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7300000-2018-038 | ||
信息名称 | 办理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申请事项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祝桥镇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8-03-26 |
办理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申请事项
办理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申请事项
一、受理对象:
本办法所称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是指对本市城乡居民因患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对象范围为: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患大重病的
2.丧失劳动能力的
3.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
4.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注: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纳入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范围。
二、所需材料:
1.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
5.有法律效力的赡养、抚养调解书、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从业人员收入证明(申请当月前一年);
7.失无业人员证明(当地人保部门证明、领取失业救济金等情况);
8.有记载的劳动手册和就业登记证明;
9.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
10.养老金领取证明(申请当月前一年);
11.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12.子女及其配偶申请当月前三个月的收入证明;
13.农副业和土地流转收入证明;
14.享受大龄就业、生活补贴等证明;
15.其他收入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16.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17.丧失劳动力证明;
18.申请当月前三个月发票原件;
19.在校就读期间由学校开具的教育费用票据;
20.出院小结原件;
21.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22.申请当月前三个月的家庭煤(燃气)、水、电费发票或缴费证明;
23.家庭财产(银行定(活)期存单(折)、证券、基金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等);
24.住房证明(房产证、租赁凭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5.学校在读证明;
26.农商银行软卡原件及复印件;
27.其他所需提供的材料
因申请人家庭的情况不同,需要出具哪些相关证明可以向户籍所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咨询。
三、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一)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本办法所称基本教育费用支出,是指在本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所发生的学费、住 宿费、课本和作业本费。
(二)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上浮10%;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上浮20%。)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申请表》,载明家庭的成员、家庭成员个人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并声明愿意接受救助机构对其个人或家庭经济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及医疗费用支出等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核对机构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四)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收到核对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市公布的认定标准作出审批决定。
(五)对经批准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家庭,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自通过审批之月起发放救助金。
五、办结时限:
自收到正式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八、特别说明:
(一)复核和变更
1. 居民家庭人员情况和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说明,由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重新核定救助待遇;
2.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定期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待遇的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确定保留、变更或停止救助。
(二)转移手续
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待遇的家庭户籍迁移的,应当办理待遇转移手续。对家庭人员情况和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家庭,由迁入地街道、乡镇重新核实、审批;家庭人员情况和经济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家庭,转移过程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待遇不中断。
八、政策依据:
沪府发【2016】90号政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