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东镇镇属集体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4-00763
文件编号 浦高东府〔2023〕58号
发布机构 高东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12-28

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镇属企业

为加强高东镇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建设类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流程,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经研究,现将《高东镇镇属集体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

   20231223

 

 

 高东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8日印发

高东镇镇属集体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

 

为加强高东镇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建设类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流程,推进项目有序实施,保障项目质量和安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以及《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浦建委建管〔2020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高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镇级集体企业,包括镇级集体投资(全资、控股)的公司等(以下简称“镇级公司”)使用非财政资金的项目。主要包括:

1.新建、改扩建、续建等基本建设项目。

2.房产及房产附属设施、设备的整治、维修、改造项目。

3.由镇政府授权委托实施,未列入镇政府财力投资项目办公室管理的项目。

二、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建立1+2+X”的组织架构,全方位领导推进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确保各环节畅通,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高东镇经联社理事会,全面负责领导项目各项工作,重点统筹储备项目确定、重大项目实施内容审定以及有关事项的协调等。经联办在高东镇经联社理事会领导下,会同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等,负责项目储备(计划)的编制。

2”:高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其中集团公司组织和协调项目具体工作的落实和推进,包括项目储备前期工作、立项受理审核确定、招投标组织、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合同审核、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

城运中心(应急中心)负责受理镇属权限重点项目开工安全备案、施工过程安全检查以及督促整改等工作。

X”: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等为具体实施和推进主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及管理(包括: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程项目实施后的日常管理、工程项目竣工时的验收移交管理等)。

三、项目储备管理流程

(一)项目储备。

1.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

为实现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各实施主体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工作职责范围以及工作安排,于当年11月底填报项目储备申请表报集团公司,经经联办预审后,提交镇经联社理事会审核后,纳入项目储备库。

对于不可预计、未纳入储备、需当年实施的项目,相关实施主体可申请新增储备项目。在填报储备申请表的同时,同步提交新增储备项目的情况说明,依上管理流程审议通过后,调整纳入储备库。

2.确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依据项目储备库清单,集团公司结合年度预算编制及资金安排情况,对拟实施项目进行梳理,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按《高东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进行集体审议决策。审议通过后的项目正式纳入年度实施计划。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一般不得列入项目实施计划。

当年新增的储备项目入库后,由集团公司依上流程及审批权限,经集体决策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同步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3.动态管理存量储备项目库

主要包含两种类型,一是已纳入储备项目库、但未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二是已批准列入项目实施计划、当年实际未实施的项目。此类项目自动滚存到下一年度,如需重新启动实施,由相关实施主体申请,经集团公司集体讨论、经联办审核,依上管理流程并落实资金来源后,纳入当年度实施计划。经联办应会同集团公司对储备项目库定期进行梳理和调整。

(二)项目前期准备。

1.方案设计、概算编制

1)投资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必须由各公司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工程概算由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并报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经发中心”)备案。

2)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设计,项目实施公司可委托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工程概算可由施工单位代为编制,集团聘请造价咨询机构对其进行项目预审,并报经发中心备案。

2.项目立项

1)经授权和确定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公司拟定初步工程实施方案和投资额,填报高东企业(集团)项目立项申请表,报集团公司集体讨论通过后予以立项,立项申请表同步至经发中心备案。

2)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报上级政府部门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公司按法定程序予以报批。立项获准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后续相关各项手续。

3)受镇政府委托代建的工程项目,应按高东镇政府项目管理要求予以项目立项。

4)对各公司实施的资产性抢修急修,及政府交办的在限定时间内必须完成的各项工程,由实施主体按“急事急办”原则落实。实施前应书面或口头向集团公司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并经经发中心备案后可先行施工。工程实施一周内编制预算报集团公司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办理工程项目概算审核、项目立项等手续。

5)工程项目必须一项一立,严禁多项目捆绑立项。

6)未经立项批准的工程一律不得签约或擅自实施。

(三)建设管理

1.招投标

1)投资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经批准同意立项后,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专业代理机构组织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2)投资金额20万元(含)至400万元工程项目,必须通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投资金额2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由集团工程项目评标小组通过比价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4)资产性抢修急修项目及政府交办的在限定时间内必须完成的各项工程,由实施主体在集团供应商目录内选择施工单位或服务单位。

5)受镇政府委托代建项目,按政府项目管理要求予以操作。

6)对供电、供水、天然气、消防、数字电视等有行业规定的特殊项目,按行业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确定施工单位。

7)经政府审核批准立项,并且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咨询服务类项目,必须按上海市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确定中标单位。

8)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咨询服务类项目,由集团工程项目评标小组通过比价等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9施工单位确定后,各公司工程部应及时在规定时间内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廉政、文明施工等合同文本。

2.施工管理

1)集团各公司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组织、协调、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

2)对于投资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集团公司评标小组在供应商目录库名单中选择有资质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控制。

3)对于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工程的进度及质量控制。

4)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临时增加项目预算资金20万元(含)以上、超过投资预算10%以上、超出中标合同金额10%以上的项目,须经集团公司集体审核通过后,报镇经济联合社理事会调整原投资计划,调整方案通过后方可继续实施。如擅自施工,增加的投资额,财务部可不予支付。

(四)验收移交

工程项目竣工后,各公司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做好工程移交接管工作。

(五)项目审计

1.工程项目投资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可由集团公司评标小组在供应商目录库名单中选择有资质的审价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控制。

2.工程项目决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由集团评标小组在供应商目录库名单中选择具有资质的审价单位,对项目决算进行审计。

3.预估工程项目决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在签订合同时按约定工程项目总价予以确认,不再进行审计。

4.对于建造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结算审价基础上,必须另行实施财务审计决算。

(六)资料归档

工程项目验收一个月内,各公司应做好资料收集、归档工作,并及时编制工程项目完工报告。归档的资料应包括立项、招投标、合同、图纸、验收、预决算、审计、完工报告等文书。以“一项一档”原则单独建档。

(七)资金管理

1.工程项目合同标的在20万元以内,不支付预付款。项目完工后,按合同及项目竣工验收单,一次性支付工程款项。

2.工程项目合同标的在20万元(含)以上的,各公司与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定付款方式,工程合同应明确相关支付方式。项目施工审价结束后,应按审定价预留一定比例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经各公司工程部门确认质量合格后,予以支付。

3.对施工单位所编制的决算,经社会审计后核减额超过决算额10%以上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三类施工单位将不再纳入集团工程项目评标小组“供应商目录库”。

四、应急项目管理

(一)应急工程范围

应急工程是指镇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

1.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火宅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2.防汛、排涝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工程。

3.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

4.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5.应对易燃易爆等危化类物品而必须采取的工程措施项目。

6.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经区政府同意的其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二)应急工程认定

由相关实施主体牵头向集团公司及经发中心报备,由经发中心统一向新区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认定为应急工程的,实施主体将认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并立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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