本意见中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且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职责分工
(一)限额以上项目工程
按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和地方规章,由区规划资源部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区生态环境部门、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涉及需多部门联合处置的工程建设行为,按照“条块联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协同处置”的原则,由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街镇实行动态联动处置。
(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各街镇应整合城管、村居、网格、安监等资源,建立健全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登记备案和安全生产告知承诺制度、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制度和日常监管台账制度,加大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
1、区建交委
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划内(临港地区、保税区及度假区除外)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包括已由其他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事项)的报建、招投标监督管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各街镇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新区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民防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上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专业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参与本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防空需要的审核,负责对兼顾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兼顾设防工程)的防护质量监督。
2、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由区水务安质监受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供 水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督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由区水务局直接管理的水利、供水排水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工程报建后的全过程建设管理。
负责由浦东园林质监站受监的新区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办理;负责由生态环境局管理的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建设和日常养护;负责由区绿化市容局管理的环卫设施维护改造工程的全过程建设管理。
3、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地区管委会
按照具体委托管理事项,负责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管理。其中保税区管理局指导保税区范围内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处理工作;度假区管委会指导度假区范围内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处理工作。
4、区规划资源局
协助认定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5、区应急管理局
发挥区安委办综合协调职能,会同区建设专委办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街镇规范落实建设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区政府授权,牵头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6、区城管执法局
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区城管执法局和各街镇城管中队对违法用地及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立案查处及整治、拆除工作。
三、联动处置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照属地化原则,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协同配合新区规划资源局、城管执法局、建交委等部门落实违法建设行为的依法处置工作,并在处置过程中落实安全措施。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按照以下类别移送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牵头处置:
1、涉及违法用地及未经审核擅自违法搭建的,由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按各自职责执法查处;
2、涉及应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的,投资额100万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移送区建交委;
3、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行业管理分工移送至其他部门。
4、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置。
附件:街道/镇违法建设项目移送单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印发
附件:
街道/镇违法建设项目移送单
(移送单位名称):
我街道/镇于 年 月 日 时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 (地址) 的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基本情况如下:
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参建单位)
2、违法事实和证据: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法律法规》 第条,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文件要求,我镇/街道已对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初步处置,现移你部门依法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街道/镇盖章
年 月 日
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尽量提供影像资料)
(本文书一式贰份,一份存卷,一份交移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