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浦东新区老旧住宅小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联合发文)
索引号 | SY-310115-2025-00896 |
文件编号 | 浦建委物管〔2024〕2号 |
发布机构 | 建交委(国动办、人防办、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5-02-17 |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老旧住宅小区专项资金管理,现将修订后的《浦东新区老旧住宅小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5年2月13日
浦东新区老旧住宅小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老旧住宅小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19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区镇财政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23〕225号)、《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浦东新区街道部门预算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财地〔2023〕41号)、《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对镇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浦财预〔2023〕26号)、《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浦财预〔2024〕1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聚焦民生,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绩效优先,责权一致。
第二条 (部门职责)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旧住房修缮和物业达标补贴计划编制、统筹协调推进等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街镇负责组织实施旧住房修缮和发放物业达标补贴资金使用并接受执行考核。
第三条 (资金来源)
老旧住宅小区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组成。
第四条 (资金用途)
(一)旧住房修缮工程补贴,包括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成套改造、厨卫综合改造、多高层房屋综合整治。
(二)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补贴。
(三)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旧住房整治项目。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旧住房修缮工程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直管公房、系统公房、售后公房小区;
2、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2005年底前竣工的早期动迁房住宅小区;
3、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对外形象等突发性事件的住宅小区。
(二)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补贴的使用范围包括:
1、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直管公房、系统公房、售后公房小区;
2、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199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安置的早期动迁房住宅小区。
第六条 (预算编制)
区建交委根据下一年度旧住房修缮需求、物业服务达标实际情况及其他项目资金需求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区建交委部门预算、各相关街道部门预算以及区对镇共同事权转移支付。
第七条 (补贴标准)
(一)旧住房修缮工程的补贴标准:
1、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项目
补贴控制单价方面:重点修缮项目(以直管公房为主小区)修缮补贴控制单价为300元/平方米,一般修缮项目修缮补贴控制单价为250-300元/平方米,示范项目修缮补贴控制单价为500元/平方米。
在补贴控制单价范围内补贴比例:镇域范围旧住房修缮项目,市、区补贴65%、镇里出资30%、业主出资5%;街道范围内旧住房修缮项目,市、区补贴95%、业主出资5%。
超出补贴控制单价部分由街镇自筹解决。
2、成套改造、厨卫综合改造、多高层房屋综合整治等项目补贴标准一事一议。
(二)物业服务达标补贴标准为0.30元/平方米·月,其中街镇基本补贴资金为0.25元/平方米·月,区考核奖励资金为0.04元/平方米·月,区统筹补贴资金为0.01元/平方米·月。
第八条 (资金拨付)
非下沉街镇项目:项目主体向区建交委提出资金申请,经审核后按相关规定支付。
下沉街镇项目:各相关街镇根据项目进度及相关规定支付。
第九条 (绩效与监督)
老旧住宅小区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区建交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和项目库管理,汇总编制部门、街镇预算,会同相关街镇做好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区财政局组织开展对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区建交委会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