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裁前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索引号 | SY0024578210202000096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医保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各直属工会、各街道(镇)司法所、各企业代表组织: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处理机制,有效应对长期处于高位运行态势的劳动人事争议现状,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整合现有调解资源、形成调解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层调解在劳动纠纷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 〔 2015 〕 10号 ),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 2009 〕 3号 ),人社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 〔 2009 〕 12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浦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劳动人事争议裁前调解的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坚持平等协商、便捷高效、就地就近解决争议;坚持属地责任、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二)任务目标。 在全区现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 框架下,整合相关单位的调解资源,构建以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为主体,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的调解为辅助,多方参与、共同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裁前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基层调解作为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基础性作用,最大限度把劳动人事争议解决在源头和基层,促进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 劳动人事争议裁前调解的组织架构
(一)领导机构。 由浦东新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联席会议作为劳动人事争议裁前调解的领导机构,负责听取各相关单位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裁前调解工作的报告,指导和推进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裁前调解工作。
(二)工作机构。
1、 基层调解组织。 整合现有基层调解组织的力量,构建以各开发区、街道、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各开发区、街道、镇总工会,私企协会等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立体化调解格局, 与基层人民调解 委员会 密切协作 ,负责对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进行前道主要调解。其中包括:
各开发区、街道、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金桥开发区及 36个街 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裁前调解的主要力量和重要阵地开展基层调解工作;各开发区、街道、镇作为责任主体,加大和深化调解职能及调解力度,力争使全区多数劳动人事争议就地调解。
各街道、镇以及居村委人民调解委员会。 各街道、镇以及居村委人民调解组织发挥遍布城乡、网络健全、贴近群众的优势,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建立和完善与劳动 人事 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衔接配合 的工作 机制 。
各开发区、街道、镇总工会。 各开发区、街道、镇总工会充分发挥其维护职能(可设立浦东新区职工法律援助分中心),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数量和调解成功率。
区私企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分会的调解工作小组。 区私企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不断提高调解数量;区私企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分会下设的34个调解工作小组以贴近企业、覆盖面广、参与度高的优势,加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力度。
2、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 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实体工作平台,挂牌成立“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联合调解中心)。联合调解中心的调解员由区人保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区相关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遴选经验丰富的有调解资质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进行后道辅助调解。
三、 劳动人事争议裁前调解的工作方式
(一)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
1、先行调解。 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按照属地原则,由争议发生地的基层调解组织主动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先行调解一般在15日内结束。
2、引导调解。 对未经基层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至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引导调解一 般在15日 内结束。
3、出具文书。 经先行调解或引导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基层调解组织的印章。可以当场履行的,指导双方当事人当场履行。对经先行调解或引导调解,但调解不成的,基层调解组织应向申请人出具“调解不成通知书”,并保留存根。申请人可凭“调解不成通知书”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申请仲裁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4、申请确认。 经先行调解或引导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未当场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 起30日 内共同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确认申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出具仲裁调解书。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按照人民调解程序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联合调解中心的工作方式
1、委托调解。 对未经先行调解或引导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或虽 经先行调解、引导调解,但调解不成的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委托联合调解中心进行仲裁立案前的调解。委托调解一般 在15 日内结束。
2、出具文书。 经联合调解中心调解成功的劳动人事争议,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章,由仲裁机构直接确认其效力。对调解不成功的案件,直接移交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程序。
(三)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工作方式
1、 基层调解组织充分利用各自条线的排查网络,对发现的一般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及时介入、主动调解,并可视情邀请其他单位共同参与调解。
2、 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重大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时,应及时与区人保局沟通,区人保局启动应急调解协调机制,会同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区相关企业代表组织等有关部门共同调解。
四、 劳动人事争议裁前调解的工作制度
(一) 建立协作联动制度 。 基层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通力配合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裁前调解工作,加大基层调解的广度、深度和力度,提高调解成功率;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为平台,各相关单位建立定期联系、联合调处、协调配合的沟通机制,合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裁前调解工作有序展开。
(二)建立信息互通制度。 各相关单位之间加强信息交换和沟通,如遇矛盾激化、重大敏感、人数众多、越级上访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信息交换,必要时互邀对方协助调解。
(三)建立指导培训制度。 各相关单位加强合作,共同承担对劳动人事争议裁前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任务,不断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五、 劳动人事争议裁前调解的其他工作内容
( 一)区人保局统筹规划,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裁前调解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积极支持自贸区依法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引导调解、委托调解的具体工作,并承担对基层调解工作的指导和培训任务。
(二)区司法局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各街道、镇以及居村委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 作进行指导和培训;引导律师积极支持配合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引导调解和委托调解工作。
(三)区总工会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优势,组织和代表职工深化推进集体协商;积极推进企业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职工法律宣传工作,加大对职工的先行调解和引导调解力度。
(四)区企联、区工商联、区私企协会、区外资协会分别在各自条线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政策服务;同时加大对裁前调解的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通过裁前调解解决争议。